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白山市城區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人民民眾生活飲用水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山市曲家營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9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9年12月22日
- 發布單位:白山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曲家營水庫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
曲家營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下簡稱:水源保護區)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源保護區實行統一規劃、各司其職、優先保護、嚴控污染、保證水質的保護管理工作原則。
第四條 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曲家營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水源保護區的投入、補償機制,扶持清潔、高效產業,改善基礎設施,不斷改善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水源保護區內的水資源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采芝船;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水源保護區內的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衛生、建設、國土資源、林業、農業、公安等有關部門和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區、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對在保護飲用水水源過程中作出突出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水源保護區的劃分與保護
第七條 根據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第一批)的通知》,曲家營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面積為17.6平方公里。包括高程587.2米庫區範圍,壩下1300米及其兩側向外延伸至分水嶺。
二級保護區面積為176平方公里。包括高程587.2米庫尾至紅土崖鎮的四道岔村及兩側向外延伸至分水嶺,河長16.5公里;珠寶溝河庫尾至珠寶溝村及兩側向外延伸至分水嶺,珠寶溝河長4公里。
准保護區面積為71.4平方公里。包括二級保護區以外的匯水面積,其界限為上至紅土崖鎮四道岔村的白山通化分界線,西至大通溝、車道嶺,西南至橫道村嶺,東至紅土崖鎮大鏡溝村八三線公路,南至老嶺山脈分水嶺的陸域範圍及其河流。
第八條 水源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水源保護的下列規定:
(一)禁止毀林開荒等一切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源地傾倒工業廢渣、生產生活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禁止建設生產生活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堆(存)放場所;
(三)禁止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車輛進入保護區;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從事毒魚、炸魚、電魚活動;
(五)禁止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它有害廢棄物;
(六)禁止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及廢棄礦坑儲存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物質、有害化工原料、農藥等;
(七)禁止設定排污口;
(八)禁止其他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九條 在一級保護區範圍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禁止設定油庫;
(三)禁止從事種植和放養畜禽活動;
(四)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活動;
(五)禁止建立墓地;
(六)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十條 在二級保護區範圍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乎斷設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禁止設定生產生永微諒堡活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礦產品、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堆(存)放場所;
(三)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三章 水源肯囑婚體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定不同顏色的界樁予以標識。其中:一級保護區域界線上設定紅色界樁,二級保護區域界線上設定黃色界樁,在准保護區域界線上設定黑色界樁。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界樁標識,規範生產、生活行為,遵守水源保護的相關規定。禁止非法移動和破壞界樁。
第十二條 水源保護部門應當按照水域功能、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對進入水源保護區的外來人員及車輛實行有效控制。
第十三條 在水源保護區內實行封山育林蘭章榜、發展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強森林植被涵養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在水源保護區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大力格捆發展生態農業,推廣套用清潔、高效生產技術,不使用高污染、高殘留的化肥、農藥。
第十敬漏台五條 建立水源保護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鄉鎮、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部署水源保護重點工作和重點行政執法任務,通報水源保護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和行政執法情況,協調相關工作的開展。
與水源保護相關的市直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曲家營水庫水源保護工作作為重要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予以組織和安排,切實履行行政職責。
曲家營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大日常管理巡查力度,發現行政違法案件,應及時向市直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案件辦結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水源保護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第十六條 遇有突發性事件或其他情況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質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時,事故責任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向水源保護管理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相關機構應當立即調查核實情況並向市政府報告,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由市政府組織區、鎮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部門及水源保護管理機構進行應急處理,必要時經市政府批准後採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十七條 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各級政府應當加大對水源保護工作的投入,確保管理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 直接從水源保護區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符合《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取水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九條 負責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水源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承擔,並可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在水源保護區私設暗管排污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提請市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罰款;並報經市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二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罰款。
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在水源保護區內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水源地保護區內擅自採礦,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在水源保護區內違反農業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在水源保護區內違反城鄉建設、規劃設計法律、法規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和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由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從事水源保護管理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市水利局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白山市曲家營水庫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白山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25號令)同時廢止。
政府令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白山市曲家營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二)禁止設定油庫;
(三)禁止從事種植和放養畜禽活動;
(四)禁止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活動;
(五)禁止建立墓地;
(六)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十條 在二級保護區範圍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市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二)禁止設定生產生活垃圾、糞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礦產品、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堆(存)放場所;
(三)禁止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三章 水源保護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設定不同顏色的界樁予以標識。其中:一級保護區域界線上設定紅色界樁,二級保護區域界線上設定黃色界樁,在准保護區域界線上設定黑色界樁。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界樁標識,規範生產、生活行為,遵守水源保護的相關規定。禁止非法移動和破壞界樁。
第十二條 水源保護部門應當按照水域功能、水質標準和防護要求,對進入水源保護區的外來人員及車輛實行有效控制。
第十三條 在水源保護區內實行封山育林、發展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增強森林植被涵養水源功能,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在水源保護區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大力發展生態農業,推廣套用清潔、高效生產技術,不使用高污染、高殘留的化肥、農藥。
第十五條 建立水源保護行政執法聯席會議制度。由市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鄉鎮、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研究部署水源保護重點工作和重點行政執法任務,通報水源保護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和行政執法情況,協調相關工作的開展。
與水源保護相關的市直各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曲家營水庫水源保護工作作為重要的行政執法工作任務予以組織和安排,切實履行行政職責。
曲家營水庫水源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大日常管理巡查力度,發現行政違法案件,應及時向市直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移送。案件辦結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向水源保護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第十六條 遇有突發性事件或其他情況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質嚴重污染,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時,事故責任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污染並向水源保護管理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情況。相關機構應當立即調查核實情況並向市政府報告,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由市政府組織區、鎮人民政府和城市供水、衛生防疫、環境保護等部門及水源保護管理機構進行應急處理,必要時經市政府批准後採取強制性措施以減輕損失。
第十七條 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各級政府應當加大對水源保護工作的投入,確保管理工作正常進行。
第十八條 直接從水源保護區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符合《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應當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取水許可證》,並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九條 負責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檔案、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的生產場所進行調查;
(四)責令被檢查單位停止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履行法定義務。
第二十條 監督檢查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向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二十一條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水源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個人承擔,並可處一萬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水源保護區內設定排污口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處十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五十萬元罰款,並可以責令停產整頓。
在水源保護區私設暗管排污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處二萬元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十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市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提請市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罰款;並報經市政府批准,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
(三)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
第二十五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旅遊、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罰款。
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在水源保護區內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在水源地保護區內擅自採礦,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在水源保護區內違反農業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在水源保護區內違反城鄉建設、規劃設計法律、法規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公務和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由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從事水源保護管理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管理相對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由市水利局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白山市曲家營水庫水源保護管理辦法》(白山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25號令)同時廢止。
政府令
白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4號
《白山市曲家營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長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