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中國台灣地區的立法,通過專門立法對病人自主權利進行保護。2016年1月6日,立法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公布後3年施行。即2019年1月6日開始實施。

這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病人自主權利法
  • 實施時間:2019年1月6日
  • 立法時間:2016年1月6日
  • 立法主體:中國台灣地區
簡介,立法意義,立法背景,立法評價,

簡介

2015年12月18日,《病人自主權利法》三讀通過。法案正式規定,未來台灣地區民眾可以“預立醫療決定”,末期病人、植物人、極重度失智等患者,經醫療評估確認病情無法恢復,醫師可依病人預立意願,終止、撤除、不進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或灌食。其中,醫療機構或醫師不用負刑事與行政責任。
這是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專法,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拒絕醫療的權利,“回歸以病人為中心,讓人了解尊嚴與自主的內涵”。
2016年1月6日,台灣立法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年1月6日開始實施。
有醫學界人士稱,要阻止無效醫療擴大的勢頭,儘快推行《病人自主權利法》是解決之道。一位台灣地區醫師寫道,《病人自主權利法》讓每個人可以提早規劃,醫師有所依循,即可減少每年將近300億新台幣(約合59.3億元)無效醫療的健保支出。

立法意義

通過專門立法對病人自主權利進行保護是世界共識及近期潮流。中國台灣地區《 病人自主權利法》是該地區應對風險社會在病人自主權利系統保護上的最新成果, 通過對規範體例與調整範圍、專業知識表達、規範授權與社會適應、相關方權利義務界定這四方面的規定, 實現了風險在利益相關方之間的分配。該規定第十四條的制定過程是利益相關者依靠規範制定程式進行多元協商和法律議論實現風險分配的典型代表。目前, 中國大陸病人自主權利立法保護處於初級階段,因此總結借鑑中國台灣地區的經驗教訓具有意義。未來中國大陸相關立法除了可從立法內容與技術上進行學習外, 還應批判地借鑑台灣地區相關經驗, 構建適合中國大陸情況的公平立法程式, 提供充分的法律議論空間, 防範立法中的利益割據和風險分配不公。
中國大陸地區正在推廣生前預囑,並於2022年7月,深圳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第七十八條提及的生前預囑制度是中國大陸首個將生前預囑以立法形式確立的條款,將於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深圳也將成為中國大陸首個實現生前預囑立法的地區。

立法背景

2014年台灣地區有1.1萬多人因為呼吸衰竭長期仰賴呼吸器存活,共花費約165億新台幣(約合32.6億元 )。最近10年,這個數字的平均值是246億新台幣(約合48.6億元 )。而這些“天價賬單”,在台灣大學附設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台北市長柯文哲看來,是典型的無效醫療,許多長期使用呼吸器的患者,是因為醫師在醫療決策上無法判定生命末期,造成無意義的延命醫療,“很多醫療手段已成為醫生表達盡力、家屬表達孝順的工具”。

立法評價

為充分保障病人醫療自主權,台灣地區新立“病人自主權利法”。該法以病人醫療自主、善終、醫患和諧為基本理念,使病人在無決定能力時仍能實現自主權並賦予優先知情決定權,採用尊嚴死的善終模式,允許病人拒絕維生醫療,同時也關注醫患關係,維護醫療專業自主。該法建立了預立醫療決定製度,病人可以通過預立醫療照護咨商,與醫療人員及家屬充分溝通後,簽署預立醫療決定,就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做出選擇。該法對我國大陸衛生法制具有諸多啟示,包括應明確病人自己決定與家屬代行決定的關係,區分拒絕維生醫療權與安樂死、醫助自殺,賦予預先醫療指示法律效力,兼顧國家利益和醫療服務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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