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發起式基金
- 發起人:基金管理人
- 說明簡介:降低了募集成立的門檻
- 成立條件:基金管理人認購不少於1000萬元
基本介紹,成立條件,
基本介紹
基金公司在申請募集發起式基金的檔案中,需提交股東、公司、高管以及基金經理等發起資金提供方出具的承諾函,說明其承諾購買的份額及鎖定期限。在基金名稱中需註明“××發起式基金”,並在基金契約生效公告、基金定期報告中披露發起資金持有基金的份額、期限及期間的變動情況。
高管或基金經理在份額鎖定期離職不能提前贖回發起份額。6月20日,證監會公布《關於修改<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十二條的決定》,為發起式基金推出預留空間。
成立條件
發起式基金不受普通公募基金成立條件限制。基金公司成立發起式基金需在募集資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基金經理等人員的資金認購的基金金額不少於1000萬元,持有期限不少於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