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舊稱來華貿易的外國商船。
概述
看似明白,但實際不確,以前翻趙翼的筆記,《檐曝雜記》卷四有“西洋船”一條,言“西洋船之長深廣,見余所詠《番舶》詩”,再去看那首《番舶》詩,有“一載千婆蘭”句,自註:番語三百斤為一婆蘭。此非泰西權度單位。《宋史·食貨志》云:胡人謂三百斤為一婆蘭,凡舶舟最大者曰獨檣,載一千婆蘭。
發展
一、對外貿易的發展
明代的對外貿易原有“朝貢貿易”和私人經營的私商貿易兩種形式。前者是由朝廷獨占經營,兼有政治目的。外國的貢品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明廷以“賞賜”的名義,給以相當價值的回報。“賞賜”的價值往往高於“貢品”的價值,兩者的差額實際上是保持朝貢關係和名義的代價。各國朝貢使臣隨帶一批隨行的商人,以入貢為名,運來私售貨物,朝貢完畢,被允許在會同館附近的指定地點進行民間交易。外國使臣和隨從商人也被允許採辦一批中國商品,如瓷器等物,運回本國。(《萬曆野獲編》卷三十)
朝貢貿易在永樂、宣德時期,甚為興旺。鄭和出使海外諸國,實際上是這種朝貢貿易的擴大。洪熙時停止下西洋寶船,不再增加新的朝貢國,削減賞賜數量。明初一度繁榮的海外朝貢貿易逐漸衰落。
私人的對外貿易活動,明初受到海禁政策的限制,不能發展。爾後,東南沿海地區的“海商大賈”或“湖海大姓”的海外走私活動日益活躍。這些海商或舶主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必要的海船、水手,以經營出口絲絹、瓷器、鐵器,進口香料、珠寶和東西洋特產為主。他們投商入股,載貨出洋。靠盤剝入股商眾,謀求數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利潤(《東西洋考》卷七)。
嘉靖以來,沿海的商品經濟有長足的發展。福建地區“凡福州之綢絲,漳(州)之紗絹,泉(州)之鹽,福(州)延(平)之鐵,福漳之桔,福(州)興(化)之荔枝、泉漳之糖,順昌之紙,無日不走分水嶺及蒲城小關,下吳越如流水,其航大海而去者,尤不可計”。(王世懋《閩部疏》)一些沿海商人,私造雙桅大船;驅使貧民充當水手。“輸中華之產,馳異域之邦,易方物,利可十倍”。(《海澄縣誌》卷十五)
嘉靖年間,“漳閩之人與番舶夷商貿販方物,往來絡繹於海上”。(《明經世文編》卷二四三,張時徹《招寶山重建寧波府知府鳳峰沈公祠碑》)根據明代的法律,私自下海通番者處以充軍或死罪,但沿海居民“尚猶結黨成風,造船出海,私相貿易,恬無畏忌”。(《明經世文編》卷二八○,馮璋《通番舶議》)由於倭寇與中國海盜的劫掠,明朝進一步加強了海禁,鎮壓沿海的海盜商人。私人海外貿易的發展,因而遇到困難。明廷派往福建主持海禁的巡撫朱紈,受到朝內宦官和地方勢家的攻擊,被劾落職,憤恨自殺。此後,“中外搖手不敢言海禁事。”(《明史·朱紈傳》)私人海外貿易又有擴展。
二、對外貿易政策的演變
