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河縣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安康市委辦公室安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白河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安辦字[2010]68號),設立縣環境保護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河縣環境保護局
  • 所在地區:白河縣
  • 行政編制:5名
  • 局長:1名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核和發放職責。
(三)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
(四)加強落實中、省、市、縣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縣級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中、省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縣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組織監督實施國家、省上和市上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全縣重大環境問題。牽頭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糾紛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解決縣域內的重大環境問題;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的責任。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鄉鎮、部門、重點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工作。
(四)負責提出全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負責排污費的徵收、緩減免及稽查。
(五)負責全縣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廢氣、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重金屬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審核和發放;負責危險廢物的轉移和監督管理。
(六)指導、協調、監督全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縣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七)承擔全縣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對涉及全縣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定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規定審批或審核全縣重大開發建設區域、綜合性規劃、專項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八)負責全縣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技術標準,研究起草並組織實施縣級地方性輻射安全規範性檔案;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安全防護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級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開展全縣環境保護科技與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監督執行國家和省市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組織縣級環境成果的鑑定、交流與推廣;指導全縣清潔生產,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負責開展國內環境保護方面的交流合作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協調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依法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環境保護局內設3個股,即: 行政股、環境管理股、自然生態保護股。

人員編制


縣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
工勤人員(司機)1名。

其他事項


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兩部門要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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