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經濟史的學者常說宋人曾說過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併”。其實,說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脫脫等人,不是宋人。
宋元時人論“田制”,有兩種不同的涵義。一種是專指“井田制”,這種意義的“田制”,不獨宋代沒有,春秋戰國、秦漢、魏晉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沒有。“田制”的另一種涵義是指各種土地政策、土地法規,這種意義上的“田制”,不僅兩漢、北魏、北齊、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宋人王應麟等的意見就是如此。宋人王鈺只是說宋初“置轉運使於逐路,專一飛挽芻糧,餉軍為職,不務科斂,不抑兼併”,而不是說整個宋朝政府機構都“不抑兼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制不立
- 概述:宋朝的土地政策
《宋史》卷一七三《食貨上。農田》:
“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即位之初,下詔曰: '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諭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上書者言賦役末均,田制不立,因詔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將吏應復役者毋過十五頃,止一州之內,過是者論如違制律,以田賞告者。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卜葬者牽於陰陽之說,至不敢舉事。又聽數外置墓田五頃。而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
《宋史》卷七四《食貨志賦稅》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劃革,尺嫌斗粟,未聞有所增益。一 遇水旱搖役,則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凶歉,亦輒鐲之。而又田制不立,圳畝轉易,丁口隱漏,兼併冒偽,末嘗考按,故賦人之利視前代為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