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上)》是2005年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霍憲丹。
基本介紹
- 書名:當代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上)
- 作者:霍憲丹
- ISBN:9787562026624
- 頁數:375
- 定價:28.00元
- 出版社:政法大學
- 出版時間:2005-4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內容簡介
作者簡介
目錄
緒 論
中國法學教育的反思
一、法學教育的歷史使命和時代任務
二、法律職業及法律職業共同體
三、法律職業的特殊性
四、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
五、中國法學教育的反思與定位
六、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結構和特點
七、中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重構
八、國外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比較與分析
第一章 當代日本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第一節 日本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概述
第二節 日本的法律職業制度
一、日本的裁判官制度
二、檢察體系與檢察官制度
三、律師管理與律師職業
四、鄰接法律職業制度
五、法曹一元化與法律職業的交換制度
第三節 高等法學教育與日本法律職業家的養成
一、日本近代繼受型的法學教育
二、二戰後日本法學教育的改革與法律職業的養成
第四節 當代日本司法考試的運作與內容
一、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基本情況
二、戰後日本司法考試制度的結構性問題
三、年代末以來司法考試制度的改革
第五節 司法研修與法律職業選任制度
一、司法考試與司法研修
二、實務研修的主要內容
三、司法研修的基本理念與特徵
四、司法研修考試與法律職業選任
第六節 法科大學院與日本法曹養成制度改革
一、司法改革與法科大學院構想的提出
二、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基本內容
三、《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審議會意見書》中的法科大學院構想
四、法科大學院構想的實施和推進
五、法科大學院構想與日本司法考試制度改革
第七節 日本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特點與借鑑
一、日本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的特點
二、日本法律人才培養模式分析與借鑑
第二章 當代德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第一節 德國法學教育的特色、現狀及改革
第二節 德國的法律家與法律職業共同體
一、法官
二、檢察官
三、律師
四、公證員
五、大學法學教師
六、公務員
七、其他法律執業者
第三節 學生與學校
第四節 課程設定與教材
一、課程設定
二、新材
第五節 以稅法專業為例
一、稅法專業在學科中的地位
二、學習和考試
三、對專業稅務律師和稅務顧問的學業要求
第六節 國家司法考試
一、概況
二、第一次國家考試
三、第二次國家考試
四、國家考試案例
第七節 德國法學教育改革的最新動態
一、重新定位法律人的培養目標
二、調整教學內容
三、考試制度的改革
四、加強律師參與力度
五、提高法官聘任要求
第八節 關於中國法學教育的思考與建議
一、教育理念方面的啟示
二、十項建議
第三章 當代英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第一節 英國的法律職業
一、英國法律職業的構成
二、法律職業的基本特點和基本要求
三、法律職業管理制度
四、法律職業保障制度
五、法律職業交換制度
六、法律職業的發展趨勢
第二節 英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概述
一、英國法律人才培養的歷史回顧
二、當代英國法律人才培養模式概述
第三節 英國的高等法律教育
一、招生對象、入學條件和考試辦法
二、培養目標
三、課程設定
四、教師與教學方法
五、教學管理與畢業去向
第四節 英國的法律職業教育
一、英格蘭和威爾斯的法律職業教育
二、北愛爾蘭和蘇格蘭的法律職業教育
第五節 司法考試制度
第六節 總結與思考
一、英國法律教育模式的利弊分析
二、英國法律教育模式對我國的啟示
第四章 當代澳大利亞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第一節 概述
一、澳大利亞大學法學教育的歷史發展
二、法學教育的理念
三、法學專業的培養方向
第二節 司法體系和法律職業體系
一、法律體系
二、司法體系
三、司法職業體系
四、待遇與薪酬
五、法官任命制度的改革
第三節 法學教育課程與學位
一、法學核心課程
二、法學學士/雙學位(LLB)
三、研究生學位
四、研究生學位及課程
五、各法學院為研究生層次的學生所提供的個研究
領域目錄
六、證書(diploma)
第四節 法律職業準入培訓與繼續教育
一、律師職業教育培訓概況
二、律師職業教育培訓特點
三、高等院校中的教育培訓機構
第五節 個案介紹
一、墨爾本大學法學學士課程
二、新南威爾斯大學法學院為學生所設立的學科群
三、商學/法學雙學位即混合學位畢業生追蹤調查
第六節 法學教育改革的未來
第五章 當代香港法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第一節 香港法律人才培養及法律職業概述
第二節 高等法律教育(大學學位教育)
第三節 法律職業教育
一、“問題為本”的學習(problem—based learning)
二、技能訓練(skills training)
三、“程式化”教學(programmed instruction)
四、回應文化(feedback culture)
五、訓練小組(Training Group)
六、學術委員會(Academic Board)
七、學生“主動學習”文化(Active Learning Culture)
八、教師培訓
第四節 法律職業資格制度
第五節 法律職業技能訓練
第六節 司法任命制度
第七節 終身化的法律繼續教育
第八節 總結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