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的三種轉歸
疾病依其病種、程度有不同的轉歸,但任何疾病的轉歸不外乎痊癒、病情好轉或者死亡。所謂痊癒是指患病肌體的病理生理機能、代謝障礙完全消失,形態結構的損害完全得以修復;一切臨床症狀與體徵均先後消退,肌體內部各器官系統之間的關係以及肌體與外界環境之間的協調關係得到完全恢復;因疾病所致的病理心理反應也得以恢復正常。病情好轉表現為肌體的病理性變化基本上得到控制,主要臨床症狀、體徵已經消失;但體內仍然存在某此病理變化,通過代償作用可維持正常的生命活動;或者遺留肢體缺失、關節功能障礙等形態結構的永久性損害。至於死亡則是生命活動的終止,死亡原因可以是生命重要器官發生嚴重的不可恢復的疾病,或者是慢性消耗性疾病引起的多器官系統功能衰竭,或者是由於失血、休克、窒息、中毒等原因使各器官系統之間的協調發生嚴重障礙。
自然轉歸和非正常轉歸
正確區分疾病的自然轉歸與非正常轉歸,有利於判斷醫療行為有無違反操作規程並導致非正常的損害。疾病自然轉歸是病情自然發展的結果,在醫務人員出於救死扶傷的人道主義精神而千方百計儘量努力去救治患者之後,由於疾病的自然轉歸而導致不良後果的發生,醫務人員也無能為力。實踐中由於疾病的自然轉歸引起的醫療糾紛也很多。主要是患者和家屬認為患者在醫院裡花錢治病,沒有治好病或者最後死亡,就屬於醫院和醫務人員的責任,醫院和醫務人員就應該承擔責任;或者圍繞損害後果的發生是否由於疾病自然轉歸而導致的分歧,將人身損害的後果歸結於醫務人員的失誤、治療不當或治療措施不力。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如果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確實是疾病自然轉歸造成的,醫學的發展還達不到有效治療或治癒的程度或者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沒有失誤,就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無需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