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留學人員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以下簡稱資助經費)的申請與管理,提高資助經費在鼓勵留學人員回國工作或為國服務、開展科技創新方面的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類留學人員,重點是回國的留學人員。申請資助經費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外留學一年以上,學有所成,取得碩士以上學位或獲得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二)能獨立主持研究開發工作,有培養發展前途;
(三)申報項目屬於領先水平,具有套用開發前景,可產生良好經濟效益。
第二章 經費分類
第三條 資助經費分以下五類:
(一)重點項目資助,額度為10-20萬元人民幣。資助回國留學人員從事國家重點攻關項目、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具有廣泛套用前景的新技術研究開發等項目。
(二)優秀項目資助,額度為5-10萬元人民幣。資助回國留學人員主持省部級重點科技攻關或技術改造項目,或某一學科領域具有領先水平的研究開發項目。
(三)項目啟動資助,額度為2-5萬元人民幣。資助新近回國或即將回國的留學人員,從事某一學科或技術領域的研究。研究課題學術思想新穎,具有重要科學價值或較好套用開發前景。
(四)為國服務活動資助,額度視項目情況確定。資助海外留學人員短期回國開展合作研究、學術技術交流、考察、講學等活動。
(五)小額資助,額度視項目情況確定。資助留學回國人員出國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購買科研必需的儀器零部件、化學試劑、藥品、耗材和圖書資料等。
第三章 經費的申請、審批
第四條 申請重點項目、優秀項目或項目啟動資助經費,須由本人填寫《留學人員科技活動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申請表》(見附表1);申請為國服務資助經費,須由國內合作單位填寫《留學人員短期回國服務資助經費申請表》(見附表2)。所在單位或國內合作單位簽署意見後,將申請表一式三份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事部門或部委主管部門(簡稱有關地區和部門)審核。有關地區和部門在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篩選把關後,將審核通過的項目申請表(一式三份)、項目軟碟(一張)及書面報告一併報國家人事部。
第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有關地區和部門可向國家人事部申請小額資助經費,申請時,應提交地方財政或部門財務同意按照至少1∶2比例匹配相應經費的函。
留學人員申請小額資助的具體辦法由有關地區和部門自行制定。留學人員申請出國參加會議國際旅費資助,一般在小額資助中列支,需要向國家人事部直接申請國際會議旅費資助的,有關地區和部門應在會議前二個月將申請人填寫並經審核同意的《留學人員出國參加國際會議資助經費申請表》(見附表3)、國外邀請函以及書面報告一併報人事部。
第六條 國家人事部設立留學人員資助經費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根據上報的申請者的資格條件、學術水平、科研能力、專業方向,及申請項目在國內的需要程度、先進性等進行評審,提出擬資助項目和經費額度。國家人事部在綜合專家意見基礎上審批確定。
重點項目、優秀項目和項目啟動經費資助一般每年審批二次,批准有效期為一年。
為國服務經費和小額資助經費由國家人事部分別根據申請者具體情況及有關地區和部門留學工作開展的情況確定資助額度。
第四章 經費的劃撥
第七條 重點項目、優秀項目和項目啟動資助經費經評審確定後,由國家人事部全額下撥至有關地區和部門,並由地區和部門將款項一次性撥付給受助者所在單位。
第八條 小額資助經費由國家人事部按年度下撥給有關地區和部門,由地區和部門根據評審結果,將資助經費撥付受助者所在單位。
第九條 為國服務經費和需要國家人事部支持的部分留學回國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國際旅費,由國家人事部審批後按照實際需要額度辦理支付手續。
第五章 經費使用與管理
第十條 國家人事部對留學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經費實行統一管理,跟蹤監督;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具體負責管理資助經費的使用,對資助項目開展進行督促檢查,並在每年年終向國家人事部編報本地區、本部門資助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同時注意協助做好資助項目科研成果的登記、鑑定、推廣和產業化工作。
各有關地區和部門再次分配的小額資助經費,在經費分配下達2個月內,將分配情況報國家人事部。小額資助經費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十一條 獲重點類和優秀類項目資助的留學人員,須在每年年終向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資助項目進展和經費使用情況;資助項目完成後三個月內,須向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資助項目工作總結、科研成果登記和經費決算情況,並抄報國家人事部。
第十二條 受助者因各種原因不能參加資助項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銷資助處理,收回資助經費。如所在單位有能力繼續完成資助項目,應當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情況,報經經費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繼續使用資助經費。
第十三條 受助者在調動工作時,需要把資助項目帶到新單位繼續研究的,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商得調出、調入單位同意並簽署意見,報請經費審批部門批准後,可以將節餘經費劃撥到新單位繼續使用。
第十四條 受助者接到撥款後應及時開展活動。對活動不能正常開展或經費使用不當,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國家人事部將視情況分別給予收回原資助經費,或一至三年內不允許申報新項目等處罰:
(一)擅自變更資助項目的內容;
(二)挪用資助項目經費;
(三)用資助項目發放工資、獎金、福利的;
(四)經費不能及時撥到使用單位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國家人事部原《關於非教育系統留學回國人員科技活動擇優資助經費管理的暫行辦法》(人調發〔1990〕6號)、《非教育系統留學回國人員擇優資助經費有償使用暫行辦法》(人調發〔1992〕12號)、《資助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到非教育系統工作暫行辦法》(人調發〔1994〕10號)、《關於重點資助優秀留學回國人員開展科技活動的通知》(人調發〔1995〕114號)同時廢止。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人事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