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修訂與實施保障》是2017年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郜玉楠、傅金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修訂與實施保障
- 作者:郜玉楠、傅金祥
- 類別:預防醫學與公共衛生學
- 出版社:科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06月
- ISBN:9787030528896
- 叢書:博士後文庫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修訂與實施保障》是2017年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郜玉楠、傅金祥。
《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修訂與實施保障》是2017年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郜玉楠、傅金祥。內容簡介本書主要針對我國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在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介紹了飲用水水源水質概況、飲用水水質標準發展、飲用水優先...
修訂背景 安全的飲用水是人類健康的基本保障,是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公共健康資源。《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是以保護人群身體健康和保證人類生活質量為出發點,對飲用水中與人群健康相關的各種因素做出量值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發布的...
水質指標由《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 5749-1985)的35項增加至106項,增加了71項;修訂了8項;其中微生物指標由2項增至6項,增加了大腸埃希氏菌、耐熱大腸菌群、賈第鞭毛蟲和隱孢子蟲;修訂了總大腸菌群;飲用水消毒劑由1項增至4...
海水水質標準(Sea water quality standard)是指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止和控制海水污染,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和其他海洋資源,有利於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海洋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
飲用水源的保護 第十條 飲用水源保護的總體目標是:確保飲用水源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飲用水清潔、衛生和安全。第十一條 對飲用水源地,根據水源水質保護的要求,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飲用水源...
第十三條 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徵用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土地,用於涵養飲用水源,保護飲用水源水質。第十五條 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內禁止建設下列項目:(一)新建、擴建排放含有...
這兩本標準從水質安全保障層面規範並指導民用建築集中熱水系統的設計、施工、驗收和運行維護。為幫助使用者準確理解上述兩個標準的相關要求及其與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修訂後相關條款的內在聯繫,推動這兩個標準的宣貫實施...
按照全國人大的統一部署,修訂了水污染防治法,增設了“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專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和執法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修訂了《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水質指標從35項增加到106項,加強了對水質微生物、重...
在停止供水期間,政府有關部門和供水單位應當為停止供水的區域提供必要的符合衛生標準的生活飲用水。第二十九條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水水質經檢測符合衛生標準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城市...
(二)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三)使用的涉水產品具有衛生許可批准檔案;(四)直接從事供、管水人員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明;(五)制定生活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第十四條 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並...
九、第十三條修改為:“二次供水單位每半年應對供水設施清洗消毒,並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水質進行檢測,保障二次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檢測合格方可使用。”十、第十四條修改為:“經營二次供水保潔的專業單位,應辦理營業執照,有固定的...
對防治飲用水源污染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水質標準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實施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流域水環境狀況、水環境質量標準、水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科學規劃、合理設定流域水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或者斷面,加強對西江幹流和一、二級支流交匯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引水工程等區域的水質監測。第十八條...
第十七條省生態環境、水行政等部門和水源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跨界飲用水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協作機制。水源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水質管理,建立水源保護的協調機制,保障出界斷面水質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水質標準。跨行政...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是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備案信息 備案號:0002-1994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根據飲用水水源規模、水功能區劃等要求,按照國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規範,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技術方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第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根據飲用水水源開採年限、...
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遵循優先保障城鄉居民飲用水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水量、水質、風險防範的標準和規範,組織水務、環境保護等相關主管部門確定...
病原攜帶者直接從事生活飲用水供、管水工作的,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供應的現制現售飲用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實施處罰。
第五條 國家鼓勵有益於飲用水衛生安全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研製開發和推廣套用。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六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
第七條 供水單位供水前,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領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未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的,不得供水。供水單位取得生活飲用水衛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供水水質符合國家飲用水衛生標準;(二)有水質淨化...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供應的生活飲用水水質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者安排未取得有效...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人員,做好生活飲用水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供給的生活飲用水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第十條 供水設施必須定期清洗、排污、消毒和檢修。清水池、過濾...
生活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適用國家《地下水質標準》Ⅱ類標準。第十條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一) 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二)向與生活飲用水源相連的水體、...
(三)設定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礦產品的貯存場所,以及生活垃圾、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堆放場所和轉運站;(四)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水進行灌溉;(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在地下水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
第三章 城市飲用水源的保護及污染防治 第十三條 城市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標準。城市飲用水地下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達到國家規定的地下水質量標準Ⅲ類水標準。第十四條 禁止在...
第二十六條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取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或者出水口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所在地縣(市)區供水部門報告。供水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