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畢節市激勵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畢府辦發〔2023〕40號)
各縣(自治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畢節市激勵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畢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1月16日
檔案全文
畢節市激勵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激勵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保護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合法權益,激發全市創新創業創造活力,以科技創新支撐引領畢節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貴州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和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專利、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積體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新藥、設計圖、配方等,以及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林草局等相關部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職務科技成果,是指執行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等單位的工作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科技成果轉化,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對科技成果所進行的後續試驗、開發、套用、推廣直至形成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發展新產業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科技成果轉化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市、縣(自治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領導,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落實。
市、縣(自治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牽頭負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市、縣(自治縣、市、區)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商務、稅務、林業、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醫療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分工,負責相關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第二章 轉化方式
第四條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採用下列方式進行科技成果轉化:
(一)自行投資實施轉化;
(二)向他人轉讓該科技成果;
(三)許可他人使用該科技成果;
(四)以該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共同實施轉化;
(五)以該科技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者出資比例;
(六)其他協商確定的方式。
支持有條件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設定專門的部門(機構)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鼓勵科研人員經本單位同意後,按本辦法到企業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章 權益歸屬
第五條 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與其他單位合作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當依法用契約約定該科技成果有關權益的歸屬。契約未作約定的,按照下列原則辦理:
(一)在合作轉化中無新的發明創造的,該科技成果的權益歸該科技成果完成單位;
(二)在合作轉化中產生新的發明創造的,該新發明創造的權益歸合作各方共有;
(三)對合作轉化中產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權利,收益按原合作轉化約定的比例進行分配,轉讓該科技成果應經合作各方同意;
(四)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需經成果所屬單位同意後再進行轉化。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六條 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的科技成果權益分配機制,積極推進職務科技成果權屬改革,尊重、維護和保障科技成果轉化中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轉移職務科技成果所得收入,在扣除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後,主要用於:
(一)開展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二)保障本單位技術轉移機構的運行和發展;
(三)培養本單位專業的技術轉移人員。
第七條 職務科技成果轉化後,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完成、轉化該項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不低於科技成果轉化淨收益的70%獎勵和報酬。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定或者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單位制定相關規定,應當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的意見,並在本單位公開相關規定。
第八條 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時,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以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方式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或者許可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
(二)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實施轉化的,應當從作價投資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於70%的比例;
(三)將該項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後連續5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10%的比例;
(四)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獲得獎勵的份額不低於獎勵總額的50%。
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的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額基數。對科研人員的獎勵情況,應當在所在單位公示。
第九條 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其所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負責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依法獲得現金獎勵和報酬,但不能取得股權獎勵;擔任其他行政職務的科研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可以依法獲得現金、股權獎勵和報酬。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十條 支持科研人員兼職(或離崗)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專業技術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離崗或者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但不得損害所在單位的合法權益。離崗人員所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留離崗人員的人事關係。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產學研項目研究和成果轉化。鼓勵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申報科技項目,並將研究的成果運用於生產實踐。科技項目的立項向有成果套用的項目傾斜;對於企業已經投入前期研究經費並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聯合申報項目給予積極支持。
企業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申報科技項目的,合作各方應當簽訂協定,依法約定合作的組織形式、任務分工、資金投入、智慧財產權歸屬、權益分配、風險分擔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二條 支持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試點。支持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自行或聯合有關企業探索開展科技成果轉化試點,將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的科技成果轉化試點需求納入市級科技計畫項目申報指南,以適當形式給予支持,對同一科技成果轉化不予重複立項。
第十三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化人員晉升職稱。鼓勵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專業技術人員申報和晉升職稱。財政資金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將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智慧財產權創造和運用、創新創業成效等作為職稱評聘、崗位管理和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可優先推薦參加拔尖人才、市管專家評選。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技術轉移人才、機構建設。對參加技術轉移高端培訓並取得晉級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經紀(經理)人,由其所在企業或單位為其報銷相關費用。鼓勵企業通過“人才蓄水池”政策引進專業技術轉移人才,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鼓勵創辦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服務機構專業化、規模化發展。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開展技術交易活動。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進行技術契約登記。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市內技術契約認定登記工作,指導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申報省級科技創新券,獲得政策優惠。鼓勵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等技術交易活動,做好研發費用財務歸集,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政策優惠。
第十六條 鼓勵科研人員開展成果登記。科研人員開展項目研究,創造科技成果,在項目結題驗收後應向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申請賬戶,登錄國家科技成果線上登記系統進行成果登記。市級科技管理部門應結合國家、省科技合作交流等活動安排,不定期篩選相關先進技術和成果對外進行推介和展示,加速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鼓勵利用非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參照執行。
第十七條 鼓勵科技成果就地轉移轉化。鼓勵科技成果優先在我市轉化實施。支持就地成功實施轉化的重大科技成果申報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爭取補助支持。鼓勵社會機構舉辦或承辦以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為主題的重大賽事、專業論壇、重要會展等,打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基地、首選地品牌活動。
第十八條 寬容科技成果轉化失敗決策責任。職務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依法確定交易價格的,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後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有關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的規定,適用於醫療衛生機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科研人員離崗(或兼職)參與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獲取轉化收益,需經主管部門同意,參照本辦法執行。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醫療機構、企事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違反國家、省科技成果轉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處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國家和省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