“盡職減責”是安全生產領域問責的專用術語,漢語詞典裡面只有“盡職免責”和“盡職盡責”。沒有“盡職減責”這個詞。意思就是說安全生產領域,只要出了事故,沒有“盡職免責”的概念,只能是做到“盡職盡責”後,才能夠減輕罪責。該術語由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炳國在《事故問責是“盡職免責”還是“株連九族?》論文中首次提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盡職減責
”盡職減責“由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成炳國在《事故問責是“盡職免責”還是“株連九族?》論文中首次提出“。
一、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沒有“盡職免責”規定
首先,來看法律法規對“盡職免責”的規定,筆者翻閱新《安全生產法》及手頭所有資料都未查到有任何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盡職免責”,下面來看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闞珂的權威解讀。他認為法律沒有做出“盡職免責”的規定一方面是由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決定的,另一方面是因為地方政府應承擔只注重經濟發展不注重安全生產所帶來的後果。想想也是對的,安全生產形勢那么嚴峻,如果法律規定了“盡職免責”,那么規定之外的“職”有誰來“盡”、由此造成的責任由誰來承擔呢?先別埋怨《安全生產法》,它可是考慮了廣大安監人員關於“盡職免責”的呼聲的。
第二,來看新《安全生產法》關於“盡職免責”的體現。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畫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出台這一規定的目的在於明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應當按計畫進行,在追究監管人員的失職、瀆職行為時,要看其是否嚴格按照監督檢查計畫的要求履行了相應的職責。所以基層的安監同仁,一定要高度重視執法檢查計畫,要按照要求認真制定、備案,完成相應程式,並一定要“按照計畫”執行。只有完成了這個程式才是“免責”的第一步。
第三,有計畫了,來看看做些什麼。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規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是兩份不可不細看的“法寶”,前者更加明確了監管人員的職責及需要檢查的內容,後者則詳細介紹了行政處罰程式。我們在工作中只有明白自己的職責和要做些什麼,才能知此知彼、有的放矢,將工作做到最全面,並最大可能的保護自己。但只有最全面是不夠的,還要做多“最合法”,做到程式合法,執法主體合法,處罰主體合法等等。總之一句話:“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小夥伴們,拿起手中的法律法規讀本吧,梳理職責範圍內每一條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建立完善自己的“法律法規庫”,做到履職全面、徹底、不遺漏。
第四,心裡時刻要清楚主體責任。對於安監人員,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企業,這一點要時刻清楚。執法檢查,不是隱患排查,不能錯位。安監部門執法檢查,是檢查企業履行法律法規標準情況,查處其非法、違法行為,隱患排查治理只是檢查的一小部分而已。查的是企業有沒有建立隱患排查制度,有沒有開展隱患排查並記錄公布,有沒有進行治理等,而不是由安監人員去排查諸如案例中所說的“外殼帶電”等具體隱患。每次檢查都需要檢查出問題嗎?我看未必。這就看每次檢查前的檢查方案是如何設定了。
第五,不做法律法規禁止之事。相信你可以挺住一些誘惑,對法律禁止之事說不,能做到這點,很大程度上就已經“免責”了。《安全生產法》明確追責的幾件事:(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第六,徵得法務部門的認同。想免責嗎?找法院吧。這不是個玩笑話,安監部門,特別是安監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承擔起這一責任,主動、隨時、隨地的與監察部門、法務部門多溝通多匯報,讓其了解、認同安監部門的工作方式,讓其摒棄“出了事就是安監部門的責任”這一非法制思維,只有這樣,依法治安才能健康發展。社會上才少些類似讓安監人員即吐槽又心寒的案例。
