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國土資源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貫徹落實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國土資源局
- 類別:政府機構
- 地點:白銀市
- 國家:中國
主要職責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監督檢查縣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指導縣區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複議工作。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測繪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政府、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全市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組織落實耕地保護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省、市及國家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縣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配套制度,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市政府、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保護地質環境。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五)負責縣區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建設及幹部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國土資源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合協調局機關各科室及局屬各單位的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國家、省、市財政撥付的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按規定對各項非稅收入(含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收繳和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耕地保護科
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基礎性、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年度計畫;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全市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復墾等專項規劃;研究提出全市土地利用計畫並承辦計畫指標的上報和分解下達工作;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審查縣區、鄉鎮土地利用及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擬訂和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會同農業部門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負責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有關制度和規定;承辦報國務院和省、市政府批准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報批工作;協調大中型建設項目征地事宜;監督檢查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及征地補償和安置落實情況。
(三)地籍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和統計的有關規定;組織全市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和權屬糾紛調處及權屬管理工作;審核土地登記機構資格;指導管理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承擔或參與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收購儲備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節約集約評價工作;審核建設項目用地定額指標;組織實施基準地價等地價制度;負責土地評估機構管理和土地估價結果備案。
(五)地質礦產科
擬訂與礦產資源開發管理法規配套的有關規定、規範、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礦業權設定方案並負責管理工作;依法受理礦業權申請,頒發許可證;對國家規劃礦區和國家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調查;組織實施地質礦產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檢查監督和指導;依法收繳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及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
(六)人事教育科
承辦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承辦市局、分局科級以下、縣區國土資源局黨政領導班子及科級幹部的管理工作;負責歸口管理的有關工作;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職稱評審和技術等級培訓考核的組織上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