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山縣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限時辦結制(試行)
為進一步轉變工作作風,增強服務意識,規範幹部職工服務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質量,切實保障項目審批快速高效,結合皮山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項目行政審批事項限時辦結制度,是指對項目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手續齊全的前提下,經辦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其所訴求事項的制度。
第二條 法律、法規對辦理的事項有明確時限規定的,根據審批事項要求,需承諾辦結事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三條 各行政審批機構審批時限,應根據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具體的審批時限,皮山縣有關行業職能部門審批事項具體時限規定如下:
(一)發改委審批事項:(1)許可權或非許可權內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實施方案或初步設計、節能評估、招投標核准、招投標審批、企業備案、開工報告、直接發包審批,當附屬檔案資料齊全時,審批或批轉時限為受理之日起1-3個工作日辦結;(2)項目工程按照批覆核算和內容實施,並按照工程進度和契約約定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核撥付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1-3個工作日辦結。
(二)住建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2)許可權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3)城市綠地綠化工程設計的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許可,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5)許可權內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三)國土資源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開墾荒地(復墾)及未利用地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2)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3)許可權內礦產資源開採許可證辦理、延續的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0日內。
(四)環保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時限為3個工作日;(2)許可權內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審批時限為2個工作日;(3)許可權內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審批時限為1個工作日;(4)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申請報告現場審核後的2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表現場審核後的2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卡現場審核後1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交通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涉路施工許可,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六)林業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利用森林資源開展旅遊活動或者建立森林公園的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2)許可權內林木採伐許可,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七)水利局審批事項:許可權內河道管理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八)文廣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對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的批准,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2)許可權內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核准,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3)許可權內對建設項目選地文物遺存情況調查核准,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九)工商局審批事項:(1)企業註冊登記,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2)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第四條 所有辦理事項需壓茬進行,項目投資計畫下達批覆後,立即啟動前期工作,確保1-2個月內完成前期手續並開工建設。
第五條 附屬檔案資料不全時,辦事人員要當場一次性告知補辦相關附屬檔案,並給予提供相關業務指導。
第六條 屬“即辦件”範圍的項目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審查合格並予以受理後,應當於當日審批辦結。
第七條 需要相關單位、部門配合進行行政審批的事項,相關單位、部門應及時安排人員予以配合。屬上級部門許可權聯合審批的事項,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應及時上報上級單位審批,並將審批情況及時反饋申請部門。
第八條 因工作人員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在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逾時辦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逾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三)未經批准,擅自延長辦結時限;
(四)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告知。
第九條 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時限辦理或逾時辦結有關事項業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批評,影響惡劣的,給予行政處分等,涉及違法行為或對我縣發展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法務部門介入,依法追究違法責任。
第十條 申請人因自身責任,申報資料不全未能辦理相關手續的,其申請辦理的事項應視為工作人員按期辦結。但資料完備後,若受理單位未及時辦理,超過辦理期限,即視為受理完畢,所造成的後果由辦理單位領導全部承擔。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項目行政審批事項限時辦結制度,是指對項目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向審批單位申請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在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手續齊全的前提下,經辦單位和個人應在規定或承諾的時限內辦結其所訴求事項的制度。
第二條 法律、法規對辦理的事項有明確時限規定的,根據審批事項要求,需承諾辦結事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
第三條 各行政審批機構審批時限,應根據行政審批事項制定具體的審批時限,皮山縣有關行業職能部門審批事項具體時限規定如下:
(一)發改委審批事項:(1)許可權或非許可權內政府投資項目可研、實施方案或初步設計、節能評估、招投標核准、招投標審批、企業備案、開工報告、直接發包審批,當附屬檔案資料齊全時,審批或批轉時限為受理之日起1-3個工作日辦結;(2)項目工程按照批覆核算和內容實施,並按照工程進度和契約約定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審核撥付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1-3個工作日辦結。
(二)住建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建築工程施工許可,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2)許可權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3)城市綠地綠化工程設計的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4)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許可,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5)許可權內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三)國土資源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開墾荒地(復墾)及未利用地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2)許可權內建設項目用地的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3)許可權內礦產資源開採許可證辦理、延續的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0日內。
(四)環保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時限為3個工作日;(2)許可權內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審批時限為2個工作日;(3)許可權內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審批時限為1個工作日;(4)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申請報告現場審核後的2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表現場審核後的2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卡現場審核後1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交通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涉路施工許可,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六)林業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利用森林資源開展旅遊活動或者建立森林公園的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2)許可權內林木採伐許可,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七)水利局審批事項:許可權內河道管理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
(八)文廣局審批事項:(1)許可權內對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的批准,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2)許可權內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的核准,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3)許可權內對建設項目選地文物遺存情況調查核准,審批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九)工商局審批事項:(1)企業註冊登記,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2)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審批時限為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第四條 所有辦理事項需壓茬進行,項目投資計畫下達批覆後,立即啟動前期工作,確保1-2個月內完成前期手續並開工建設。
第五條 附屬檔案資料不全時,辦事人員要當場一次性告知補辦相關附屬檔案,並給予提供相關業務指導。
第六條 屬“即辦件”範圍的項目審批事項,申請材料審查合格並予以受理後,應當於當日審批辦結。
第七條 需要相關單位、部門配合進行行政審批的事項,相關單位、部門應及時安排人員予以配合。屬上級部門許可權聯合審批的事項,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應及時上報上級單位審批,並將審批情況及時反饋申請部門。
第八條 因工作人員自身責任,無正當理由在承諾時限未能辦結的,屬逾時辦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逾時辦結:
(一)無正當理由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受理;
(二)超過承諾辦結時限才提出延期申請;
(三)未經批准,擅自延長辦結時限;
(四)在承諾時限內,不將辦理結果告知。
第九條 工作人員不按照規定時限辦理或逾時辦結有關事項業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通報批評,影響惡劣的,給予行政處分等,涉及違法行為或對我縣發展造成嚴重後果的,提請法務部門介入,依法追究違法責任。
第十條 申請人因自身責任,申報資料不全未能辦理相關手續的,其申請辦理的事項應視為工作人員按期辦結。但資料完備後,若受理單位未及時辦理,超過辦理期限,即視為受理完畢,所造成的後果由辦理單位領導全部承擔。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