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 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生活垃圾填埋處置造成的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設計與施工、填埋廢物的入場條件、運行、封場、後期維護與管理的污染控制和監測等方面的要求。本標準適用於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運行和封場後的維護與管理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監督管理。本標準的部分規定也適用於與生活垃圾填埋場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轉運站的建設、運行。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1997)廢止。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主要修訂內容
——修改了標準的名稱;
——補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要求;
——細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場基本設施的設計與施工要求;
——增加了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共處置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和醫療廢物焚燒殘渣、醫療廢物、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厭氧產沼等生物處理後的固態殘餘物、糞便經處理後的固態殘餘物和生活污水處理污泥的入場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運行、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期間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物控制項目數量。
目錄
前言
1 適用範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3 術語和定義
4 選址要求
5 設計、施工與驗收要求
6 填埋廢物的入場要求
7 運行要求
8 封場及後期維護與管理要求
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0 環境和污染物監測要求
11 實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