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疏忽責任

產品疏忽責任是指產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在生產或銷售過程中因主觀上的疏忽導致產品有缺陷,而造成產品的消費者或使用者遭受損害應當承擔的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產品疏忽責任
  • 原因:因主觀上的疏忽導致產品有缺陷
  • 過程:品的製造者或銷售者在生產或銷售
  • 意義:擴大了產品責任的適用範圍等
意義,解析,

意義

具體來講,產品疏忽責任的形成具有以下意義:
產品疏忽責任突破了傳統的契約關係原則,擴大了產品責任的適用範圍。這應當是疏忽責任的最根本的意義所在。按照傳統的契約關係原則,產品的受害人以產品責任為理由提起請求賠償之訴時,受害人必須與產品的製造人或銷售人之間有直接的契約關係。否則,受害人不能對產品的製造人或銷售人提起訴訟。面事實上,產品的受害人很可能不是產品的使用人,與產品的製造人或銷售人之間沒有契約關係。在此情況下,按照契約關係原則,受害人無法獲得法律支持。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而按照疏忽責任原則,不論與產品的製造人或銷售人之問有無契約關係,只要受害人因使用產品遭受了損害,就可以提起訴訟並要求賠償;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被告人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的義務導致產品有缺陷,並且損害是因為使用有缺陷的產品所造成,就可以勝訴並且獲得合理的賠償。從這一點來講,疏忽責任原則為一切產品的受害人提供了獲得法律救_晰的機會,對於不是購買人的產品受害人而言,無疑是一個更為公平台理的法律制度。

解析

產品疏忽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因此,產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責任為理由尋求法律救濟時,應負有舉證責任,即受害人必須證明以下事實:
由於產品疏忽責任是一種獨立的侵權責任,因此它不要求依據產品疏忽責任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的原告與作為被告的產品提供者之間存有契約關係,這給非產品買方的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護的依據。但是,由於現代科技的發展使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日益複雜,要求受害人對產品提供者的“疏忽”進行舉證也是異常困難的,因此美國法規定缺陷產品的受害人可以通過證明產品提供者違反某項關於產品品質、質量、檢驗、推銷等方面的法律或法規來證明其存有疏忽;或者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美國法院判決依疏忽責任提起的產品責任之訴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即由被告證明自己對某一損害事實的發生沒有過錯,否則就承擔責任。這樣從衡平救濟的角度來克服疏忽責任制度本身的缺陷。因此即便是在普遍採用嚴格責任的今日之美國,以疏忽責任為依據進行產品責任訴訟的案件也並沒有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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