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權利

公民的生殖權利是一項基本的人權。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生殖權利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生殖權利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其對婦女權利的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1968年國際人權會議(United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通過的《德黑蘭宣言》(TehranDeclaration)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目前關於生殖權利的爭議熱點主要集中在青少年懷孕、非意願妊娠、代孕等方面。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關於生殖權利的教育是全面性教育中的內容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殖權利
  • 外文名:Reproductive Rights
  • 別名:生育權
  • 近義詞檢索:性與生殖健康權
定義,基本生殖權利的內涵,生育自由,生殖健康,生殖權利的歷史沿革,生殖權利的適用範圍,兩性平等享有生殖權利,生殖權利的意義,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人口與計畫生育法》(2015修正),《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畫生育問題的意見》,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檔案,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7),國際間對於生殖權利的具體規定,生殖權利相關社會熱點話題,青少年懷孕與非意願妊娠,生育與婚姻,代孕,全面性教育中相關的教學內容,學習目標,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與生殖權利相關的教育,典型案例,解聘孕婦被判賠償案,男性生殖權利保護案,

定義

生殖權利,又稱生育權利,包含國家法律、國際人權檔案和其他公約所承認的人權,是所有伴侶和個人能自由、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數量、間隔和時機的基本權利;是所有伴侶和個人能獲得所需的信息、教育和手段,以及享有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性與生殖健康的權利。

基本生殖權利的內涵

生殖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獲得與此相關的信息和服務的權利。包括以下幾部分內容:

生育自由

生育自由是指公民具有自由而負責地決定生育子女的時間、數量和間隔的權利、自由地決定是否生育的權利。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權利選擇生育與不生育,不生育也不應當受到歧視。
在生殖權利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即一方生殖權利的實現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殖權利。從理論上說,繁衍後代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因此,該權利的實現應當是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的,兩個人共同的意願才能實現。

生殖健康

生殖健康是指人們能夠有滿意而且安全的性生活,有生育能力,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和何時生育及生育多少。
獲得信息、教育和方法的權利。公民有權獲得科學知識和信息、有避孕措施的知情權和安全保障權利,患不孕症公民有獲得諮詢和治療的權利。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提供性衛生知識、生育知識和遺傳病知識的教育,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有關生育的措施,如選擇合理的避孕方式。
我國政府在計畫生育過程中還十分重視幫助不孕症患者,2001年衛生部出台了“人類輔助生育技術管理辦法”和“人類精子管理辦法”,為保證這項工作的規範進行,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國際上也認為“消除病理性的不孕症和生育力低弱症”是人口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生殖權利的重要方面。

生殖權利的歷史沿革

在漫長的奴隸社會、封建社會中,由於科技發展水平的制約,人們無法弄清生育的生理機制,不懂避孕。生育的不可避免性,客觀上使婦女成為生育工具。封建社會的婦女在政權、神權、夫權、族權統治下,社會地位很低,難以享受生育方面的自主權利。生育更多地被視為一種“傳宗接代”的義務。即使在資本主義時期,當權者宣揚平等、自由等基本人權,但在很長時間內,婦女並未真正取得與男子一樣的權利和社會地位,婦女的生殖權利在法律上也未得到確認。
隨著兩性觀念的變化,生物工程的突飛猛進,新的生育技術已經向公民個人生育活動打開大門,生殖權利成為公民個人的權利,已不再受技術的限制。生殖權利屬天賦人權,是憲法賦予人的一種基本權利。從有關國際會議檔案的規定看,1968年《德黑蘭宣言》Tehran Declaration)明確宣布生殖權利為父母享有的基本人權。1974年關於人口問題的全球政府間會議上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計畫》World Population Plan ofAction)則進一步將生殖權利規定為“所有夫婦和個人”都享有的基本權利。聯合國1984年、1994年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動計畫》確定的生殖權利涵義(上述三次有關世界人口問題的政治性會議,我國都派了政府代表團出席)。由此可以看出,有關國際會議認為生殖權利首先是夫婦的基本權利,同時也是個人的基本權利。

生殖權利的適用範圍

兩性平等享有生殖權利

人人享有法律上平等的生殖權利,女性與男性都享有生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這裡強調了婦女享有的生殖權利。普遍認為,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面對懷孕、生育和哺乳時,需要獨自承擔男性無法替代的艱辛和風險。因此,更多地賦權於女性,既是對生育主體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
無論是從立法背景還是立法目的來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沒有否認男性生殖權利。生殖權利作為一種帶有自然屬性的權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權,從屬於公民人身權。在有關男性生殖權利的討論中,有學者指出:“男性生殖權利的實現不但要有男方意願,也應當有女方自覺自愿的配合,而且這種配合從懷孕到孩子出生這段時間都應當是自覺自愿的。”

