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領落卷

發領落卷(發領落卷制度)又稱發還落卷,是中國清代科舉考試的一項特殊規定。為科舉考試公平而制定的一項制度,是現代考試申訴制度雛形。順治十二年(1655年)初立,後逐步完善,康熙十八年(1679年)正式設立。

落卷”指各級考試未被錄取士子(即落第者)之試卷;“發領落卷”即指鄉、會試發榜後,十日之內,允許落第士子領回自己的試卷閱看,以示公正。

發領落卷制度不簡單是考生回閱試卷,同時嚴格考官責任落實和設立考生申訴。要求考官必須各列銜名並詳註批語。對於落卷,考官需批出不中緣由。如考官妄抹佳文,考生可赴部具呈,驗實糾參。

發領落卷的實施,不僅促使考官認真批閱考卷,而且對落第者來說,也是一種安撫。許多考官的批語令落第者茅塞頓開,心悅誠服。它顯示了中國清代政府力圖公平取士的努力,以及願意接受世人監督的態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領落卷
  • 設立時間:順治十二年(1655年)
  • 設立目的:科舉考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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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背景

在古代,幾乎歷朝歷代都會面對取士不公的指責。開科取士,總是考中者少,落第者多。每逢考畢,向隅而泣者眾矣。“且孤寒下第,盤費幾盡,欲歸無路,情亦可憫。欲令下第之人,群知悅服,勢亦有所不能。”唯以秉公甄拔,妥善安撫,尚可撫慰下第者之心。顯然,妥善安撫落第士子,成為清政府不得不解決的重要問題。

順治初立

順治十二年(1655),戶科給事中宋牧條陳:“天下太平之本,在於人才,取賢之準繩,在定闈例。作為考官,務須精心細閱,遍加批點,即文不中式,要抹出不中緣故。”他的建議引起了朝廷重視。這一年乙未科會試的落卷存放在順天府,允許落第者赴閱,“限六日內,不得領回”。此舉意義非凡,允許落第士子親自閱看自己的試卷,表明了清政府公平取士的決心,也為日後發領落卷開啟了先例。

完善過程

細化考官責任
順治十四年(1657),鄉、會試閱卷改原來的“公閱公薦”為分房閱卷,同時規定:各房官所領試卷要蓋上該房印章,無論取中與否,考官均須各列銜名並詳註批語。
明確考生申訴制度
康熙七年(1668),清政府進一步規定:各房落卷,考官需批出不中緣由。開榜後,令本生閱看。如考官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驗實糾參。

正式設立

康熙十八年(1679)正式規定了發領落卷條例:“各房落卷,同考官將落卷俱批出不中緣由,開榜之後,順天府出示,於十日內,令本生領取閱看,不許藏匿勒掯。”

重大作用

對落榜者的指導、鼓勵
發領落卷的實施,不僅促使考官認真批閱考卷,而且對落第者來說,也是一種安撫。許多考官的批語令落第者茅塞頓開,心悅誠服。
乾隆六年(1741),陳兆侖任湖北鄉試主考,主持閱卷認真負責,並將“闈中落卷一一別其純疵,明白批示”。本科“下第士子率相求見,鹹指以要領,各得其意而去。有劉龍光者,聞其講論,感激欣喜至泣下,次科聯捷成進士,歷官御史,終其身執弟子禮”
乾隆時任浙江學政的彭元瑞,試卷皆自閱,“大場則萬卷全披,小試無一字不閱”,特別是對未中之卷,雖用語不多,均切中文章之病,以至有手捧落卷而感泣者。有一考生,落卷僅一“庸”字,於是發憤揣摩,盡變其習,遂於次科中式。
光緒二十七年(1901),晚清浙江錢塘人駱憬甫考取了杭州府學生員,之後兩次鄉試均落榜。他在自己的回憶錄《浮生手記》中回憶說,落榜後領回自己的試卷,又買來浙江鄉試題名錄,對比中式者的文章,認為“他們確實做得很好,自愧不如,難怪他們能高綴巍科,我們要名落孫山”。
對徇私舞弊的打擊、警示
發領落卷還能揭露出科場舞弊案。對考官及考場工作人員也有警惕與懲戒作用。
嘉慶三年(1798),湖南鄉試後,有一位在嶽麓書院肄業的湘陰生員彭珴,將自己在考場之作呈送院長羅徽五先生點評,羅閱後大加讚美,斷定此文必取中第一。待榜發後,解元是傅晉賢,而彭珴竟未中式,羅公大為不解。彭珴去領落卷,落卷卻不翼而飛,待鄉試錄刊出,解元之文竟為彭珴所作。傅晉賢乃富家子,素無文名,於是羅公支持彭珴告官投訴。後經查實,傅晉賢出銀1200兩,買通承辦科場五經房繕書樊順承,以調包之計,將彭珴之卷改為傅晉賢的。案結,樊順承立斬,傅晉賢處以絞刑,而彭珴得賞還舉人。當然,彭珴之案並不多見,但因有發領落卷之制,終使一些舞弊案能大白於天下,使蒙冤士子重新看到希望。

重要意義

這項規定,不僅推行於會試,同時在鄉試中亦執行,其後又推行於童生試及翻譯科考試,而且一直堅持到清末。它顯示了清政府力圖公平取士的努力,以及願意接受世人監督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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