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診斷犯罪類型論

生理診斷犯罪類型論是指犯罪人分類理論。根據犯罪人的身體、生理條件及其結構特徵對犯罪人進行分類。

主要有:(1)德國精神病學家克雷奇默在所著《體型和性格》中探討人的體質生物學特點與性格特徵的關係,將人的體型劃分為瘦長型一分裂氣質、肥胖型一循環氣質、鬥士型一粘著氣質,並套用於犯罪人研究。發現在被調查的犯罪人中,鬥士型較多。肥胖型較少;在瘦長型的犯罪人中,智慧型性的犯罪人較多。由此認為犯罪與犯罪人自身的人體結構、性格、氣質有關。(2)美國心理學家謝爾頓根據個體胚胎髮育中三個胚層何者占優勢,將人的體型分為即內胚型、中胚型、外胚型三種,認為人的行為由人的生理結構決定,並取決於生理結構類型,犯罪行為很大程度上由犯罪人自身的生理結構決定,各種生理特點的差別與個體對環境影響產生反應的差別聯繫在一起。格盧克夫婦將這一理論運用於對違法青少年的研究,發現違法青少年中,中胚型者居多,外胚型者少,由此得出與克雷奇默、謝爾頓大致相同的結論.(3)英國心理學家艾森克根據條件反射學說原理認為,人的社會化即學習社會規範、建立道德行為方面的條件反射,將人的性格分為建立條件反射困難的外向型和建立條件反射較容易的內向型。認為外向型性格者是自主神經系統活動性強、情緒過分衝動的人,不易建立有關社會規範方面的條件反射,富於侵犯性;內向型性格者中,若其神經症傾向加強,則易發生神經症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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