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甘肅省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是一項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7]23號
  • 發布日期:1987-02-28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7]23號
【發布日期】1987-02-28
【生效日期】1987-02-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
(1987年2月28日甘政發〔1987〕23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鄉鎮企業環境管理,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護和改善村鎮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國務院關於加強鄉鎮、街道企業環境管理的規定》(國家〔1984〕13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對鄉鎮企業“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根據當地城鄉建設總體規劃、自然資源、技術條件和環境情況,全面規劃,合理布局,促進鄉鎮企業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第三條 鄉鎮企業要積極保護礦藏、水源、耕地、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和文物古蹟。禁止在城鎮上風向、居民稠密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蹟、風景遊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內建設有嚴重污染的企業。
第四條 嚴禁鄉鎮企業生產和經營含有自然環境中不易分解決的和能在生物體內蓄積的劇毒污染物,或含有致畸、致癌成份的產品,如汞製品、放射性製品、聯苯胺、多氯聯苯等。
第五條 在居民區的鄉鎮企業要嚴格控制從事污染嚴重的石棉製品、土硫磺、電鍍、製革、造紙製漿、土煉焦、漂洗、煉油、有色金屬冶煉、磷肥、染料以及噪聲、振動嚴重擾民的工業項目。
第六條 已建成投產的有污染的鄉鎮企業,排放的污染物達不到國家或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按照《國務院關於結合技術改造防止工業污染的幾項規定》積極進行改造和限期治理。
第七條 要制止污染轉嫁。嚴禁將有毒、有害的產品委託或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鄉鎮企業生產。擴散產品的同時應擴散防治污染的技術和設施。
第八條 凡超標排放廢氣、廢水、廢渣及噪聲的鄉鎮企業,應按照國務院《徵收排污費暫行辦法》的規定,交納超標排污費。收繳的排污費,80%作為環保補助資金,用於治理污染,不得挪作他用。環保部門從所留的20%排污費中給鄉鎮企業主管部門適當補助,用於鄉鎮企業的環境管理工作。
第九條 凡排放“三廢”及其他公害的鄉鎮企業的建設項目,要執行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制度。投資在一百萬元以上的鄉鎮企業要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制度。堅持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凡未執行環境影響報告表(書)審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建設項目,縣經濟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建設,縣工商部門不予辦理營業執照,環境保護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建設和生產。
第十條 鄉鎮企業污染治理項目和設施的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要提供技術諮詢服務,銀行信貸部門要優先貸款。企業用於這方面的貸款在稅前利潤中償還。
第十一條 鄉鎮企業建設項目環保審批程式是:建設單位持主管部門證明檔案到擬建地區環保部門領取並填報《甘肅省鄉鎮企業環境影響報告表》,送主管部門審查,報同級或相應環保部門批准後,再辦理建設項目其他手續。
第十二條 各地、縣鄉鎮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環境保護機構或專職人員,管理鄉鎮企業的環保工作。鄉鎮人民政府配備的專職環境保護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並監督執行國家有關鄉鎮企業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調查和掌握本地區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並向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主管部門及環保部門報告;
(三)核報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書);
(四)督促企業治理污染;
(五)建立鄉鎮企業環保檔案,做好環保統計工作,按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環境統計報表和提供有關技術數據。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加強對鄉鎮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管理,會同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處理環境污染糾紛。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鄉鎮企業領導及直接責任者,要分別情節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亦適用於城市街道企業。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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