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定價成本監審規程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定價成本監審規程》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4月24日印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為貫徹落實《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8號令),規範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程式,提高定價成本監審效率,更好地服務價格決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定價成本監審規程
  • 實施日期:2018年5月1日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定價成本監審規程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發展改革系統定價成本監審程式,提高定價成本監審效率,更好地服務價格決策,根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7號令)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8號令)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劃內各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實施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以下簡稱成本監審)的行為,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成本監審項目實行目錄管理。對列入《甘肅省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目錄》(以下簡稱成本監審目錄)內由發展改革部門定價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實施成本監審。未經成本監審的不得制定價格(沒有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除外)。成本監審具體工作由發展改革部門中履行成本監審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成本監審機構)組織實施。
第四條 按照“誰定價,誰監審”的原則,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定價許可權範圍內的成本監審,履行主體責任,對成本監審結論負責。
第五條 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委託下級發展改革部門或接受下級發展改革部門申請開展成本監審,也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委託或聘請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參與成本監審。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委託下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成本監審,上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出具書面委託書,按照“誰委託、誰負責”的原則,成本監審報告由委託方出具,並對監審結論負責。下級發展改革部門申請上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成本監審,下級發展改革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上級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後可組織開展成本監審,成本監審報告由申請方出具,並對監審結論負責。委託或聘請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參與成本監審工作的,應當簽訂契約,明確工作內容及相關責任。
第六條 成本監審應編制年度工作計畫。成本監審機構應於每年年底,會同有關業務處(科)室根據成本監審目錄和業務處(科)室年度定調價項目計畫,合理編制下一年度成本監審工作計畫,由成本監審機構按年度成本監審工作計畫合理安排開展成本監審。對納入年度成本監審工作計畫和臨時性的定調價項目,在啟動成本監審程式前,應由定價業務承辦處(科)室填寫《成本監審審批表》(見附屬檔案),經發展改革部門成本監審分管領導審批後,連同成本測算資料一併轉交成本監審機構。
第七條 實施成本監審前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內容包括人員組成、審核期限、工作內容及步驟、費用預算等。
第八條 成本監審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人員開展。成本監審人員與經營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九條 成本監審程式包括:下達成本監審通知書、資料初審、實地審核、意見告知、出具監審報告等。
第十條 向經營者下達成本監審通知書。通知書應當載明監審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監審期間(成本審核會計年度期間)、需要提供的資料、開展實地審核時的具體要求等內容。通知書應明確經營者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
第十一條 資料初審。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收到經營者報送成本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成本監審機構對其完整性進行初審,資料不完整的,應向經營者發出成本監審補充資料通知書。成本監審補充資料通知書應要求經營者限期補充提供成本監審所需資料。
第十二條 實地審核。經營者提供的成本資料經初審合格的,成本監審機構應及時開展實地審核。在開展實地審核時,成本監審機構可根據需要提取和複製相關成本資料並製作提取資料清單,由被監審單位簽字並蓋章確認。
第十三條 擬定初審情況報告。實地審核工作結束後,成本監審機構應根據經營者提供和實地審核時提取的資料,按照《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和相關行業成本監審辦法的規定進行成本核算,初步核定定價成本,並草擬成本監審實地審核情況報告,內容包括:成本監審項目、成本監審依據、成本監審程式和時間、經營者基本情況、成本核增核減情況及依據、初步核定的定價成本、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初審情況報告需經參與成本監審的所有人員簽名。
第十四條 意見告知。成本監審機構應及時將成本審核初步意見書面告知經營者。經營者有異議的,成本監審機構應當及時對經營者所提異議進行複審。經複審仍有異議的,應當在成本監審結論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出具成本監審報告。成本監審機構按照最終確定的定價成本和意見起草成本監審報告,報發展改革部門成本監審分管領導簽發後送相關業務處(科)室。
第十六條 成本監審資料實行檔案管理。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監審卷宗並存檔,成本監審卷宗實行“一項目一卷宗”制度。
第十七條 定期成本監審程式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程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本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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