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補償學說

生態補償指自然生態補償。大致分為以下幾種,如生態環境補償、生態服務補償、生態價值補償、生態效益補償等。

基本信息,自然補償說,損害賠償說,受益補償說,雙向補償說,廣狹義說,歷史沿革,自髮型階段,賠償型階段,權益型階段,

基本信息

人們對生態補償涵義的認識經歷了一個由淺入深的過程:最初生態補償專指自然生態補償。生態補償的稱謂有很多種,如生態環境補償、生態服務補償、生態價值補償、生態效益補償等,由於不同領域的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對生態補償進行了界定,所以人們對生態補償概念的闡釋也存在很大差異。國內關於生態補償涵義的觀點大體可分為以下幾種

自然補償說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內開始了大量生態補償的理論研究。早期的生態補償主要指自然生態補償,如馬世駿(1981)等認為,自然生態系統各成分之間具有一定程度相互補償的調節功能,但這種補償和調節作用是有限度的。1991年版的《環境科學大辭典》將自然生態補償(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定義為:“生物有機體、種群、群落或生態系統受到干擾時,所表現出來的緩和干擾、調節自身狀態使生存得以維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態負荷的還原能力”或者是“自然生態系統對由於社會、經濟活動造成的生態破壞所起的緩衝和補償作用”。可見,自然生態補償指自然生態系統對干擾的自我調節和自我恢復能力,並不需要人類活動的參與。

損害賠償說

20 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人們逐漸開始從經濟學角度研究生態補償,認為生態補償是激勵人們保護資源和環境的一種經濟手段。生態補償概念的經濟範疇始於歐洲的許多城市,最初是由於基礎設施的建設不可避免地會對自然生態系統產生負面影響,而“生態補償”(Ecological Compensation)即指特定的自然環境如果受到批准的項目的影響,則必須按照“沒有淨損失”(no net loss)的原則,異地重建或者修復或強化,以確保生態系統的穩定性。
20 世紀80 年代後期至90 年代初期的文獻中,生態補償通常是指生態環境破壞者對生態環境付出賠償,並對遭到破壞的生態環境要素進行補償和恢復,從而使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國內關於生態補償的概念相當於國外的“生態服務付費”或“生態效益付費”的概念。
李慕唐(1987)建議從灌溉用水、水利發電、工業生活用水等的收益中提取費用,對山區森林植被或劃分為防護林的上游山區民眾和國營林場實行生態補償。蔣天中等(1990)提出對農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進行補償,同時提出“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莊國泰等(1995)等認為生態環境補償是對資源和生態環境要素的破壞及其危害進行補償。

受益補償說

從20 世紀90 年代初期開始,生態補償側重於由生態服務受益者支付費用,對生態環境保護者和建設者進行補償,從而使生態系統服務的外部經濟性內部化,其中又主要包括生態效益補償、生態價值補償、生態服務補償等幾種觀點。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生態補償開始注重生態效益補償,特別是對生態環境保護、建設者的財政轉移補償機制。
生態效益補償呂德厚等(1993)等提出下游森林生態效益的受益者應該拿出糧食或資金對上游生態林管護者進行補償,激勵他們造林、愛林、護林的積極性。張濤(2003)認為生態補償就是“生態效益補償”的簡稱。
生態價值補償曹良等(1996)認為“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說法不妥,應該提“森林生態價值補償”,指對林業部門在森林經營過程中,由於為社會提供生態功能而付出的代價所作出的補償。
沈滿洪(2004)認為,生態補償是一種政策或者制度,即通過一定的政策手段實現生態保護外部性的內部化,讓生態保護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應的費用;通過制度設計解決好生態產品這一特殊公共產品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激勵公共產品的足額提供;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好生態投資者的合理回報,激勵人們從事生態保護投資並使生態資本增殖。

雙向補償說

從21世紀初開始,生態補償越來越被人們所關注,對生態補償概念的界定也開始趨於一致,認為生態補償應包括損害者付費賠償和受益者補償兩個方面,既包括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負向懲罰)也包括外部經濟性內部化(正向激勵),故將之歸納為“雙向補償”說(郭峰,2008)。
例如,毛顯強(2002)認為,生態補償是一種保護資源環境的經濟手段,“是指通過對損害(或保護)環境資源的行為進行收費(或補償),提高該行為的成本(或收益),從而刺激損害(或保護)行為的主體減少(或增加)因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或外部經濟性),達到保護資源的目的”。

廣狹義說

呂忠梅(2003)將生態補償的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生態補償就是指對由人類的社會經濟活動給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造成的破壞及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的補償、恢復、綜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廣義的生態補償則還應包括對因環境保護喪失發展機會的區域內的居民進行的資金、技術、實物上的補償、政策上的優惠,以及為增進環境保護意識、提高環境保護水平而進行的科研、教育費用的支出。

歷史沿革

縱觀國內外生態補償的實踐和理論研究,生態補償大致經歷了自髮型生態補償、賠償型生態補償、權益型生態補償的3 個階段(李團民,2010)。

自髮型階段

第一階段:自髮型生態補償階段(1976~1990 年)
生態補償理論最早起源於1976 年德國實施的Engriffs regelung 政策,當時生態補償叫自然生態補償,《環境科學大辭典》曾將自然生態補償定義為“生物有機體、種群、群落或生態系統受到干擾時,所表現出來的緩和干擾、調節自身狀態使生存得以維持的能力,或者可以看作生態負荷的還原能力”。這一階段生態補償主要是依靠生態系統自發地調節,因此我們將這一階段稱之為自髮型生態補償階段。

賠償型階段

第二階段:賠償型生態補償階段(1991~1999 年)
隨著人類活動越來越多的作用於自然,生態環境的變化遠遠超過了生態系統自身的補償能力,人們開始採用經濟手段作用於生態系統,於是生態補償這一概念賦予了經濟學的涵義,但當時主要強調的是對破壞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所造成直接損失的賠償和恢復重建。

權益型階段

第三階段:權益型生態補償階段(1999~現在)
隨著生態補償理論研究和實踐的進一步深入,生態補償的內容發生了一些新變化,一是增加了對破壞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所造成間接損失賠償的內容,二是增加了對生態環境保護補償的內容,三是隨著排污收費等法律法規逐步完善,排污收費作為一個單獨的概念,一般不納入我們通常所說的生態補償的範疇。這一階段的生態補償主要強調的是對生態資本的權益擁有者或權益受損者的補償,即補償那些對生態功能的恢復、增強的權益擁有者(貢獻者)和權益受損者,這與國際上通稱的生態服務付費(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或生態效益付費(Payment for Ecological Benefit,PEB)基本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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