生殖權利的意義

生殖權利對婦女權利的重視與保護具有重要的歷史和現實意義。
由於歷史和社會等原因,從總體上講,婦女仍然處於弱勢,對生殖權利的重視與聲明是對性別平等這一項基本人權的貫徹,體現了文明的進步與發展。
從現實考慮,在生育的全過程中,婦女不僅面臨生理負擔,而且還要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甚至還會有生命危險。婦女的生育過程還直接影響著胎兒的健康發育與安全。因此,確認和保障婦女的生殖權利理所當然。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

我國的一些法律法規涉及到了與生殖權利相關的內容。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中對生殖權利作出了明確規定。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2015修正)中也涉及生殖權利相關的內容。《國家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教育部、公安部關於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畫生育問題的意見》(2007)則對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生殖權利做出了明確規定。這些法律法規及政策檔案共同保障了我國公民的生殖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2018修正)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勞動(聘用)契約工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四十五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人口與計畫生育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 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三十三條 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針對育齡人群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宣傳教育、承擔計畫生育、生殖保健諮詢、指導和技術服務。

《高等學校在校學生計畫生育問題的意見》

為保障母嬰健康,保持學校正常教學科研秩序,建議已婚女學生生育期間辦理休學手續。對於已婚學生合法的生育,學校不得以其生育為由予以退學。
已婚學生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屬於國家規定的免費基本項目的,其費用由高校統籌解決。已婚女學生妊娠檢查、分娩等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生育的學生畢業後在工作單位或社區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高校學生在校期間違法生育的,按照其戶口所在地人口與計畫生育法規規定處理,所在高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是黨員的,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

我國各部委相關教育類檔案

生殖權利是一項基本人權。在我國各部委發布的相關教育類檔案中,《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7)明確指出了生殖權利教育的內容和目標。此外,《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中也提及了生殖權利相關的內容。

中國小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2007)

國中年級
模組二:預防和應對公共衛生事故
· 了解青春期常見問題的預防與處理;形成維護生殖健康的責任感;
· 了解愛滋病的基本常識和預防措施,形成自我保護意識。

普通高等學校健康教育指導綱要(2017)

性與生殖健康
· 性與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識;
· 友誼、愛情、婚戀、家庭與倫理道德;
· 優生優育與適宜有效的避孕方法;
· 非意願懷孕和應對措施;
· 常見生殖健康問題與自我保健方法;
· 無保護性行為對生殖健康的影響;
· 常見性傳播疾病和預防;
· 愛滋病的傳播、流行與控制,易感染愛滋病的高危行為和預防措施,愛滋病諮詢檢測和服務,不歧視愛滋病感染者和病人;
· 預防性侵害的方法和技能。

國際間對於生殖權利的具體規定

一些國際檔案也對生殖權利進行了闡述。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Tehran Declaration)首次提出生殖權利是基本人權。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首次將生殖權利明確寫入國際公約。此外,《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Programme of Action of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等相關檔案則對生殖權利相關內容進行了補充和細化。
1965年第十八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的WHA18.49號決議提出自由選擇家庭大小的權利,1966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2211(XXI)號決議對此加以重申。
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TehranDeclaration)首次提出生殖權利是基本人權,內容包括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196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社會進步及發展宣言》(Declaration on SocialProgress and Development)重申:“父母有自由並負責決定其子女人數及生育間距之專有權利。”
1974年聯合國在布加勒斯特召開的世界人口會議通過的《世界人口行動綱領》(World Population Plan ofAction),在《德黑蘭宣言》的基礎上,又將獲得相關信息、教育和方法的權利納入生殖權利:“所有夫婦和個人都有自由和負責任地決定生育孩子數量和生育間隔並為此而獲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權利;夫婦和個人在行使這種權利時有責任考慮他們現有子女和將來子女的需要以及他們對社會的責任”。
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首次將生殖權利明確寫入國際公約。該公約於1981年9月3日生效,我國是該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公約規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有關婚姻和家庭關係的一切事項上對婦女的歧視,並特別應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並有機會獲得使她們能夠行使這種權利的知識、教育和方法。”
聯合國1984年在墨西哥城召開國際人口會議,1994年在開羅召開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對上述概念進行了重申,1994年會議通過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行動綱領》(Programme of Action of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指出:“要使計畫生育方案獲得長期成功,知情的自由選擇原則是必不可少的,不應採用任何形式的強迫形式。”

