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農業園區(農場/莊園)

《生態農業園區(農場/莊園)》是2019年06月19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農業園區(農場/莊園)
  • 標準編號 : T/GZYJNY T/GZYJNY-03—2019
  • 發布日期: 2019年05月19日
  • 實施日期: 2019年06月19日
起草人,起草單位,主要內容,

起草人

印遇龍、吳啟進、孫建、邱永川、陶宇航、楊超、莫冬、高志華、賴飛、陳浩林。

起草單位

國務院國資委事業單位商業飲食服務業發展中心、中國科學院亞熱帶農業生態研究所、中國農業資源與農業區劃學會、中國林業與環境促進會生態旅遊委員會、中國地名學會文化旅遊專業委員會、中咨國業規劃設計中心(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商國鑒電子技術研究院、貴州省有機農業學會、重慶市有機農業產業協會、廣東省有機農業協會。

主要內容

1.生態農業園區(農場/莊園)範圍
生態農業園區(農場/莊園)應環境優美、邊界清晰、所有權和經營權明確,並且已按照本標準的要求建立並實施了生態農業生產管理體系。
2. 自然培育
應在生態農業園區(農場/莊園)內引入或在生產上使用採用自然方法繁殖的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動物、微生物、種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質、植物保護產品、植物生長調節劑、飼料、動物生長調節劑、獸藥、漁藥等農業投入品。
3. 輻照
不應在生產中使用輻照技術。
4. 投入品
(1) 應充分考慮生產單元的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保護和培養天敵,在生產單元內建立自然的生態平衡系統,以減少外來投入品的使用。
(2)提倡優先使用植物源、動物源、微生物源和礦物源的土壤改良劑、飼料與植保產品。《有機產品》(GB/T19630)中規定的允許使用的投入品均可使用。當使用上述物品無法滿足動植物正常生長所需的營養或不能保證動植物健康時,可允許使用少量的低毒、低殘留、易降解的人工合成化學物質,且應符合本規則的具體規定(具體允許使用品種見附表A)和遵守產品使用安全間隔期的要求。
(3)通過評定的生態農業園區(農場/莊園)內生產的農產品不含有影響人類健康的農藥殘留、生長調節劑、抗菌素等物質。
(4)生態農業園區(農場/莊園)內產生的農業廢棄物應進行無害化處理和循環利用。
(5)生態農業園區(農場/莊園)內應大力推廣多種生態農業技術,延伸農業產業鏈,既獲得最大生物產量又維護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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