事故調查處理的目的,是查明原因、吸取教訓、舉一反三,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而不是為了處理人而處理人。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格執行法律規定,依法履職,盡職盡責地做了工作的,在責任追究上就應考慮,給予減免或者不予處罰。對那些確實屬於不負責任的,或者有失職、瀆職、徇私枉法行為的,才應當依法並從重追究法律責任。這是事故責任追究應一貫堅持的原則。
二、生產安全事故問責是“盡職減責”
綜上所述,既然我們生產安全事故問責不存在“盡職免責”的法律規定,那么盡職了,還不能免責,那么誰還會追求工作盡職盡責?對於我們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乾好乾壞出了事故都要被問責,誰還會認真地監管、執法和查處事故?誰還會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去排查和治理事故隱患?根據筆者多年從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經驗來看,答案應當是在新《安全生產法》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原則下的“盡職減責”而不是“盡職免責”。
新《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這一條文與老《安全生產法》相關條款相比,主要有幾個變化:
一是新增加了事故調查處理“科學嚴謹”原則。過去的“尊重科學”主要是強調了事故處理中對科學的態度,但是否必須按照科學要求處理並無要求。由於法律層面的要求水平低,這就導致出現事故處理中“尊重科學”不具有“剛性”要求,出現了事故處理因果關係認定中生拉硬扯的現象。“事故處理總得有人負責”就是其必然產物。“事故處理總得有人負責”是指只要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不論什麼情況,不管有無關聯性,總得找幾個人處理,其本質就是不講科學。現在的“科學嚴謹”不只是“尊重”,而是應當必須執行的原則,因此,“事故處理總得有人負責”應當摒棄。
二是新增加了事故調查處理“依法依規”原則。老《安全生產法》沒有規定事故處理“依法依規”原則,2007年出台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才出現了“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實際執行中,一方面,由於老《安全生產法》中沒有“依法”的要求,《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職能是“依規”,等級偏低;另一方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實際上沒有解決違反行為模式認定的“依規”,只是追究責任的“依法”。這相當於“罪名不定,直接判刑”。因此說,“事故處理總得有人負責”是違反刑事、行政責任追究“過錯問責”的法治原則的。增加事故調查處理“依法依規”的原則,將對今後事故處理產生重大影響。
新《安全生產法》中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已經依法取得批准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這裡行政監管工作人員瀆職行為明確為四種類型,處分為降級或者撤職,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新《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這一規定無論是從認定行為還是從追究責任角度看,是實行“過錯問責”的,不是“無過錯問責”。
實行“過錯問責”,放棄“無過錯問責”,就應當實行“盡職免責”,即: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依規全面履行了安全監管職責,即使發生事故也不追究其法律責任。不過,要允許對領導幹部保留“無過錯問責”。因為按照中央《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要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這裡的“問責”是“無過錯問責”。允許對領導幹部保留“無過錯問責”,這與國際上通行的“業務類”幹部“過錯處分”,政務類幹部“無過錯處分”的精神是一致的。因為政務類幹部往往是人民依法選舉產生的,因此,要對“社會安全事故”承擔政治風險。
