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科藥物使用原則

產科藥物使用原則,考慮藥物對孕、產婦及胎兒、新生兒的影響,應慎重使用的基本原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科藥物使用原則
  • 基本原則:應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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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原則

①是否必須用。若孕婦有嚴重疾患,為挽救孕婦生命,便不能考慮能否繼續妊娠及藥物對胎兒的影響。
②套用的藥物中哪些可能通過胎盤進入胎兒體內。
③藥物對孕婦的影響。
④藥物對胎兒的影響。
⑤藥物通過乳汁對新生兒的影響。
⑥胚胎在不同發育階段對致畸原能引起胎兒各種結構和功能異常的藥物。

藥物分類

1979年,美國食品與藥物管理局(FDA)介紹了根據藥物對胎兒的可能不良影響制定了5類藥物,目的是阻止妊娠期不必要的用藥,但母親對藥的過分擔心可能導致不必要的終止妊娠。
①A類藥物:對照性人體研究證實無胎兒危害性,如多種維生素。
②B類藥物:動物實驗提示對胎兒無危害性,但缺乏人體研究;或對動物有不良影響,但在良好控制的人體研究中對胎兒無不良影響,如青黴素。
③C類藥物:或缺乏動物及人體的足夠研究,或在動物實驗中對胚胎不利,但缺乏對人類的資料。僅在用藥帶來的利大於藥物對胎兒的潛在危害時套用。妊娠期通常服用的藥物屬此類。
④D類藥物:有證據表明對胚胎有危害,但利大於弊,孕婦服用該藥是可接受的,例如當疾病危及孕婦生命需要用該藥時,或當疾病嚴重而又不能套用較安全的藥物或較安全的藥物無效時,如卡馬西平、苯妥英。
⑤X類藥物:動物或人體實驗研究已證實可導致胎兒畸形,或存在基於人們經驗的胎兒危害證據,或兩者均存在。孕婦套用該藥的危害明顯超過其有利作用。如治療痤瘡的異維甲酸,可導致神經系統多發畸形、面部和心臟畸形。

用藥原則

妊娠期和哺乳期用藥原則 
①除非藥物的療效明顯大於對胎兒所產生的潛在危險,否則孕婦及哺乳婦女不宜用藥。
②若有可能,在妊娠前三個月內儘量少用或不用任何藥物。
③藥物對胎兒的作用可能與預期發生在母親身上的藥理作用不同。
④禁止在孕期試驗性用藥。已知的致畸藥物有:ACE抑制劑、異維甲酸、鋰、雄激素、他巴唑、氨甲蝶呤、青黴胺、香豆素、放射性碘、環磷醯胺、四環素、丹那唑、己烯雌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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