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餘是指公司於營業年度終了辦理結算時,淨資產超過已收到股本與累計公積之和的差額。盈餘分派是指將盈餘以股息紅利的形式分派給股東。
盈餘分派以各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為準,按此比例分派。但是,如果公司發行有特別股,則特別股的盈餘分派依照章程的規定。盈餘分派須於營業年度終了,盈餘分派議案經股東會通過後,才能進行。在營業年度的中途不能進行盈餘分派。
股份有限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或每一決算期結束時將該年度或決算期所獲盈餘分配給股東。一般情況下,只有當公司有盈餘時,才能進行盈餘分派,但有些國家的公司法允許在一定情況下進行無盈餘股利分派,或者公司開業前分派股息,如建設股息。盈餘分派應當按盈虧分派議案進行。公司每次決算時,董事會須根據有關法律、規則提出盈餘分派議案,提交股東大會通過,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後方可據此進行分派。盈餘必須按法律規定的順序依次分派。首先用盈利彌補公司往年的虧損;再從盈餘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積金;當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還有盈餘的,按章程規定向股東分派股息和紅利。
盈餘分派的條件,盈餘分派的方式,
盈餘分派的條件
原則上,公司有盈餘時才能分派盈餘。並且,公司有盈餘時,分派盈餘應在提列公積之後進行,就是說,如果公司有盈餘,須先繳納一切稅款,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董事會決定提列任意盈餘公積者並提列任意盈餘公積,在此之後,尚有餘額時,才能分派盈餘。
公司沒有盈餘時,原則上不得分派盈餘。但在法定盈餘公積累計已超過實收股本的百分之五十時,可以以其超過部分作為股息紅利分派給股東。
盈餘分派的方式
1、現金分派。盈餘分派原則上以給付現金的方式進行。
2、股份分派。盈餘分派也可以以發行新股的方式進行。以此方式分派的盈餘,既可以是所分派盈餘的一部分,也可以是所分派盈餘的全部。以發行新股的方式分派盈餘,必須由董事會作出特別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