三是新增加了事故調查處理“注重實效”原則。老《安全生產法》中沒有規定事故處理的“注重實效”,這導致了事故處理“就事論事”,有的事故發生後,處理一批幹部“就事了事”,部分被處理的幹部認為冤枉,有責任未被處理的幹部則“漏網”,這些問題積累後形成“誰新提拔誰管安全”、“遇到安全躲著走”的現象,不能真正吸取教訓。根據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 “一廠出事故、萬廠受教育,一地有隱患、全國受警示”的要求,新《安全生產法》增加“注重實效”的原則。事故的調查處理要真正做到“一與萬”、“一地和全國”的關係,必須擯棄“事故處理總得有人負責”的思維,回到“過錯問責”上,才能真正實現“注重實效”。
三、如何做到“盡職減責”
在安全生產領域,如何做到“盡職減責”呢?我們首先要弄清楚“做了”和“做好”的區別。把工作幹了不等於把工作乾好了。我們很多人強調的都是“做沒做”和“乾沒幹”,而不是“做好沒做好”、“乾好沒幹好”,強調的是行為和形象,而不是目的和結果。“做了”和“幹了”只是人的一種行為,代表著一種形象,而“做好”和“乾好”是一種結果和目的,我們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更注重的是結果和目的。
頻發的安全生產事故背後通常會處理一大批相關責任人,為什麼會有這么多人受到刑事、黨紀、政紀處分,最根本原因是由於缺乏盡職減責的意識,本職工作沒有做到位或者根本沒有做,任何組織、個人在安全事故發生後,都想撇清責任,但缺乏的是“真憑實據”,事故調查組相信的是看得見的材料和證據。所以,要減責必須盡職盡責。
首先,要減責,要敢管、肯管、會管、善管。當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三不”即不想管、不敢管、不會管現象。不想管,就是個別人員自身安全意識薄弱,對安全管理工作沒有足夠的重視,在日常安全工作中忽視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和檢查,對本部門(團隊)的安全工作應付了事;不敢管,是指在安全管理過程中遇到一點阻力、受到來自方方面面的壓力或干擾,就存在礙於情面或畏難情緒,對安全生產出現的問題不敢管;不會管,是指安全管理人員業務不到位,情況不熟悉,即使想管還是看不出問題,不知道怎樣管,不知道如何下手。不想管、不敢管、不會管的後果就是科研生產和試驗現場出現違章作業、冒險作業、事故險兆、事故隱患,安全生產秩序混亂,最終可能釀成事故或惡性後果。事故一旦發生,按“四不放過原則”倒查追責,有關人員必然成了被追責處理的對象。因此,從事安全生產的各級人員,必須要打得開情面,必須要亮劍的精神,做到肯管、敢管、會管和善管,用主動和負責任的勇氣和行動去防範一切事故的發生。
其次,要減責,要堅持原則,做好本職工作。要免責,必須要全力做好本職工作。具體講就是要做到“六個該”,即“該匯的報、該開的會、該發的文、該查的事、該履行的程式、該記錄的文字”,這個是減責的基礎。該匯的報,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人要及時主動地將問題或隱患要向上級匯報,解決不了的問題和隱患要向更高一級職能部門和領導匯報。該開的會、該發的文,原則上就是要把上級開會或發文的工作和要求及時、詳細、逐層傳達分解布置下去。該查的事,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自查到位,二是相互督查到位。該履行的程式,也應引起足夠重視,各級安全檢查常會出現三種問題:一是重檢查輕處罰,而現在我們要求的是自查不罰、檢查必罰,否則起不到警示教育作用;二是重事件輕管理,就事論事,將安全生產管理弱化虛化,忽略了制度與人的作用,在安全管理深層次原因方面查找力度不夠;三是粗放缺精細,大而化之,沒有對必須和重點檢查的內容認真逐項檢查,檢查形式多於實質。要做到盡職,就要求每次檢查巡查時,應始終堅持以督促責任主體安全職責履行到位情況為核心,根據我們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確定必須檢查的對象和還需要重點針對性檢查的項目,照單點貨,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逐一檢查到位,對查出的問題要拉條掛帳直至完全解決。該履行的程式,就是檢查後要完善相應程式,該處罰的要執行,該整改的要下達整改指令,該往上級報批的要報批。該記錄的文字,也就是安全工作的“痕跡化”管理,對安全管理活動的過程、結果、糾正預防措施、處置情況以及效果等做到翔實記載,做到有據可查,尤其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更要堅持記錄,在事故管理中有一條理念“事故也是一種資源”,事故隱患排查出的問題對安全生產也是一種寶貴資源,它能告訴我們安全生產、預防事故中更應關注、重點管控的對象在哪裡,產生的原因是什麼,糾正預防或治理的技術和手段是什麼,因此認真記錄好安全生產活動的每一項內容,可以促使我們在科研生產中正確及時處置、預防、完善一切處於不安全狀態中的人、物、環境及管理狀態,防範事故發生。
