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作程式是為了依法有序地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國家、省、地有關政策、檔案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節地區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工作程式
- 表達式:依法有序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工作
- 套用學科:法律
- 適用領域範圍:保護企業
適用區域,主要內容,
適用區域
畢節地區
主要內容
為依法有序地推進全區國有企業政策性破產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國家、省、地有關政策、檔案規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式:
一、政策性破產企業的受理
政策性破產企業是指經國務院同意,全國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破產計畫項目的國有企業。全區政策性破產案件由畢節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政策性破產方案由畢節地區深化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及相關成員單位審批和上報,重大問題報地委、行署審定。
畢節地區深化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破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
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前應做的準備工作
1、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清產核資、審計和資產評估。
2、方案編制。企業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編制《政策性破產實施方案》(草案)和《職工安置方案》(草案);
3、方案論證。企業編制《政策性破產實施方案》(草案)和《職工安置方案》(草案)後,按照隸屬關係,由企業所在地政府或行業歸口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根據論證意見形成徵求意見稿上報、審核和完善。其中《政策性破產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報地區深化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職工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報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地區徵求意見完善後及時上報省企業兼併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協調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破產協調辦)、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完善。
4、方案徵求意見。方案徵求意見稿審核完善後,企業要在同級工會等有關部門的指導下,組織職工對審核完善後的《政策性破產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和《職工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進行討論,廣泛徵求職工意見;徵求職工意見的形式可以採取職代會或職工大會,也可根據企業實際採取其他形式進行。
5、方案審批。《政策性破產實施方案》(徵求意見稿)和《職工安置方案》(徵求意見稿)經徵求職工意見後,形成送審稿,按程式分別報同級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有關機構和勞動保障部門提出批覆意見及破產經費托底承諾後,分別報地區深化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和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正式批覆。兩個方案經正式批覆後,《政策性破產實施方案》及相關檔案資料報省破產協調辦審核;《職工安置方案》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備案,備案意見交省破產協調辦。省破產協調辦根據上報材料和備案意見出具同意啟動企業政策性破產的意見。
6、破產申請。企業根據省破產協調辦出具的同意啟動政策性破產的意見向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核後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上報,省高級人民法院收到省破產協調辦同意啟動政策性破產的書面意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批覆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和裁定。
企業向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依法提供以下檔案和資料:
(1)企業破產清算申請;
(2)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3)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負責人名單;
(4)企業財產情況的說明;
(5)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6)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7)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含財務會計報表);
(8)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屬於企業內債的分類列出明細);
(9)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屬於職工欠企業的要列出明細);
(10)經批覆的《政策性破產實施方案》;
(11)經批覆的《職工安置方案》及徵求職工意見情況;
(12)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
三、在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並宣告破產後的工作程式
1、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並裁定宣告企業破產後,依法指定成立企業破產清算組(管理人)。清算組(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導下履行以下職責:
(1)接管破產企業的財產、印章和賬薄、文書等資料;
(2)刻制並負責保管、使用清算組印章;
(3)決定破產企業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破產企業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開支;
(5)接受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6)調查破產財產狀況,清收破產企業的債權,製作《財產狀況報告》;編制《債權表》,擬定《破產人管理方案》、《變價方案》、《分配方案》;
(7)管理和處分破產企業財產;
(8)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的《財產變價方案》適時處置破產財產;
(9)處置破產財產應當通過拍賣進行。債權人會議另有決議的除外;
(10)破產企業可以全部或部分變價出售。企業變價出售時,可以將其中的無形資產或其他財產單獨變價出售;
(11)按照國家規定不能拍賣或者限制轉讓的財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式處理;
(12)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經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許可後,可決定繼續或停止破產企業的營業;
(13)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經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許可後,可實施下列行為:①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的轉讓;②探礦權、採礦權、智慧財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③全部庫存或者營業的轉讓;④借款;⑤設定財產擔保;⑥債權及有價證券的轉讓;⑦履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契約;⑧放棄權利;⑨擔保物的取回;⑩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其他財產處分行為。
(14)經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許可,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含聘請律師事務所);
(15)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16)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式;
(17)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18)《破產法》對管理人的職責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2、破產工作的實施
清算組接管企業後,按照批覆的《政策性破產實施方案》和《職工安置方案》開展工作。
(1)制定清算組工作方案,確保破產清算工作依法正常進行;
(2)制定《接管方案》,完成對破產企業的接管工作;
(3)制定破產工作宣傳方案和職工安置實施的相關辦法,召開職工座談會議,對破產工作及相關政策進行宣傳;
(4)制定維穩方案,做好維穩工作,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
(5)發布《公告》告知破產清算工作正式啟動;
(6)依法對破產企業未知債權人進行公告;
(7)發出《已知債權人申報債權通知書》和《償還財務通知書》,並對債權人、債務人申報債權和核對債務進行登記核實。
(8)編制《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資產移交清冊》、《財務賬薄移交清冊》等;
(9)對職工養老保險金和公積金繳交進行清理;對企業欠發職工工資等進行核實登記;
(10)對職工基本信息進行整理,以清算組公告的形式對職工基本情況進行公布;
(11)安排落實破產清算期間職工基本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工作;
(12)制定《資產處置方案》和《財產分配方案》等相關文本;
(13)做好職工來信來訪的接待,並做好相關問題梳理工作;
3、依法召開債權人會議審議:第一、《管理人(清算組)的工作報告》、《破產財產管理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和《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第二、破產工作中需要債權人審議和決定的相關事項;第三、破產分配報告或破產終結報告。
4、職工安置工作程式。
(1)宣傳動員工作
實施職工安置前,對職工要做好宣傳動員工作,要讓職工知道為什麼要破產改制,怎樣進行安置。要採取適當形式組織學習政策性破產的有關檔案、《破產企業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安置實施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有關勞動人事的檔案及相關宣傳資料。
(2)職工安置個人信息的採集整理
根據職工個人檔案及相關人事檔案(包括招工表、接收函、調入人員的調令等)對職工身份(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工種、職稱、職務、實際工齡、特殊工種等)逐一核對,形成職工個人情況的基本信息。
(3)張榜公布
為確保職工安置工作公開、公平、公正進行,對職工安置的相關事項進行張榜公布。
(4)填寫職工安置表
根據職工安置方案和實施辦法,職工個人要認真填寫職工安置表,明確安置意願。
(5)審核
清算組根據相關資料,對職工安置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核、認定。
(6)簽訂《職工安置協定書》,兌現補償
職工按規定與清算組(管理人)簽訂《職工安置協定》後,兌現職工安置費。
5、資產處置。
清算組(管理人)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依法處置破產資產。破產企業資產處置應當通過拍賣進行,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的除外。
6、對企業職工安置後,破產財產要嚴格按照《破產法》第113條相關規定進行債務清償。
7、破產企業職工安置基本結束,破產企業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清算組(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收到清算組(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後依法做出裁定終結並予以公告。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企業的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四、組織領導
為加強政策性破產工作的領導,同級黨委、政府應當成立相應的破產工作領導小組,協助和指導破產工作。破產工作領導小組由同級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經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局、審計局、工商局、國土資源管理局、法院、司法局、房產局、維穩辦、信訪局、國稅局、地稅局、人民銀行、工會和破產企業等有關單位領導為成員。破產工作領導小組在同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地區深化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的指導。其職責是:搞好政策宣傳、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依靠企業黨組織、工會和職工組織,組織指導企業破產工作,確保企業破產工作的順利推進。
本工作程式由地區深化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