自明初到穆宗隆慶時,明廷的對外貿易,基本上是實行所謂“海禁”政策,禁止商人與海外通商。其目的,一是加強海防。“寸板不許下海”就在於切斷海上聯繫,以防止國內的反亂與海外的侵擾。二是由官府獨占貢市貿易,禁止私人貿販,以防侵犯官府的商利。所以,官府壟斷的貿易,不在海禁之列。
隆慶初年,福建巡撫涂澤民上書“請開市舶,易私販而為公販,議只通東西二洋,不得往日本倭國”。(《明經世文編》卷四百,許孚遠《疏通海禁疏》)這是一次極有限度地開放海禁。商人下海貿易要申請引票,限定船隻數目和貿易地點,但仍使對外貿易獲得很大的發展。明末人周起元說:“我穆廟(穆宗)時除販夷之律。於是五方之賈,熙熙水國,刳艅艎,分市東西路(東西洋),其捆載珍奇,故異物不足述,而所貿金錢,歲無慮數十萬,公私並賴”。(《東西洋考》周起元序)這次開放海禁,大約持續近三十年。一五九二年日本豐臣秀吉入侵朝鮮。兵部又要求“申嚴海禁”:“凡有販番諸商,告給文引者,盡行禁絕,敢有故違者,照例處以極刑”。福建巡撫許孚遠據海澄縣番商李福等聯名呈請,草擬《疏通海禁疏》上奏。李福等人呈報說:海澄縣“民業全在舟販,賦役俯仰是資。往年海禁嚴絕,人民倡亂。幸蒙院道題請建縣通商,數十年來,餉足民安。近因倭寇朝鮮,廟堂防閒奸人接濟硝黃,通行各省禁絕商販、貽禍澄商,引船百餘只,貨物億萬計,生路阻塞。商者傾家蕩產,傭者束手斷饗,闔地呻嗟,坐以待斃”。許孚遠在奏疏中指出:如果以為沿海居民,憑藉海濱,易與為亂。“往者商舶之開,正以安反側杜亂萌也。乃今一禁,彼強悍之徒,俯仰無賴,勢必私通,繼以追捕,急則聚黨遁海,據險流突”。他還說:如果斷絕中外往來,在呂宋的數千漳州人,不得回還,勢必要勾結外人入寇。如果禁絕海外貿易,則周邊外國情勢一無所知,談不到事前防禦。如果禁絕對外貿易,則商稅無收,往年由商稅兩萬兩補貼的地方兵餉,就無著落,沒有兵餉,怎能加強海防?他極力主張繼續開放海禁,復舊通商,總結過去海禁的教訓,“市通則寇轉而為商,市禁則商轉而為寇”,開放海禁不但於國有利,而且也是加強海防的最好辦法。(《明經世文編》卷四百,許孚遠《疏通海禁疏》)此後,海禁時緊時松,朝廷禁海與開海之爭,迄未停息。私人的海外貿易事實上則在繼續發展。
三、西方商品的流入
來華貿易的外國船隻,多在廣州一帶停泊。正德時“番舶不絕於海澨,蠻人雜■於州城”。(《明史·佛郎機傳》)福建的漳州、浙江的寧波也都是外船貿易的口岸。葡萄牙、西班牙、荷蘭等國的商船,把中國的絲斤、綾綢緞匹、江西的瓷器、福建的糖品果物,運往國外銷售。中國商船也把絲織品、鐵鍋、成衣、肉類製品、水果、牲畜、香料、冰糖等商品運往亞洲各國。
與此同時,西洋、南洋、印度洋國家和地區的大批商品也隨之進入中國的國內市場。舶來商品中,歐洲國家生產的只占少數,多數是南洋、印度洋各地的商品,經葡、西等國或中國的商船運到內地。明人把舶來品一律視為西洋商品。依據《明會典》所載和王世貞從《會典》中抄出的番貨價值單,可以得知外國商品進入中國市場的基本情況。
南洋所產的香料,是進口商品的大宗貨物。香料中的胡椒和丁香則是最重要的商品,是南洋香料貿易爭奪的焦點,嘉靖以前,中國商人是南洋香料的主要經營者,後來西方殖民勢力到達南洋後,香料貿易轉入歐洲商人之手。就上舉當時三種進口商品清單來看,香料都列有十幾種之多,其中有供上層社會消費的龍涎香、安息香,也有常用的調味品,胡椒、丁香等。有些香料是製造神香、除蟲香、薰衣香的原料。從香料抽稅率看,價格都是很高的。
