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類信託貸款又稱 “委託貸款”或 “特定資金貸款”,金融信託機構接受委託人的委託,將其自主使用的資金,按其指定的對象、範圍、用途發放的貸款。此類貸款有三種:①財政委託貸款。指財政部門將資金交給信託機構辦理基本建設 “撥改貸”以外的各種專項貸款。貸款項目的安排、條件、期限利率由委託、受託雙方具體商定,並在委託協定中加以說明。②部門和企業委託貸款。指國家有關部門和企業委託信託機構發放的貸款,其資金來源必須是委託單位的自有資金。貸款的投向、期限利率均由委託方和受託方進行商定。信託機構作為受託方不承擔風險責任。③集體企業或個人委託貸款。指個體或聯合體用自有資金,委託信託機構發放的貸款。這種貸款的用途一般為注入流動資金,期限較短,利率按國家規定標準計收。
委託貸款的發放方式有兩種:①委託單位將資金存入信託機構,待運用對象確定以後,在基金額度內,指定信託部門陸續貸款。②委託單位不預存基金,發生資金需要時,逐筆將資金交存信託機構,實行逐筆對應貸款。金融信託機構在開辦此類貸款時,對資金僅負監督使用,到期收回本息的責任。如果發生非經營管理上的經營損失,要由委託單位承擔。對此類貸款,信託機構按下列方法收取費用:①貸款利率由委託者按照國家利率政策自行確定,其利息作為委託者按照國家利率政策自行確定,其利息作為委託者的收益,信託機構只收取20~40%的信託報酬。②信託機構按約定期限支付一定的委託存款利息。信託機構辦理委託貸款時,根據國家利率政策,按高於委託存款的利率收取委託貸款利息。存貸利差作為信託手續費。③委託者將專項基金無息存入信託機構,信託機構受託無息監督貸款。貸款到期不還,用款單位按有關規定付逾期利息。信託機構從逾期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