生殖權利相關社會熱點話題

青少年懷孕與非意願妊娠

青少年懷孕是一個在已開發國家與開發中國家中普遍存在的全球性問題,它對青少年,尤其是女孩的社會生活、健康、教育等方面產生了巨大影響。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發布的相關數據顯示,懷孕和分娩併發症是15~19歲兒童的第二大死亡原因,全球每年約有7萬名青少年受到影響。非意願妊娠則是指計畫外或意外的懷孕,青少年懷孕大多為非意願妊娠。
承認女孩對懷孕做出決定的權利,同時平衡在年紀尚小時生育孩子所帶來的健康、教育、經濟和社會後果是解決青少年懷孕與非意願妊娠等問題的核心。對於青春期的女孩來說,在上學期間懷孕往往意味著嚴重的社會偏見,被家庭、社區和同齡人羞辱和污名化;更容易遭受暴力和虐待。對於成為父親的男孩來說,也可能造成輟學、未來發展受限等不良後果。
在社會層面,少女懷孕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健康、教育、尊嚴和兩性平等的權利都至關重要。世界衛生組織(WorldHealth Organization,WHO)制定了有關建議檔案,指導世界各地的教育部門採取行動,進行合理的預防青少年懷孕與非意願妊娠的教育,並確保懷孕和生育子女的女孩能夠在安全和支持性的學校環境中繼續接受教育,不受暴力、污名和歧視。意見中強調了教育部門相關應對措施的重要性。

生育與婚姻

隨著女性教育程度的提高、觀念的變化以及社會對多元化生活方式的寬容,女性尤其是知識女性自願不育者有增多的趨勢,男性自願不育者也可能增多。因此,男女雙方應在婚前就生育問題進行溝通並達成一致,以避免婚後的所謂“生育權”糾紛。婚後若夫妻雙方對生育問題存在衝突,也應本著協商原則,如果實在無法達成共識,再考慮離婚。
男女雙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時生育的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時,無論生育權被賦予男方還是女方都既有利又有弊,因此,應權衡利弊並以付出較少代價為出發點,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的負面後果顯然小于歸於男方。理由如下:
第一,男子的性權利和生育意願要通過女性主體才能實現。任何違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強權都是違反婦女人權的違法行為。比如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著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為代價。而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在某種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壞的結果是雙方離婚。而男方可以重新選擇其他願意生育子女的異性再婚。毫無疑問,前者可能導致的惡果比後者嚴重。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有學者認為“胎兒是丈夫精子與妻子卵細胞複合後的孳息,可以認為是夫妻的合夥財產之一,懷孕的妻子無權單獨處置”,女性的自主避孕或人工流產也被一些新聞媒體及學者譴責為“私自”、“擅自”避孕或人工流產,是“侵犯丈夫生殖權利”的“違法”行為。江西某縣一男子車禍喪生,為傳宗接代公婆硬是將去醫院流產的媳婦拽回家,並輪流監視其一舉一動,非要她生下遺腹子不可。其實,妻子自主選擇人工流產這一行為是其“不生育”權利的具體體現。結婚本身並不意味著雙方必須有孩子,如果夫妻間未曾達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無論是自主避孕還是人工流產,都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代孕

代孕,是指將受精卵植入代孕媽媽子宮,由代理孕母替他人完成“十月懷胎一朝分娩”的過程。代孕包括四種類型:(1)精子、卵細胞來自夫妻雙方,借用代理孕母的子宮;(2)精子來自丈夫,卵細胞由第三方捐卵志願者提供,採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懷孕生育;(3)精子、卵細胞均由第三方誌願者提供,用體外授精的方式(人工授精或試管嬰兒),由代理孕母懷孕生育;(4)精子由第三方誌願者提供,卵細胞由妻子提供,用試管嬰兒的方式,由代理孕母懷孕生育。
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依然嚴格禁止代孕,比如,法國根據“人體不能隨意支配”的原則,通過了生命倫理法,法國法律全面禁止代孕,組織、策劃代孕的醫生還有被監禁的風險,任何涉嫌代孕的夫婦都將受到法國檢察機關的密切監控。部分國家採取折衷做法,禁止商業代孕,允許“人道代孕”,如英國政府於1985年和1990年分別出台了《代孕協定法》和《人類授精與胚胎學法》,禁止商業性和營利性代孕,開放非商業性代孕,但要求委託夫婦在代孕實施前必須經人類授精與胚胎研究管理局許可。同時,確定代理孕母為代孕兒生母,委託夫婦需根據《收養法》辦理相關轉移手續獲得親權。也有國家對商業代孕大開綠燈,比如生育率明顯偏低的俄羅斯。總的來說,不同國家政策法律的制定,是基於一定的思想理念和基本國情。
在我國,於2001年衛生部發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套用應當在醫療機構中進行,以醫療為目的,並符合國家計畫生育政策、倫理原則和有關法律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配子、合子、胚胎。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不得實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術。”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修正案,審議草案過程中,多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建議,“禁止代孕”或可改為“規範代孕”。
對於國內的地下代孕市場,我國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現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等12部門聯合開展了專項打擊行動,重點查處開展代孕行為的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查處開展代孕行為的社會中介機構,清理和查處開展代孕宣傳和服務的網際網路、電視廣播、報刊雜誌等,政府的這些措施起到了遏制地下代孕產業中亂象的作用。

