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組織形態

產業組織形態是指同一產品價值鏈上的各種企業之間的競爭或合作的關係結構的具體表現形態。

從理論上說,產業組織形態可以按照兩條標準作進一步劃分。其一,產業組織內部企業之間的競合關係之性質及其側重點。即企業之間是競爭關係還是合作關係?是競爭為主還是合作為主?其二,企業之間合作的基礎或方式及其側重點。即企業之間的合作是以契約、股權(資本)為基礎,還是兩者兼有?各自相對地位如何?這兩條標準大體決定了特定產業組織形態內部市場交易與科層管理這兩種治理機制的相對地位,從而可以確定其具體類型。進一步分析,我們認為,就單純的理論分析而言,產業組織形態存在著一個從“純市場形態”到“單一的完全一體化企業”之間的形態譜系,該譜系中依次分布著“純市場形態”、“網路組織”、“戰略聯盟”、“企業集團”和“單一的完全一體化企業”等五種典型產業組織形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業組織形態
  • 外文名:Industrial organization form
  • 性質:企業競爭合作關係結構的表現形態
  • 條件:同一產品價值鏈上
產業組織形態的類型及性質,我國產業組織形態的演進,

產業組織形態的類型及性質

(一)純市場形態
純市場形態是指企業之間的市場關係表現為競爭關係,沒有或極少有合作的一種產業組織形態。此形態中:企業一般數量比較多,規模比較小,產品同質化競爭;治理機制是純市場交易。
就理論分析而言,純市場形態具有多樣性。它涵蓋了產業組織形態譜系中的一個區域,其典型而簡化的亞形態有三:(1)橫向純市場形態。即橫向維度上有眾多企業(這些企業可以是產業發展初期從事簡單垂直一體化生產的企業,也可以是之後一定階段出現的在價值鏈特定環節上從事專業化生產的同類企業)在同一市場上競爭,但彼此之間沒有合作關係;(2)縱向純市場形態。即縱向維度有眾多企業在產品價值鏈的不同環節上從事專業化生產,彼此之間卻只進行分散的、隨機的、短期和不固定的市場交易或分工協作;(3)橫縱結合的純市場形態。它是上述兩種亞形態的結合,一般更為常見。
(二)網路組織
網路組織是一種以契約方式或參股方式形成的、合作競爭型的、準市場化的產業組織形態。此形態中:企業間關係以競爭為主,合作為輔;治理機制以市場交易為主,網路協調為輔;既有縱向企業間關係,又有橫向企業間關係,呈立體化結構。
網路組織具有多樣性。其基本的亞形態有二:(1)契約型網路組織。它是以契約方式形成的,在現實中較為普遍,在產業組織形態譜系中比較靠近純市場形態一端;(2)參股型網路組織。它是以參股方式形成的,屬於較為高級的網路形態,在產業組織形態譜系中比較靠近企業集團這一端。當然,在契約型和參股型網路組織之間還有一些中間類型,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網路組織子譜系。
(三)戰略聯盟
戰略聯盟是若干個(通常是兩個)企業之間以參股股權方式或契約方式形成的、競爭與合作共存的、介於網路組織和企業集團之間的、較為鬆散的合作機制或產業組織形態。此形態中:聯盟雙方在大範圍上通常是競爭關係,在指定項目上是合作關係;通常以兩個企業之間的點對點的線形結構為主;治理機制一般是市場交易結合組織協調或管理。
戰略聯盟具有多樣性,存在一個從契約式戰略聯盟(如技術交流協定、研發協定等)到股權式戰略聯盟(如合資等)的子譜系。前者靠近市場一端,以市場治理機制為主。後者靠近企業一端,且往往包括聯盟企業間新組織機構的設立,治理機制也以科層式管理為主。
(四)企業集團
企業集團是多個獨立企業出於合作的目的,以控股或參股股權方式為主、以契約方式為輔而結成的經濟聯合體式的產業組織形態。企業集團通常具有立體化結構,內部治理機制是科層式管理結合市場交易,且科層式管理較為明顯。
企業集團也有多種類型,存在一個從契約聯結型企業集團到股權(資本)聯結型企業集團的子譜系。前者靠近市場一端,集團內部市場治理機制的成份更多一些。後者靠近企業一端,集團內部科層式管理的成份更多一些。
(五)單一的完全一體化企業
單一的完全一體化企業是整個價值鏈各環節的所有生產活動都在唯一一個企業內部進行的產業組織形態。該企業既是完全縱向一體化的,又是完全橫向一體化的,是價值鏈各環節實行徹底內部化合作的一種方式。作為一種純理論分析上的極端化的產業組織形態,單一完全一體化企業的內部治理機制完全是科層式管理,不存在市場機制。

