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1.人體中參與發音活動的器官。主要包括口腔和鼻腔構成的吐字器官、胸腔中的呼吸器官和喉構成的發聲器官,以及這些器官形成的共鳴腔體。發音所涉及的人體器官其原有生理功能並不是發音。例如,口腔中的牙齒和舌是人體消化系統的一部分;喉和肺則屬於呼吸系統。它們都與維繫人的生存有關。當這些器官用於發音活動時,它們組合成一個具有傳遞語言信息功能的新系統。整個發音器官構成了一個符合物理學原理,能發出不同聲音的聲道。在這一聲道結構中,肺在膈肌和胸廓的帶動下為發音提供氣流;喉作為發聲器官,在氣流推動下產生可供吐字器官加工的聲音素材;口腔內的唇、齒、舌等吐字器官和鼻腔則對喉產生的聲音或肺部流出的氣流進行加工,形成能表達不同意義的語音。與發音器官有關的共鳴腔,如口腔、鼻腔、胸腔等,有些腔體除可利用共鳴原理形成語音外,它們還都具有調節聲音音量、音色的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人耳在發音過程中具有必不可少的監視和調節發音動作的特殊作用,儘管它在傳統分類上並未歸入發音器官,但其對發音的作用正愈來愈被人們所重視。
二、言語表達的解剖學基礎
言語的表達主要是通過發音器官的神經-肌肉高度協調一致來實現的。參與言語表達的神經解剖結構有:高級運動皮質(中央前回下部區域:包括頭、面部及軀幹代表區)及其發出的皮質腦幹束以及小腦、基底節發出的神經纖維。
腦幹中與言語運動有關的運動性腦神經核及其發出的神經(主要包括三叉神經運動核和三叉神經、面神經核和面神經、疑核和舌咽神經、迷走神經和副神經、舌下神經核和舌下神經)。腦幹腦神經核團及其支配的肌肉構音器官(包括呼吸器、發聲器和調節器)等。呼吸器包括肺、支氣管、氣管、胸廓和呼吸肌(主要為
膈肌、腹肌、肋間肌);發聲器包括喉和聲帶;調節器包括口唇、面部表情肌、下頜、咀嚼肌、口腔內部的器官(包括牙齒、舌、軟齶以及咽喉)、鼻腔和鼻竇。
運動皮質發出衝動經皮質腦幹束傳入到腦幹(主要為延髓)有關神經核團,傳導經腦神經使構音器官產生運動,發出聲音。此外,小腦、基底節的衝動經神經纖維傳導到與發音有關的腦幹運動性腦神經核等,控制有關發音肌肉的肌張力和共濟運動,使聲音委婉、悅耳。
聲音主要發生於呼吸過程的呼氣期。構音器官發出聲音的過程如下:首先為呼吸肌的協調運動,氣流呼出。聲帶向中線移動,聲門閉合,肺部呼出氣流強行通過聲門裂窄隙時,振動聲帶產生聲音,再經調音器的共鳴作用發出。調聲器官根據不同需要,產生喉音、舌音、唇音、鼻音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