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洪鷹,男,漢族,1967年12月出生,吉林長春人,1990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21年3月23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畢洪鷹被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畢洪鷹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67年12月
- 出生地:吉林長春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
人物履歷
2001年07月,任吉林省委政法委副處長級秘書;
2002年02月,任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副處長級秘書;
2003年12月,任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正處長級秘書;
2007年02月,任長春市委辦公廳常委辦公室主任;
2008年08月,任長春市朝陽區委常委;
2014年02月,任長春市朝陽區委常委、副區長;
2016年08月,任長春市朝陽區政協主席候選人;
2016年09月,任長春市朝陽區政協黨組書記;
2016年11月,任長春市朝陽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人物事件
2019年9月18日,據吉林省紀委監委訊息:長春市朝陽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畢洪鷹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3月23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長春市朝陽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畢洪鷹受賄案,對被告人畢洪鷹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畢洪鷹在擔任吉林省政府辦公廳秘書處秘書,長春市朝陽區委常委、副區長,長春市朝陽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土地開發、資金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多人財物折合總計人民幣271萬餘元。
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畢洪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被告人畢洪鷹如實供述受賄犯罪事實,屬坦白,案發後退回絕大部分贓款,認罪、悔罪,故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