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書作者在具體構建生態環境損害的行政命令救濟體系時,應當在恪守合法性、必要性和有效性三重準則的前提下,創設責令消除環境風險、責令修復生態環境、責令異地替代修復和責令賠償生態損失四種專門用於救濟生態環境損害的行政命令類型。其中,責令消除環境風險可以用於對尚未實際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風險的預防性救濟;而責令修復生態環境、責令異地替代修復和責令賠償生態損失則可以用於對已經實際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結果的恢復性或填補性救濟。出於使生態環境損害的行政命令救濟體系進一步規範化之目的,亦需要從內部控制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公眾參與制度和權利保障制度四個維度對專門用於救濟生態環境損害的行政命令的作出程式進行相應的法律規制。
作者簡介
諶楊,南京審計大學講師,獲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法學博士學位。目前主要研究方向為環境法基本理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等。在《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中國環境報》等核心刊物和國*級報紙發表論文數篇,主持江蘇省研究生科研與實踐創新計畫項目一項。
圖書目錄
目 錄
導 論
一、選題背景與選題意義
(一)選題背景
(二)選題意義
二、相關概念之界定
(一)生態環境損害的概念內涵
(二)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概念內涵
(三)行政命令的概念界定與概念辨析
三、域內外研究現狀與評述
(一)生態環境損害的民事途徑救濟研究
(二)生態環境損害的公私融合救濟研究
(三)生態環境損害的行政主導救濟研究
(四)生態環境損害的行政命令救濟研究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與擬解決的問題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三)擬解決的問題
五、理論增量與創新點
(一)推動學界對生態環境損害救濟多重模式展開反思
(二)完善通過行政命令救濟生態環境損害的觀點
(三)構建較為完整的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命令救濟體系
第一章 我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歷史、現狀與反思
一、我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歷史嬗變
(一)未對生態環境損害進行救濟階段
(二)僅救濟人身權和財產權損害階段
(三)逐步兼顧救濟生態環境損害階段
(四)公益訴訟救濟生態環境損害階段
(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確立階段
二、我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實踐選擇及其反思
(一)我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實踐選擇:二訴並行模式
(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反思
(三)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的反思
三、我國學界關於生態環境損害救濟途徑的理論構想及其反思
(一)以侵權責任救濟生態環境損害的反思
(二)以行政處罰救濟生態環境損害的反思
(三)以社會化途徑救濟生態環境損害的反思
第二章 一種被忽視的救濟途徑:生態環境損害的行政命令救濟
一、我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相關行政命令的檢視
(一)責令消除污染
(二)責令恢復原狀
(三)責令賠償損失
二、我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相關行政命令的功能
(一)具備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部分功能
(二)難以實現對生態環境損害的完整救濟
三、我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相關行政命令的適用狀態
(一)行政命令條款為立法者所棄置
(二)行政命令救濟為執法者所忽視
第三章 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命令救濟的邏輯證成與域外借鑑
一、初階論證:以行政途徑救濟生態環境損害的理論依據
(一)公共物品與“搭便車”理論
(二)國家公權力理論
(三)政府環境責任理論
(四)行政效能理論
二、進階論證:以行政命令救濟生態環境損害的合理解說
(一)功能性論證——以行政命令優於二訴並行模式為前提
(二)必要性論證——以生態環境損害救濟對行政命令的依賴為核心
(三)可行性論證——以行政權在環境監管過程中的全覆蓋為基礎
三、域外借鑑:歐美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命令救濟模式
(一)《美國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的內容與啟示
(二)《歐盟環境責任指令》的內容與啟示
第四章 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命令救濟的路徑構建
一、創設行政命令類型時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二)必要性原則
(三)有效性原則
二、需要創設的行政命令類型及其適用情境
(一)責令消除環境風險
(二)責令修復生態環境
(三)責令異地替代修復
(四)責令賠償生態損失
三、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命令救濟的主體及程式
(一)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命令救濟的主體
(二)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命令救濟的程式
四、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命令救濟程式中的重點制度構建
(一)內部控制制度
(二)信息公開制度
(三)公眾參與制度
(四)權利保障制度
五、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命令救濟與其他救濟途徑的關係
(一)行政命令救濟與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
(二)行政命令救濟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行政命令救濟與社會化救濟及政府救濟制度
第五章 生態環境損害行政命令救濟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