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爾·白克力(白克力)

努爾·白克力

白克力一般指本詞條

努爾·白克力,男,維吾爾族,1961年8月生,新疆博樂人,1982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3年8月參加工作,中央黨校研究生班政治理論專業畢業,中央黨校研究生學歷。曾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正部長級)、黨組成員,國家能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2019年7月25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努爾·白克力受賄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努爾•白克力
  • 國籍:中國
  • 民族:維吾爾族
  • 出生地:新疆博樂
  • 出生日期:1961年8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依法逮捕,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78.11——1983.08,新疆大學政治系政治理論專業學習;
1983.08——1984.11,新疆大學政治系學生輔導員、團總支書記;
1984.11——1989.01,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副書記;
1989.01——1992.01,共青團新疆大學委員會書記(其間:1986.09——1989.07,在中央黨校培訓部研究生班學習);
1992.01——1992.06,新疆大學黨委宣傳部部長;
1992.06——1993.09,新疆大學黨委常委、宣傳部部長;
1993.09——1995.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專員助理(其間:1994.05——1994.11,掛職任山東省肥城市副市長);
1995.04——1996.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行署副專員;
1996.03——1998.0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政府副秘書長;
1998.02——1998.0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代市長;
1998.03——2000.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
2000.12——2003.0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3.04——2005.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法委副書記;
2005.01——2007.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
2007.12——2008.0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代主席;
2008.01——2014.12,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副書記,政府主席;
2014.12——2018.1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正部長級)、黨組成員,國家能源局局長、黨組書記。
中共第十七屆中央候補委員、十八屆中央委員,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一屆、十二屆全國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9月21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訊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8年10月12日,國務院任免國家工作人員,免去努爾·白克力的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19年3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訊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努爾·白克力對抗組織審查,在組織談話時不如實說明問題;貪婪腐化,大搞家族式腐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職務提拔、工作調動、企業經營、礦產資源開發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要求他人無償為其家人提供高級轎車、專用司機等服務,頂風違紀,多次違規接受高檔宴請,收受巨額禮品、禮金;生活奢靡,貪圖享樂,道德敗壞,搞權色交易。
努爾·白克力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毫無顧忌、不知敬畏,性質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努爾·白克力開除黨籍處分;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19年4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努爾·白克力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19年5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努爾·白克力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瀋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努爾·白克力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努爾·白克力,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努爾·白克力利用擔任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副書記、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代主席、主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額財物,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7月25日,遼寧省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努爾·白克力受賄一案。
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努爾·白克力利用擔任中共烏魯木齊市委副書記、市長,中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常委、副書記、政府代主席、主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家能源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推廣產品、享受優惠政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及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7910萬餘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努爾·白克力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努爾·白克力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全國、遼寧省、瀋陽市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和各界民眾50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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