其次,進口外國的商品中,手工業原料和織紡品為數最多。手工業原料約二、三十種,其中有銅、鐵、錫和各種毛皮,包括牛皮、馬皮、鹿皮、沙魚皮、虎、豹、水獺皮以及名貴的鳥毛,如翠毛、孔雀尾等。製造藤編品的原料白藤、棕竹。名貴木料,烏木、紫檀、紫■。製造手工藝品的原料玳瑁、象牙、犀角、牛角、龜甲(筒)等。染料以蘇木為最多。紡織品大多是南洋各國出產的當地特製絲棉織品,如油紅布、青布、苾布、暗花打布、沙連布、勿那朱布、各樣粗布、交阯絹、暹羅紅沙,兜羅被等。製成的工藝品,如玳瑁盒、玳瑁盂、玻璃瓶、碗、香泥瓶、嘉文席、番藤蓆等,也有一定的數量。
第三類是藥品,有沒藥、冰片、阿片、血竭、孩兒茶、阿魏、蘆薈、豆蔻、雄黃、梔子、大風子等。
第四類是食品,燕窩、番米(西洋米)、椰子、海菜、鹿脯、油麻、蝦米、紅花米、沙魚翅、綠豆等。
此外,還有鶯哥類的觀賞禽鳥,有玻璃製成的番鏡,有驅蟲藥樟腦和特製的悶蟲藥,還有日本製造的倭刀及番弓、番箭、火炬等物。這些商品只是少量進口,不能與上列四類商品相比。綜觀這時從海外輸入的商品,並非只是專供皇室貴族賞玩的珍禽異獸,珍珠寶石之類,其中大部分都與國計民生有著密切的聯繫。輸入的赤金、足色銀,錢銅、番錫對於明代貨幣白銀化和銅錢的製造起了相當的作用。一些中國沒有的手工業原料,從國外輸入在國內加工,促進了中國手工業的發展。中國早有玻璃製品,但質量不高,這時國外的大量高級玻璃製品,進入了市場。進入中國市場的外國商品的種類和數量,都已達到相當程度。有些外國商品,如蘇木一項就因進口過多而積存庫中,以至不得不用蘇木來充當發放給官員的俸給。
貴族官僚家庭積蓄的財物,也反映出外國商品交易的普遍。嘉靖初年抄沒幸臣錢寧家產,內有蘇木七十三扛,胡椒三千五百石,香椒三十扛。(《天水冰山錄》附籍沒數)嘉靖時,抄沒嚴嵩家產,內有國外出產的大象牙、犀牛角、珊瑚珠,玻璃制壺瓶杯盞碗以及高腳茶盅、酒杯、玻璃鏡、香爐、香筒、面盆等。玳瑁製品有酒杯、酒盤、茶盅、大碗、攢盒等。各種外國香料共重五千多斤。紡織品有西洋羅、西洋白絹綢、西洋鐵色褐、西洋紅白棉布。還有日本進口的倭刀、倭扇等。(《天水冰山錄》)錢寧、嚴嵩家產中的大量舶來品,只能有少數是得自皇室賞賜的外國貢品,絕大數應是貪賄得來,直接來自中外商人或間接出於商品市場。
管理
市舶宦官權勢膨脹
正統以後,宦官“乾與外事”,在朝架空內閣,把持國柄,操縱廠衛,提督京營,如邊方鎮守、經理內外倉場,提督營造,珠池、銀礦、市舶、織染等事,無處無之,形成上自中央,下至地方,遍及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領域的宦官權力體系。武宗繼位,劉瑾擅權,打擊異己,朝政敗壞,史載:“瑾逐去不附己者,矯旨許進、馬文升、劉大夏、趙事賢、張津奸邪朋黨,為民。”[1]宦官還控制廠衛,開張皇店,監督徵稅等。