全面性教育中相關的教學內容

學習目標

生殖權利是全面性教育的重要內容之一。在全面性教育中,有關生殖權利的學習涉及懷孕、避孕等生殖健康知識和相關技能,以及生殖健康權利的概念。在聯合國《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中,與“生殖權利”相關的學習目標主要出現在核心概念2“價值觀、權利、文化與性”下的第2個主題“人權與性”之中。此外,核心概念8“性與生殖健康”下的第1個主題“懷孕與避孕”中也有相關內容,內容貫穿5~8歲、9~12歲、12~15,15~18歲以上四個年齡段,具體學習目標如下:
核心概念2:價值觀、權利、文化與性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每個人的人權都包括影響其性與生殖健康的權利
學習者將能夠:
► 描述影響性與生殖健康的人權(知識);
► 討論影響這些權利的地方或國家法律(知識);
► 識別權利遭到侵犯的情況(知識);
► 認同社會上有一些群體的人權特別容易遭受侵犯(態度);
► 尊重所有人的人權,包括性與生殖健康相關權利(技能)。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有很多地方或國家法律以及國際協定中提及了影響性與生殖健康的人權
學習者將能夠:
► 分析有關童婚、早婚和強迫婚姻、女性生殖器損毀/切割、間性兒童的非自願手術、強制絕育、性同意年齡、社會性別平等、性傾向、社會性別身份、人工流產、強姦、性虐待、性販賣的地方或國家法律和政策;以及人們獲取性與生殖健康服務和捍衛生殖權利的途徑(知識);
► 說明人權遭到侵犯並影響到性與生殖健康的情況(知識);
► 認同人權對性與生殖健康的影響(態度);
► 倡導制定支持性與生殖健康人權的地方或國家法律(技能)。
要點:了解和促進性與生殖健康人權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探究在朋友、家庭、學校和社區中促進人權的方法(知識);
► 認識到促進性與生殖健康權利,以及在無歧視、非強迫和非暴力的情況下進行生育決策的重要性(態度);
► 採取行動以促進性與生殖健康權利(技能)。
核心概念8:性與生殖健康
學習目標(5~8歲)
要點:懷孕是一個自然的,且可以被計畫的生理過程
學習者將能夠:
► 了解受孕始於精子和卵細胞結合併在子宮著床(知識);
► 解釋懷孕和生殖都是自然的生理過程,並且人能夠計畫自己的懷孕時間(知識);
► 解釋所有孩子都應該被需要並且得到照顧和愛(態度);
► 認識到並非所有夫妻都有孩子(知識)。
學習目標(9~12歲)
要點:理解懷孕的關鍵特徵非常重要
學習者將能夠:
► 列出懷孕的基本特徵(知識);
► 描述驗孕方法(知識);
► 列出與早婚(自願或被迫)、早孕和早育有關的健康風險(知識);
► 意識到過早發生非意願懷孕會帶來健康層面和社會層面的消極後果(態度);
► 有懷孕的跡象時,找到一位可信賴的成年人(包括父母或監護人)並可與之溝通(技能)。
要點:現代避孕措施可以幫助人們避免懷孕或計畫
學習者將能夠:
► 糾正關於現代避孕藥、安全套和其他避孕方式的錯誤觀念(知識);
► 解釋不發生性交是最有效的避孕方式(知識);
► 描述正確使用男用和女用安全套進行避孕的步驟(知識)。
要點:社會性別角色和同伴規範可能會影響與避孕有關的決策
學習者將能夠:
► 討論社會性別角色和同伴規範如何影響與避孕有關的決策(知識);
► 認識到決定使用安全套或其他避孕措施是性關係雙方的共同責任(態度);
► 認識到預防懷孕是男性和女性共同的責任(態度);
► 反思自身對於避孕的感受,以及社會性別角色和同伴規範如何影響這些感受(技能)。
學習目標(12~15歲)
要點:過早生育和生育間隔時間過短存在健康風險
學習者將能夠:
► 識別什麼是過早生育,並解釋與之相關的健康風險(知識);
► 描述生育間隔的益處(知識);
► 意識到推遲生育和間隔懷孕的重要性(態度);
► 表達自己對於是否和何時懷孕有什麼傾向(技能)。
學習目標(15~18歲以上)
要點:當一些人沒有打算,或沒有能力做父母時,把孩子送給別人領養是一種解決辦法
學習者將能夠:
► 評估領養的益處和風險(知識);
► 認識到對於沒有做好為人父母的準備,或沒有能力做父母的人,把孩子送給別人領養是一種重要的解決辦法(態度)。
要點:一些做法會促進或威脅到健康的懷孕過程
學習者將能夠:
► 評估哪些產前行為會促進或威脅健康的懷孕過程(知識);
► 認識到確保懷孕過程的健康不僅僅是母親的責任(態度);
► 制定計畫支持健康懷孕過程(技能);
► 展示如何獲得產前服務(技能)。