第三、要減責,必須確保不出大事。確保不出大事是免責的必要條件。我們國家的安全從某種意義上而言是一種中國特色的安全,事出大了,影響壞了,必須有人來承擔事故的責任。所以,要想減責,千萬不能在安全生產中出大事。要做到不出大事,靠的是要有如履薄冰、警鐘長鳴的安全危機意識,要有不斷加強日常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的頻次、力度和實際效果,要有不斷強化全體職工安全意識的行動,要有把握和管控好重點危險源和安全管理重點的能力,用最大努力、最大程度地消除安全隱患,化解危機,排除險兆,方可最大限度保證不出大事,而履職盡責則是保護自己、在出安全事故後免責或是減責的無二選擇。
第四、要減責,應留下安全生產工作的痕跡。進行日常安全教育、督促、檢查、整改、治理等工作,痕跡化管理十分必要也十分重要,如做好檢查過程和整改閉環工作的記錄,形成規範、完整的痕跡化記錄;如檢查後要求雙方或三方要簽字確認,整改閉環情況的回查記錄、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記錄、安全工作部屬記錄等。常言道“眼見為實,耳聽為虛”,追責、查責很大程度上要依託書面記錄和材料,所以,安全工作的痕跡化記錄工作非常重要。當我們達到了檢查頻次的要求,執行了檢查計畫,同時,每次檢查都有詳細、真實、完整、規範的記載,檢查了哪些地方,檢查了哪些內容,檢查出了哪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哪些要求,下達了什麼整改指令,記錄材料是可以佐證各級責任人安全管理履職情況的。
第五,要減責,落實主體責任是關鍵。盡職減責與落實責任主體有著密不可分的關係。很簡單,只有落實責任主體落實到位、實現本質安全不出事了,方不會被追責,各級安全管理人員是督促各級組織的履行責任主體。
目前安全生產面臨的問題之一就是主體責任落實還需進一步加強,有些企業安全管理基礎薄弱、安全管理水平偏低、安全生產職責不清、執行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客觀存在。因此,要在落實生產安全主體責任中的具體工作方法、模式、制度方面不斷創新。落實生產安全主體責任是一項全方位、成體系的工作,建立機構、配備人員、建立落實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開展安全宣傳教育、強化安全生產現場檢查、開展應急救援保障等有大量工作要做,我們要落實生產安全主體責任,還需在多方面很下功夫,探索一些工作方法、模式、制度,走精細化管理、卓越管理之路,確保全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落實。
第六、要減責,就得切實發揮好全員的作用。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全員參與、全員行動是安全生產的前提與基礎,才能有效預防安全事故,將傷害事故的可能性降為最低。海因里希法則告訴我們,抓安全,事前比事後重要,員工比領導重要,因為確保全全的前提是要重視海量事件。當前,安全工作成了各級政府和單位的“天字號工程”,生怕出一點大事,常見的大小會上,從上而下,一級級的領導和下級簽定安全責任書,幾乎每個層級的“一把手”都是安全責任第一人,安全之弦繃得很緊,在安全生產中發揮了積極作用,要想不出事故、不被問責,其根本還在於通過領導的重視並帶領全體員工對安全的重視與行動,其落腳點在於切實發揮全體員工的作用。
安全管理是一種風險管理,覆蓋到生產工作的所有環節,涉及到每個崗位和每個員工,安全與其說是領導的事,不如說是全體員工的事,因為風險點在哪裡,危險源在哪裡,不是領導說了算,而是靠一線員工在具體工作中辨識、發現、控制和消除的。因此我們要做的關鍵,一是通過制度建立、專業培訓和培養職工的職業精神,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風險辨識能力與水平;二是領導充分發揮好引導、管理、示範和帶頭作用,帶領全體員工實現“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轉換目標,形成職工在安全生產中自覺和主動;三是培養形成職工的良好行為習慣和應急處置、避險脫險能力,促使職工對“三違”等不良的行為、對事故隱患或險兆、對身邊存在的危險“敏感”,做到“四不傷害”,促使員工主動糾正、消除或脫離上述危害安全生產的因素行為自覺和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