我國產業組織形態的演進

(一)公有制企業行政性壟斷(1979年以前)
經過1949年到1952年對官僚資本的沒收和對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國家作為全民代表,獲取了絕大部分社會資源的產權,因而可以按照重工業化趕超戰略的要求制定產業組織政策,大辦公有制企業。由於資源的產權並沒有界定給民間,所以在隨後的整個計畫經濟時代,我國的產業組織形態保持著公有制企業(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兩種類型)壟斷。從1957年到1979年,國家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分別從4.96萬個和1 1.99萬個增加到8.38萬個和27.12萬個,工業總產值從378.5億元和134.0億元分別增長到3673.6億元和1007.7億元。
需要注意的是,這種壟斷並非達爾文式的競爭結果,而是行政性壟斷。由於國家是資源產權的法定主體,因此國家意志體現在企業的微觀經營活動中,作為國家的代表,政府支配著企業的資金調撥、生產計畫、要素流通及人事安排等,而企業只不過是行政命令的執行者,不享有合法的經營權,即缺乏資源的使用權、支配權、處置權等產權,因而市場行為例如兼併、聯合、進入、退出等不可能是企業的自主行為,而是行政安排,這就是行政性壟斷的含義。例如在“大躍進”時期,各地的“小土群”、“小洋群”、“五小”企業④之所以得到發展,就是因為在地方性壟斷的情況下,企業不享有資源的大部分產權,無法採取自主的市場行為,在絕對服從行政命令的前提下為配合中央鋼產量指標的完成而開展的運動。而在之後的調整時期(1961—1965年),中央保留了骨幹企業,重點裁併中小企業,並試辦具有托拉斯性質的大型工業公司,在國家統一計畫下對企業進行統一管理。所有的這些行政性安排都是在公有制企業壟斷的前提下對企業規模的一些調整,企業並非真正意義上的企業。傳統經濟體制缺乏效率的弊端,在計畫經濟體制建立不久就已經暴露出來,因此,中國針對計畫經濟體制的改革實際上從1960年代就展開。而在1979年以前,這種變革是在不觸動傳統經濟體制的前提下的行政放權與收權,即在資源所有權屬國家的前提下,中央和地方之間對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權利進行再界定。
(二)競爭性行業國有企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的壟斷競爭(1979年以來)
經過近30年的實踐,計畫經濟體制的弊端已經完全暴露出來,“文化大革命”以後,我國經濟幾近崩潰。在不觸動經濟體制的框架下進行措施性安排的變革顯然已不能滿足經濟發展需要,1979年經濟改革開始,中國進入經濟轉軌時期。隨著資源產權的再界定,公有制企業行政性壟斷的產業組織形態被打破。
從產權變革的角度看待經濟體制改革,可以理出兩條線索:
第一,在國家所控制的資源內,產權的大部分逐步界定給微觀經營主體,換句話說,除了資源的最終所有權以外,大部分產權的產權主體由國家轉向具體公有制企業,適當減弱集權程度。這個過程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79—1984年),“放權讓利”。即給予企業以新增收益的部分所有權,激勵企業經營者提高生產效率;第二階段(1984—1986年),圍繞著增強企業活力展開,主要手段有簡政放權,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實際上是給予企業代理人以企業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第三階段,1987年以來,圍繞著重建企業經營機制而實行各種經營責任制。因此,從1979年以來,作為一組權利束的資源的產權,其各項權利是漸進地、逐步地界定給企業,最終形成的事實是除資源所有權以及部分收益權屬國家以外,其餘產權屬於企業。
第二,資源產權在中央、地方和民間之間進行再界定,包括中央向地方行政分權以及允許民間擁有資源的部分或全部產權。這個過程催生了不同於傳統集體所有制的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一方面,由於地方獲得了具有實際控制價值的資源產權,使地方可以大規模興辦鄉鎮企業。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到2001年末,全國共有鄉鎮企業2156萬家,為1990年的115%;從業人員13086人,為1990年的141%;該年實現增加值29356億元,占全國GDP的30.6%。另一方面,伴隨著中央所控制資源逐漸向民間開放,私營企業逐漸發展起來。1987年以前,國家對在個體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以個體工商戶名義存在的企業採取了慎重的態度,不禁止也不宣傳。然而,這些民營企業大部分所有權與經營權二權合一,產權關係明晰,具有很強的生命力,市場作用不斷得到認識,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增加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記憶體在和發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則明確指出“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2年中共十六大的召開更為民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新的契機。到2001年底,個體私營企業達2048萬家,占全部企業的96.8%,該年實現增加值20238億元,淨利潤4337億元,實交稅金1335億元,占全部企業比重分別為68.9%、72.3%和57.8%。