全面性教育中如何進行與生殖權利相關的教育

幼稚園性教育中與生殖權利相關的內容
根據《國際性教育技術指導綱要》(修訂版)給出的學習目標,幼兒階段關於生殖權利的性教育主要集中在認識懷孕這一自然的生理過程上。北京師範大學劉文利教授主編的《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全9冊)中,《新生命的誕生》《我愛我家》兩冊中都涉及生殖權利相關的教育內容。
《新生命的誕生》一冊主要幫助幼兒初步認識懷孕以及新生命誕生的過程。讓幼兒明白他的誕生需要爸爸、媽媽共同決定,他是爸爸媽媽相愛後創造的奇蹟,他是在家人的愛中來到這個世界的。
生殖權利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我愛我家》一冊主要介紹了不同的家庭構成,讓幼兒認識到並非所有夫妻都有孩子。
生殖權利
《珍愛生命——幼兒性健康教育繪本》插圖
國小性教育中與生殖權利相關的內容
國小的性教育讓兒童在認識懷孕過程的基礎上,認識青少年懷孕的危害及避孕措施。
國中性教育中與生殖權利相關的內容
國中階段的性教育則是在國小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生殖權利作為人的一種基本權利的重要性。在了解生殖權利具體含義的基礎上,國中生要認識到養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同時理解並認識非意願懷孕以及其預防方式。

典型案例

解聘孕婦被判賠償案

2019年2月20日,廣東珠海某物業公司職工鐘女士發現自己懷孕當天,被告知“不用再回公司上班了。”最終,鐘女士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獲得了應有的賠償。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敗訴賠償,認定公司侵害其平等就業權,並“判令公司做出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孕期工資損失2064元、未休產假工資損失187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2019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聯合下發相關通知,明確要求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畫、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婦女的錄用標準。
生殖權利作為一項基本人權,賦予公民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生殖權利。

男性生殖權利保護案

陳某、徐某原本是對恩愛的夫妻,陳某在泉州德化縣城關打工,徐某因患眼疾留在家中照料家務。徐某與房東蘇某日久生情,進而發生性關係,徐某發現自己懷孕,後陳某懷疑女兒不是他的,於是停止支付徐某的撫養費用。徐某要求作為生父的蘇某支付生活費,蘇某拒付,徐某起訴到法院。2007年2月9日,德化法院做出判決,經作親子鑑定確認其女系徐某與蘇某的非婚生女;女兒由徐某撫養,蘇某平均每月支付給徐某撫育費300元。2007年6月26日,陳某和徐某再一次將蘇某告上法庭,要求女兒的親生父親蘇某付撫養費及其他費用9193.39元,並要求蘇某賠償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7年12月12日,德化法院做出判決,認為親子鑑定已經確認蘇某為其女兒生父,蘇某應負起撫養教育義務,應償付給陳某代墊的撫養費及其他費用計人民幣5445.8元。同時,蘇某在婚外情中充當第三者,造成陳某和徐某家庭破裂並導致離婚,作為有過錯的第三者,他應賠償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5000元。
夫妻一方與第三方婚外生育在生活中通常表現為由於妻子一方不忠的行為而導致受孕或由於丈夫一方不忠的行為而導致婚外女性受孕這兩種情形。對此我國已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於1992年4月2日在一次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育了非親生子女的,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育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根據此規定,國家平等保護夫妻的生殖權利,在婚外生育構成對另一方生殖權利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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