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

2021年5月,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發布最新通知,《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已制定“出爐”,即日起,購買感冒清熱顆粒、連花清瘟膠囊(顆粒)、小柴胡顆粒(片)等藥物,需實名登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
為落實省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充分發揮零售藥店在疫情防控中的“哨點”監測作用,提高監測的科學性、靶向性,提高登記報告的“準確率、及時率和覆蓋率”,省藥品監管局會同省衛生健康委組織部分專家,對原制定的《需實名登記報告的退熱類藥品目錄》進行最佳化,制定了《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見附屬檔案)。據了解,即日起,全省藥品零售企業在銷售《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藥品時,須在省智慧食藥監系統“信息登記管理系統”及時實名登記上報。
各地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督促轄區藥品零售企業在其營業場所顯眼位置張貼《疫情期間需實名登記報告藥品目錄》,並將企業信息登記報告執行情況作為常態化監管工作的重點內容,確保信息登記報告工作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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