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和定居公證是公證機關對被證明人的生存和定居的事實予以確認的活動。當事人申請辦理生存和定居證明,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和戶口卡等證件,公證機關審査核實後,即可出證。根據公證實踐,定居證明書的證明重點是被證明人現在定居的確實地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存和定居公證
- 定義:公證機關對被證明人的生存和定居的事實予以確認的活動
該公證文書的內容應包括:被證明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和國籍,原居住在哪個國家,何時來華定居,以及現在居住的詳細地址。生存證明書的證明重點是被證明人確實還活著的事實,該公證文書的內容應包括:被證明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現在居住的詳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