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庫報告制度

下級發行庫向上級發行庫報告發行基金增減變動情況的制度。通過編制報表形式反映。我國規定的報表有:(1)發行基金券別月報。根據發行基金券別登記簿各種券別月末結存的數字,分別完整券、損傷券,逐級匯總填報。(2)代總庫保管發行基金券別月報。總行重點庫或分庫代總庫保管的發行基金,月初向總庫填報上月末實有發行基金庫存,分券別列報。(3)發行基金對帳單。按月逐級上報,用以核對各級庫的投放、回籠和庫存數字。發現不符,要及時查清更正。(4)貨幣發行、回籠每日報告。基層支庫發生繳入發行庫或由發行庫撥入業務庫的發行基金數,當天用書面或電報上報上級庫,逐級匯總,上報總庫。(5)損傷人民幣票幣銷毀表。各級發行庫收回的損傷票幣,集中銷毀點銷毀後,分清券別、版別、張數、金額、抽查比例及差錯情況填寫此表,報送總庫,憑以減少分庫的發行基金。制定和執行發行庫報告制度,有利於及時掌握全國貨幣發行、回籠及發行基金的增減變動情況,合理擺布庫存,靈語調度,保證市場對貨幣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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