通過以上所述的產權改革,公有制企業在其生存的空間內提高了生產效率,而除傳統的公有制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是在一定的市場條件下形成和發展起來並經過市場競爭而體現出一定生命力的企業——私營企業大多採用兩權合一的古典形式,鄉鎮企業雖然所有權屬集體,但由於集體所容納的行為主體較少,企業負責人實際上獲得企業的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因此,這些企業的產權關係在經濟轉軌中是合理性的安排,具有相當的競爭力。所以,公有制企業行政性壟斷的產業組織形態被國有企業、鄉鎮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多種所有制經濟主體相互競爭所替代。
隨著產權改革的深入,公有制企業從競爭I生領域逐漸退出,讓位於這些非公有制經濟。1999年9月22日通過的中共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指出,國有經濟需要控制的領域應僅限於涉及國家安全、自然壟斷行業、提供重要公共品和服務的行業以及支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中的重要骨幹企業。因此經過產業調整,在大部分競爭性領域,隨著市場機制的完善,企業間的競爭通過兼併、收購、聯合、退出等市場行為而不斷整合,形成壟斷競爭的組織形態。例如,我國的彩電行業,其廠商數目在上世紀80年代末為120多家,CR4 =13.7%,經過不到十年的市場洗禮,競爭力不足的企業退出該行業,而脫穎而出的名牌企業市場占有率不斷提高,到1996年彩電生產廠商數目減少為95家,CR4 =57.8%,超過貝恩的產業集中度指標的40%,屬於寡占型產業組織形態,其中長虹、康佳的市場占有率在20%左右。
(三)競爭性行業企業之間的自發整合——企業簇群的發展(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
改革初期,產權的重新界定重建了微觀經營主體的激勵機制,激發了相當大的生產率。在賣方市場中,國有企業、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均在競爭中得到發展。1992年鄧小平南方談話,中國經濟轉軌進程加速,市場機制日益發揮重要的作用,買方市場出現,游離的企業個體已經在嚴峻的市場競爭壓力下顯得力量不足,必須尋求新的競爭優勢。由於企業在產權關係上已經實現了不同程度的明晰,企業擁有資源的實際控制權,因此可以以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的身份面對市場競爭,採取相應的市場行為。正是在這樣的條件下,企業主動探索資源產權的新的界定方式以尋求新的發展,產業組織形態也因此進一步演變。
在市場上從事交易活動必須花費一定的交易成本,包括各種信息搜尋、獲取、處理的成本,而相當一部分信息具有很強的公共財產的性質,例如創新、聲譽、企業文化等資源,它們很容易引起“搭便車”行為。產權的有效界定影響企業的交易成本,如果將這些資源界定為私有財產,則企業之問將在非合作性博弈過程中為壟斷這些資源而花費相當大的成本,所以游離的企業個體為了防止外在性而造成收益偏低,不得不花費相當大的成本保護信息所有權,這便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削弱競爭力。相反,如果將這些資源產權放置人公共領域,由社區各方共同承擔交易成本,則可減少界定這些資源產權的費用,而更重要的是,長期的合作性博弈減少消費公共財產而引起的租金消散的程度,提高了信息的利用效率,無形中增強了企業競爭力。
為了達到共贏的局面,在某個地理區域內,圍繞某個主導產業衍生出的一系列相關產業及其支持或中介機構聚集在一起,形成企業簇群。在簇群內部,各主體之間重新界定社區資源的相關產權,在長期合作性博弈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的社區規範所形成的信任機制、約束機制等進一步減少產權界定的成本,使得企業簇群的運行收斂於某種均衡的穩態,從而又進一步節約交易費用,二者互動推進,形成良性循環,提高整體競爭水平。
企業簇群最初出現於市場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如珠江三角洲和長江三角洲。以珠江三角洲為例,南海大瀝的鋁材廠有200多家,年產值160億元,產量占全國40%,占全省60%,形成鋁材產業的企業簇群;南海南莊陶瓷業企業簇群則包括140多家企業,年產值100多億元,產量占全國35%;中山古鎮被譽為“中國燈都”,有近千家燈飾廠,產品銷售量占全國一半以上;還有東莞虎門製衣產業企業簇群、東莞大朗毛織企業簇群、江門蓬江區機車企業簇群等等,企業簇群提升了社區經濟的整體競爭力,成為珠江三角洲區域競爭優勢的重要體現,這是對企業簇群這種產業組織形態的客觀合理性的一力證。
通過以上對歷史的回顧而得出的結論是我國產業組織形態的演變是隨著社會資源產權的再界定而進行的。當政府代表全民掌握社會資源的幾乎全部產權時,產業組織形態只能是公有制企業這一單一的所有制形式行政性壟斷市場。隨著資源產權由中央向地方和民間分散,國有企業和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均得到發展並在壟斷競爭中達到均衡。隨著競爭的加劇,他們以市場主體的身份進行自發整合,在資源產權的進一步界定中尋求整體競爭優勢,產生了企業簇群這一種產業組織形態。因此,產權和產業組織形態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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