市舶宦官在這一時期權勢大為擴張。有些市舶宦官升任本省鎮守太監,有些兼掌其他地方官職,權勢更加顯赫。如弘治十年,福建市舶太監董讓遷江西鎮守;正德十四年,福建市舶太監尚春升御馬監太監、福建鎮守;嘉靖五年,福建市舶太監趙誠升福建鎮守,都是很有勢力的人物。
成化間,浙江市舶太監林槐獲得提督海道的權力。嘉靖四年,提督浙江市舶司太監賴恩,“比例乞換敕諭,兼提督海道,遇警得調官軍。”[2]雖然兵部和都給事中鄭自璧皆上言反對,但有旨許之。
成化十一年,韋眷為廣東市舶太監,兼“采造進奉品物”,又任珠池太監;[3]二十三年(1487),韋眷插手鹽政,奏請征廣州東莞西湖等村各埠場魚鹽之稅,“以備入貢之用”。[4]成化二十二年至弘治二年,韋眷以內官監太監兼任兩廣鎮守太監,[5]成為集多種權力於一身的兩廣頭號實權派人物。弘治八年卒於任所。韋眷操控對外貿易二十年,胡作非為,臭名昭著,是成弘間權勢最大、為禍最烈的市舶太監。
嘉靖以前,浙江、福建還形成總鎮太監管帶市舶太監的“事例”。嘉靖八年(1529),廣東巡撫都御史林富疏言:
若欲查照浙江、福建事例,歸併總鎮太監帶管,似亦相應,但兩廣事情與他省不同,總鎮太監駐紮梧州,若番舶到時,前詣廣東省城,或久妨機務,所過地方,且多煩擾,引惹番商,因而轍至軍門,不無有失大體。故臣愚以為不如令海道副使帶管之便也。[6]
這段史料說明浙江、福建、廣東三省宦官兼職情況有所不同。浙、閩市舶宦官往往由總鎮太監管帶,廣東則委派專官,原因是兩廣總鎮太監與兩廣總督駐梧州,市舶太監則駐廣州,兩地距離太遠,不能相兼。
正統以後,貢舶貿易日趨蕭條,主持其事的市舶太監無事可管,正如廣東巡撫林富疏言:“先年番舶雖通,必三、四年方一次入貢,則是番舶未至之年,市舶太監徒守株而待,無所事事者也”。[7]相反,屬於非法的商舶貿易日趨興旺。兩廣當局面對緊迫的財政形勢,默許商舶貿易發展,放鬆限制,大概在景泰初年,開始確立“收稅則例”,開徵市舶之稅。正德四年,都御史陳金等提請對番舶抽分十分之三,得到戶部同意,“將貴細解京,粗重變賣,留備軍餉。”正德十二年降為十分之二。抽分制公開確立,成為“廣中事例”的核心內容。[8]
番舶互市有利可圖,引起市舶太監的垂涎,廣東當局與市舶宦官的權利之爭隨之展開。正德四年(1509)三月乙未,市舶太監熊宣向朝廷提出要求兼理西洋諸國商舶抽分,結果為禮部所劾,斥其“妄攬事權”,熊宣被勒令回南京管事。[9]
正德五年七月,新任太監畢真援引所謂“熊宣舊例”,再次提出兼理商舶事務要求:
舊例泛海諸船俱市舶司專理,邇者許鎮巡及三司官兼管,乞如舊便。禮部議:市舶職司進貢方物,其泛海客商及風泊番船,非敕書所載,例不當預。奏入,詔如熊宣舊例行。宣,先任市太監也,常以不預滿剌加等國番船抽分,奏請兼理,為禮部所劾而罷。劉瑾私真,謬以為例雲。[10]
這次爭議由地方上升到中央,焦點在於商舶貿易稅收。宦官方面認為商舶抽分不宜由鎮巡三司兼管,而應由市舶太監專理;禮部以貢舶、商舶管理各有分工,貢舶屬太監,商舶歸地方,對商舶抽分市舶太監“例不當預”。當時劉瑾掌權,在他活動與支持下,武宗批准了畢真的要求。[11]市舶宦官取得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