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癌症基金會)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癌症基金會一般指本詞條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成立於1984年10月,是中國致力於癌症防治的公益性組織,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獨立社團法人。

面向國內外募集資金,開展各種與癌症有關的公益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
  • 地址:朝陽區潘家園南里17號
  • 類型:公募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84年
成立背景,建設宗旨,業務範圍,領導成員,財產管理使用,組織章程,

成立背景

(一)癌症正在成為人類第一殺手,癌症是以細胞異常增殖及轉移為特點的一大類疾病,其發病與有害環境因素、不良生活方式及遺傳易感性密切相關。2000年全球新發癌症病例約1000萬,死亡620萬,現患病例2200萬。預計2020年癌症新發病例將達到1500萬,死亡1000萬,現患病例3000萬。癌症正在成為新世紀人類的第一殺手。
(二)中國癌症的危害日趨嚴重
廿世紀70年代以來,中國癌症發病及死亡率一直呈上升趨勢,至90年代的20年間,癌症死亡率上升29.42%,年齡調整死亡率上升11.56%。2000年癌症發病人數約180-200萬,死亡140-150萬,在城鎮居民中,癌症已占死因的首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癌症的主要危險因素並未得以相應控制。在中國當前肝癌、胃癌及食管癌等死亡居高不下的同時,肺癌、結直腸癌及乳腺癌等又呈顯著上升趨勢,可能形成開發中國家與已開發國家高發癌譜並存的局面,從而進一步增加防治工作的難度。特別值得重視的是,中國農村癌症死亡率的上升速度明顯高於城市,癌症高發地區亦多在農村和西部地區,危害尤為嚴重,是當地農民因病致貧及因病返貧的重要原因。
(三)中國癌症診治每年花費數百億元
中國每死亡5人,即有1人死於癌症;而在0~64歲人口中,每死亡4人,即有1人死於癌症。不僅嚴重影響勞動人口健康,而且成為醫療費用上漲的重要因素。據有關部門估算,每年用於癌症病人的醫療費用達數百億元。此外,由於中晚期癌症患者治療效果尚不滿意,其不良預後往往波及親友及家庭,影響社會穩定。
(四)中國癌症防治成就與問題
建國以來,黨和政府一貫重視癌症的防治與研究,“七五”期間曾制定“中國癌症防治規劃綱要(1986-2000)”。廿世紀70及90年代全國性的死因回顧調查基本查清了中國癌症的流行情況,並對癌症的主要危險因素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建立了以各級腫瘤防辦、各省市腫瘤專科醫院及腫瘤防治研究所為主的專業隊伍,以及縣、鄉、村三級癌症防治網;積極開展了高發現場的綜合防治研究,並在某些癌症的研究及診治工作中做出了傑出的貢獻。但中國癌症防治的總體水平還遠不能適應社會發展和人民需求。癌症防治工作投入嚴重不足,而有限的癌症防治資源又大多用於癌症患者的中晚期治療,重治輕防使得資源利用效率極低。此外,農村的癌症防治工作異常薄弱,對高發地區癌症的嚴重危害缺乏有效的對策,影響健康公平性的體現。

建設宗旨

募集資金,開展公益活動,促進中國癌症防治事業的發展。

業務範圍

(一)支持中國癌症防治規劃或示範項目與活動;
(二)支持中國癌症防治與康復的科學普及項目與活動;
(三)支持中國癌症科學研究與教育工作;
(四)資助癌症學術著作與科學普及讀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
(五)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機構、學術或社會團體和個人間以及對外的友好交往、合作與交流;
(六)支持和推動中國抗癌新藥的研製和臨床套用;
(七)獎勵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學普及成果以及為中國抗癌事業做出重要貢獻者;
(八)為保證以上各項活動的開展,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向社會各界及公眾募捐;
(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十)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開展以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為目的的投資活動;
(十一)開展符合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有關活動。

領導成員

主席:何魯麗
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原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主席
副主席:張文康、王照華、黃潔夫、吳孟超、孫燕
理事長:彭玉
原全國政協委員
原衛生部副部長
副理事長:闞學貴、劉謙、趙平、董志偉
秘書長:董志偉
副秘書長:余瑤琴(常務)、史安俐、喬友林

財產管理使用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業務範圍內活動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組織募捐時,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業務範圍內的活動;
(二)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基金會及所屬機構日常工作及辦公條件保障;
(四)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及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的報酬;
(五)理事會同意的其它正當開支。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1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決定參與經營企業;
(三)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或參與外匯買賣交易;
(四)理事會決議認定的其它重大活動。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捐贈人有權向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為應當終止的。
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終止,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
(一)繼續用於相關的公益活動;
(二)捐贈給由理事會決定的其它以防癌抗癌為宗旨的社會公益組織或機構;
(三)捐贈給業務主管單位建議的社會公益組織或機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中國癌症研究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癌症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募集資金,開展公益活動,促進中國癌症防治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北京市朝陽區潘家園南里17號,郵政編碼:10002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支持中國癌症防治規劃或示範項目與活動;
(二)支持中國癌症防治與康復的科學普及項目與活動;
(三)支持中國癌症科學研究與教育工作;
(四)資助癌症學術著作與科學普及讀物或音像作品的出版;
(五)支持癌症防治研究機構、學術或社會團體和個人間以及對外的友好交往、合作與交流;
(六)支持和推動中國抗癌新藥的研製和臨床套用;
(七)獎勵癌症防治、研究和科學普及成果以及為中國抗癌事業做出重要貢獻者;
(八)為保證以上各項活動的開展,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形式向社會各界及公眾募捐;
(九)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十)在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開展以本基金會資金保值增值為目的的投資活動;
(十一)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有關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需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同意本基金會的宗旨和章程;
(二)支持本基金會的工作,為我國防癌、抗癌事業作貢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陸居民,香港、澳門、台灣居民;
(四)不在因犯罪被處管制、拘役或徒刑的執行期內。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本基金會理事會會議;
(二)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
(三)參與本基金會的管理和重大事項的決策;
(四)具有本基金會內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決定設立新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協調各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有關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各有關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內活動的合法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業務範圍內的活動;
(二)召開理事會會議;
(三)基金會及所屬機構日常工作及辦公條件保障;
(四)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及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的報酬;
(五)理事會同意的其它正當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1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決定參與經營企業;
(三)購買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或參與外匯買賣交易;
(四)理事會決議認定的其它重大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為應當終止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繼續用於相關的公益活動;
(二)捐贈給由理事會決定的其它以防癌抗癌為宗旨的社會公益組織或機構;
(三)捐贈給業務主管單位建議的社會公益組織或機構。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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