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黨務公開工作問責辦法(試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中共益陽市委關於實施黨務公開工作的意見》(益發〔2011〕5號)和《益陽市黨的基層組織黨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益辦〔2011〕27號)檔案精神,確保全市黨務公開工作紮實有效地開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黨的地方組織黨務公開和黨的基層組織黨務公開工作問責。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對全市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違反黨務公開工作有關規定,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行為,依照本辦法對其追究責任。
第三條 對影響黨務公開工作行為的責任追究,堅持按照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究,責任與過錯相對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各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是黨務公開工作的主要責任人,負責全面工作;各級各單位黨務公開工作辦公室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是黨務公開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具體日常工作。各級黨組織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違反黨務公開工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併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追究其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沒有按照益發〔2011〕5號和益辦〔2011〕27號檔案精神實行黨務公開的;
(二)對市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部署的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完成或進展緩慢的;
(三)黨務公開流於形式,黨務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落實或不兌現的;
(四)不及時受理民眾投訴,對有關責任人包庇縱容,不向民眾公開處理結果的;
(五)其它違反黨務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行為。
第五條 工作人員違反黨務公開規定,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上班時間脫崗、漏崗,延誤正常工作,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正常事務的;
(二)拒絕、干擾、阻撓黨務公開主管機關的檢查與監督,或者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的;
(三)其它違反黨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或給予誡勉談話,並限期改正。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在黨員民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黃牌警告,並限期改正;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黃牌警告,責令限期整改,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第七條 市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級黨組織開展黨務公開工作進行督查,對發現的問題下發督辦函,責令其限期整改;對工作推諉扯皮,整改不力的單位,提出調查建議,由市有錯無為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照程式進行調查問責。在黨務公開工作中,因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應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的,市有錯無為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調查建議,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或紀檢監察機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條 實行黨務公開工作問責反饋制度。被問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要及時糾正違反黨務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並將整改情況及時書面報告市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黨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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