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管理辦法

《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管理辦法》在1992.01.30由國家技監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國家技監局
  • 頒布時間:1992.01.30
  • 實施時間:1992.01.30
第一條 為指導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的建立,明確認證委員會組成、申請和審批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設立的或者授權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行業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認證委員會),負責組織產品質量認證(以下簡稱認證)工作的具體實施。認證委員會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條 認證委員會應當由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科研、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的專家組成。其中,銷售、使用、科研、質量監督等部門的專家不得少於認證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三。
第四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均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組建認證委員會的書面申請。申請報告應當附有以下材料:
(一)準備開展認證的產品範圍及相應的國內外標準情況;
(二)準備開展認證產品國內檢驗機構情況;
(三)準備開展認證產品的歸口管理和生產情況。
第五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請報告進行協調,並確定負責組建認證委員會的部門。
第六條 被批准組建認證委員會的部門,先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組建認證委員會的方案,經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後,進行認證委員會的組建工作。
第七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認證委員會成立,並向委員頒發聘書。
第八條 負責組建認證委員會的部門提出“《認證委員會章程》(草案)”和“《認證管理辦法》(草案)”。
《認證委員會章程》(草案)和《認證管理辦法》(草案)經認證委員會委員討論通過,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九條 認證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二至四名,委員若干名。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由選舉產生。
認證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屬全體委員會議。
認證委員會在作出決議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十條 認證委員會設立秘書處和標準協調、檢驗機構協調、檢查、申訴監理等組織。
第十一條 認證委員會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負責認證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提出開展認證的產品目錄方案,每季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獲準認證產品及其生產企業名錄;
(三)受理認證申請;
(四)負責辦理認證證書、認證標誌的批准、頒發、暫停、註銷、撤銷手續,並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負責安排獲準認證產品的日常監督檢驗工作;
(六)負責本委員會的日常外事聯絡工作;
(七)參與培訓和協助管理本認證委員會的國家註冊的質量體系檢查員和檢驗機構評審員;
(八)負責認證費用的管理;
(九)代表認證委員會定期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十)辦理認證委員會授權和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條 認證委員會標準協調組織的職責是:
(一)代表認證委員會負責確認用於認證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二)負責標準與實施認證要求的協調;
(三)提出修訂標準及其補充技術要求的建議。
第十三條 認證委員會檢驗機構協調組織的職責是:
(一)代表認證委員會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符合條件、能承擔認證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及其評審員,參與檢驗機構的評審;
(二)負責審核認證產品的檢驗報告,監督檢驗機構的工作質量;
(三)協調安排認證檢驗任務和組織相關實驗室間的比對實驗。
第十四條 認證委員會檢查組織的職責是:
(一)編制本委員會的質量體系檢查細則;
(二)代表認證委員會負責組織質量體系檢查;
(三)對企業質量體系檢查報告進行審核;
(四)對獲準認證的產品及其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五)代表認證委員會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國家註冊的質量體系檢查員。
第十五條 認證委員會申訴監理組織的職責是:
(一)受理認證申訴;
(二)調解處理本委員會認證工作中所引起的糾紛;
(三)監督本委員會其他組織的工作質量。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