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刑法第148條),是指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有關化妝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
- 外文名:Production and sale of cosmetics that do not conform to hygienic standards
- 客觀表現:違反管理法規,造成嚴重後果
- 相關法律:刑法第148條
- 犯罪處罰: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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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刑法第148條),是指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複雜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化妝品與人民民眾的健康息息相關。國家為加強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保證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健康,制定了《產品質量法》、《化妝品衛生標準》、《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的監督、化妝品生產的衛生標準、審查批准化妝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化妝品衛生質量和使用安全監督、對進口化妝品的審查批准、對經營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等作了全面的規定,形成了比較完整的化妝品衛生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如《產品質量法》第14條第1款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22條規定:“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第8條規定:“生產化妝品所需的原料、輔助材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第11條規定:“生產企業的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按照國家化妝品衛生標準,對產品進行衛生質量檢驗,對質量合格的產品應當附有合格標記。未經檢驗或者不符合衛生標準的產品不得出廠。”
《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特殊用途化妝品(指育發化妝品、染髮化妝品、燙髮化妝品、脫毛化妝品、美乳化妝品、健美化妝品、除臭化妝品、祛斑化妝品、防曬化妝品)投放市場前必須進行產品衛生安全性評價”。第31條規定:“化妝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應檢查所進化妝品是否具有國產化妝品標籤或小包上應有《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並具有企業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特殊用途化妝品還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批准文號。進口化妝品應具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檔案(複印件)。
不具備以上標記或證件的化妝品不得進貨並銷售。” 國家對化妝品的生產和銷售之所以實行如此嚴格的監督和管理,是因為這些化妝品都直接用於人體。如果產品的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不但起不到化妝品應有的作用,反而會影響或者損害人們的身心健康。但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為貪圖不義之財,在化妝品中摻雜使假,生產和銷售嚴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這種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國家對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健康權利,往往造成使用人的皮膚不同程度地受到感染、灼痛、腫脹,甚至真皮受損,導致毀容的嚴重後果,應受刑法打擊。
犯罪對象
化妝品,是指以塗擦、噴灑或者其他類似的方法,散布於人體表面任何部位,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修飾或消除暇斑、異味目的的日用化學工業品。這裡的“不符合衛生標準”就是不符合國家制定的各種化妝品的衛生標準。值得注意的是,化妝品種類繁多,只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該種化妝品的衛生標準,就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
客觀要件
主要行為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主要包括:
- 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單位,非法生產化妝品;未取得健康證而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生產化妝品;
- 生產化妝品所需要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妝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
- 使用化妝品新原料(指在國內首次使用於化妝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產化妝品,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 生產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即用於護髮、養發、染髮、燙髮、脫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曬的化妝品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批准文號;
- 生產的化妝品不符合化妝品衛生標準或生產的化妝品未經衛生質量檢驗;
- 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是指化妝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而仍決意出售;等等。
後果嚴重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必須造成了嚴重的後果。否則、雖有生產、銷售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危害後果或者雖然造成危害後果但不屬於嚴重後果;或者雖屬嚴重後果但不是因為生產、銷售的行為所引起如被害人使用不當等,則都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亦應以他罪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等論處。所謂造成嚴重後果,在本罪中主要是指:
(1)毀人容貌,即導致容貌變形、醜陋及功能障礙的,如使人皮膚變黑、臉上長斑、頭髮脫落等;
(2)致人產生肉體較大痛苦的,如皮膚紅腫、灼痛、瘙癢等;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被害人因容貌被損自殺、離婚、精神失常等。
構成本罪並不要求生產與銷售兩種行為同時具備,只要具有生產或者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的行為之一就可。即使具有兩種行為,亦只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可構成本罪主體。依《刑法》第150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故意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而故意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為謀利,但本罪並不以此為構成要件。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犯罪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注意問題
在認定本節所規定的犯罪時,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第一,刑法第140條所規定的是廣義上的產品犯罪,第141~148條所規定的是具體的產品犯罪。第140條規定的犯罪必須具備的一個條件,就是生產、銷售的偽劣產品銷售金額必須達到5萬元以上的,才構成該種犯罪;如果所犯之罪是第141~148條規定的關於具體產品的犯罪,即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按照各該條的規定,都要求把足以造成危害結果或者已經造成危害結果作為構成各該罪的條件。但是,如果生產、銷售的是第141~148條所列的產品,卻不具有各該條構成犯罪所要求的可能後果或者已然後果,而銷售金額達到了5萬元以上的,則按照第140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第二,如果行為人生產、銷售第141~148條所列的產品,具備了各該條要求的可能後果或者已然後果的,當然就已經構成了各該條所規定的犯罪;但是,如果生產、銷售的第141~148條所列的產品同時又符合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數額的,則行為人的行為實際上同時符合兩種犯罪的構成條件,屬於刑法理論上的想像競合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立案標準
生產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 造成他人容貌毀損或者皮膚嚴重損傷的;
- 造成他人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 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的;
- 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