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環境保護局

畢節市環境保護局的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位於畢節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市環境保護局
  • 內設機構: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
  • 地點:畢節市
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省頒布的地方性環境保護法規和規章;監督執行國家和省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地區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編制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畢節地區主體功能區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參與制定環境保護髮展計畫和規劃。
(二)指導和協調解決各縣(市、區)以及跨縣(市、區)的重大環境問題;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管委會)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組織和協調全地區重點水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地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推行環境保護執法責任制;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三)負責落實行署減排目標。組織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保護各項資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地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協調地區內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並監督執行。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定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和推廣清潔生產。
(七)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行署提出新建地級以上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礦山復墾、石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協調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和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監督執行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監測網和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的初審和申報工作;監督執行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合作交流。參與協調國際環境保護合作與交流工作,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區內履約工作;參與協調環境保護資金、技術引進和項目的境外輸入輸出及管理工作;參與協調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相關制度;承擔環境保護新聞發布工作;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協助縣(市、區)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地區行署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政務公開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督查(辦)、信息、安全、保密、信訪、計生、統戰、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事業經費;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後勤服務等行政管理工作;負責機構編制、幹部人事、退(離)休幹部服務和紀檢監察工作;指導編制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推動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協助縣(區)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幹部;指導環境保護系統規範化建設;負責環境保護系統幹部培訓。
規劃環評科職責:負責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審批工作;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擬定全市開發建設環境管理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監督實施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承擔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生態破壞嚴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縣(區),暫停審批除污染減排和生態恢復項目外所有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工作;承辦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編制環境保護功能區劃,參與制定環境保護髮展規劃和計畫;協調、審核與報批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負責環保項目庫儲備、管理工作;負責管理環保專項經費和編制基本建設項目計畫工作;承辦國家、省和市補助的環境保護系統項目審核工作;負責向市政府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污染防治科職責:擬定全市大氣、土壤、水、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規章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區域污染防治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負責重要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監督工作;協調解決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及污染糾紛;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和審核以及污染源限期治理、排污許可證等環境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負責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承辦可用作原材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指導和監督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研和新型環境問題風險評估;負責環境標準的執行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
總量科(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職責: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提出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擬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標準;負責環境統計和環境狀況公報的編制工作;調查評估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負責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承擔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處置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套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法規科職責:組織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的協調、審查與報批工作;負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環境保護舉報、投訴和申請的行政和民事案件及行政複議案件的受理、立案、審查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組織環境保護執法檢查;負責環境保護行政執法監督和議案、提案的辦理工作;審核辦理和上報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證的具體工作;負責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申請強制執行工作;負責辦理環境保護國家行政賠償的具體工作;負責環境保護推行依法行政責任制的具體工作;負責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生態科職責:依法對轄區內的自然生態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負責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等項目庫儲備、項目申報等工作;組織編制自然保護規劃、生物多樣性保護計畫和農村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實施,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監督指導生態旅遊發展工作,參與風景區規劃、旅遊區規劃的審查;負責組織對風景旅遊區發展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監督自然資源開發活動中的環境保護;指導監督生態破壞恢復整治、礦區復墾、濕地環境保護、土地沙化防治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等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對重大生態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開展生態狀況評估;負責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環境保護外事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的環境保護事務;組織制定環境保護對外合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負責環境保護對外經濟技術合作項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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