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白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白城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文電處理、印信管理、文字綜合、信息調研、會議會務、新聞宣傳、政務公開、保密、後勤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檔案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文秘檔案、城市建設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提案辦理工作;負責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規範性檔案;參與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
(三)住房保障科(房地產市場監管科) 。
擬訂全市住房規劃和措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編制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擬訂全市住房保障措施並指導實施;承辦中央、省和市廉租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負責房地產市場的監督管理;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提出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措施和規章制度;監督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屋中介機構的資質標準;監督執行國家和省住宅建設、房屋權屬管理等政策和法規的實施;組織建設並管理全市房屋權屬信息系統;負責全市水庫移民工作。
(四)建築節能與科技科(牆體材料與建築節能管理科)。
負責全市建築節能與科技工作;擬訂建築節能的發展規劃和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負責發展套用新型牆體材料、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管理工作;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的實施及引進項目的創新工作,指導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擬訂全市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和設計規範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諮詢業隊伍的管理及專業技術人員的執業管理。
(五)建築管理科(市施工企業管理辦公室)。
指導全市建築活動;指導和規範全市建築市場, 監督執行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施工許可、建設監理、契約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的政策和法規的實施;負責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管理;擬訂工程建設行業發展規劃、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監督執行建設工程企業、建設監理單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負責全市建築業執業人員、造價執業人員的管理;負責工程造價諮詢機構和管理;擬訂工程建設地方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
(六)城市建設科(城市管理督查科、測繪管理辦公室)。
擬訂城鄉規劃的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市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提出市政府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核建議,經批准後監督實施;指導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監督實施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擬訂全市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和意見;監督執行城市供水、節水、排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園林、市容環境治理、城建監察等政策和法規的實施;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工作;代市政府檢查通報城市管理、城市環衛、城市道路和排水、城市綠化等方面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建議市委、市政府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履行職責的責任;承擔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綜合管理全市測繪工作。
(七)村鎮建設科。
擬訂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建設意見;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
(八)行業發展科。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管理信息統計工作;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規劃、計畫和前期準備工作及項目各階段的實施和監管工作;負責城區基礎設施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申請省和國家支持的建設項目的計畫編制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國有固定資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九)人事科。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福利及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指導本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實施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標準和專業技術職稱標準;負責局管各行業的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十)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現場勘查、論證、檢驗、檢測、招標、鑑定、聽證、上報、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一)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負責幹部隊伍建設和管理;負責信訪工作。
(十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
負責全市建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建設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實施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等政策和法規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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