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大租,清代漢人租種台灣高山族土地所納地租。清統一台灣後,大陸人民移台日增,侵墾高山族土地日多。雍正五年(1727),朝廷為避免糾紛加劇,規定高山族村社保留一定土地,即大社500甲(1甲約11市畝)、中社400甲、小社300甲,為各村社耕獵之地,不準漢人侵墾或租佃,規定數額以外多餘荒地,可招漢佃開墾,向原土地所有者交納地租;土地屬村社公有,收取“公口糧租”,用以發給社眾口糧、繳納正供及社內公共費用;土地屬家族或各房所有者,收取“私口糧租”,歸各家族或各房所有。租分死、活二種,死租租率視地肥瘠以定,活租為收穫量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不等。因高山族人大多不諳書算,社租常被侵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