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性醉酒人犯罪

病理性醉酒人犯罪,是指病理性醉酒是短暫性精神障礙病症的一種,屬於精神病症的一種。在中國刑法理論中,這類人犯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有三種觀點:(1)肯定說。認為醉酒而引起的“急性的暫時的精神失常”,並非人所不能抗拒,一個正常的人飲酒導致醉酒精神失常,完全是自己招致的後果。因此,這些人犯罪在主觀上有罪過。應當負刑事責任。(2)否定說。認為病理性醉酒屬寧精神病範疇,屬於無責任能力的人,在主觀上沒有罪過,因此不應當負刑事責任。

折衷說。認為這類人實施犯罪一般不應負刑事責任,但如果醉酒人曾經發生過病理性醉酒,在知曉此病的危害後仍飲酒,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在西方國家的刑法中,有些國家刑法規定此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有些國家刑法規定此行為只是可以減輕刑事責任的理由,行為人仍應負刑事責任。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