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里安——凱洛哥公約

白里安——凱洛哥公約

《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又稱《白里安—凱洛格公約》或《巴黎非戰公約》。

1927年由法國外長A.白里安和美國國務卿F.B.凱洛格倡議,1928年8月27日由比利時、捷克斯洛伐克、法國、德國、日本、義大利、波蘭、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愛爾蘭、紐西蘭、美國、南非等15個國家和地區的代表在巴黎簽訂,1929年7月25日生效。至1933年,共有63個國家批准或加入。 公約包括序言和3條正文。主要內容是:締約各國譴責用戰爭解決國際爭端,並廢棄以戰爭作為在其相互關係中實施國家政策的工具;締約國之間的一切爭端或衝突,不論性質和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解決;任何簽字國如用戰爭手段謀求利益,即不得享受公約給予的益處。 《非戰公約》是在全世界人民反對帝國主義戰爭、渴望和平的壓力下締結的。它反映了帝國主義國家之間錯綜複雜的矛盾,也反映了當時資本主義國家中高漲的和平主義傾向。1927年4月,法國外長A.白里安為紀念美國參加第一次世界大戰10周年,向美國國務卿F.B.凱洛格倡議:美法立即締結廢棄戰爭的協定,以為維護世界和平做出貢獻。美國政府對此表示歡迎,同時建議該條約不應只限於美法兩國,而應包括主要大國在內的大多數國家。該公約在美法兩國提出的條約方案基礎上籤訂。 《非戰公約》的意義在於:①它在歷史上第一次以普遍性國際公約的形式,正式宣布廢棄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而在此以前,西方傳統國際法理論和實踐一向主張,以戰爭作為解決國際爭端、推行國家政策的手段是合法的,主權國家有訴諸戰爭的絕對權利。②它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審判德日主要戰犯(危害和平罪)的重要法律依據。③公約是宣示性的國際檔案,無有效期限的規定,已成為一項國際慣例。它所反映的關於限制戰爭的基本原則,為其後的《聯合國憲章》等國際檔案所繼承,從而推進了宣布侵略戰爭違法的歷史進程。公約的缺陷在於:首先,它籠統地使用“戰爭”一詞,而未明確區分侵略戰爭與自衛戰爭、正義戰爭與非正義戰爭。其次,它使用“廢棄戰爭”一詞,而未使用當時一些國際檔案已經使用的“禁止使用武力”,這就使侵略者有可能以不宣而戰為手段或藉口它所進行的武裝侵略不是“戰爭”而開脫罪責。第三,公約的拘束力因美、英、法等國的保留而受到削弱。美國的保留是,維護門羅主義為其國防體系的一部分權利;英國的保留是,世界上某些區域的“幸福和完整”,對於英國的和平與安全具有特殊和重大利益關係,因而保衛這些區域不受攻擊須視為一種自衛措施;法國則保留在其同盟國遭受攻擊時給予支持的權利。這些保留超出了自衛權的範圍,是帝國主義國家強權政治的表現。《非戰公約》在國際法和戰爭發展史上具有重要意義,但實際並沒有起到制止侵略戰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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