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成本監審卷宗管理規定》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4月24日印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為貫徹落實《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8號令),規範成本監審卷宗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成本監審卷宗管理規定
- 實施日期:2018年5月1日
甘肅省成本監審卷宗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成本監審卷宗的管理,根據《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17年第8號令)和機關檔案管理相關制度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監審卷宗並存檔。成本監審卷宗的立卷、歸檔和利用由價格主管部門中履行成本監審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成本監審機構)負責。
第三條 承辦成本監審項目的監審組應當確定立卷責任人。成本監審機構應當確定卷宗管理人員。
第四條 成本監審資料實行“一項目一卷宗制度”。成本監審機構在實施成本監審過程中按規定工作程式製作的各種文書及其所附材料,形成的內部請示、報告、批示、相關會議記錄等材料都應入卷。
第五條 成本監審卷宗由卷宗封面(見附屬檔案1)、卷內目錄(見附屬檔案2)、入卷文書材料等組成。
第六條 卷宗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排列入卷:
(一)經領導簽發的成本監審報告;
(二)經營者定調價申請;
(三)業務處(科)室填寫的成本監審審批表;
(四)制定的成本監審方案;
(五)下達的成本監審通知書;
(六)被監審單位報送資料及資料初審情況(包括補充提交資料情況);
(七)成本監審實地審核提取和複製的所有資料;
(八)成本監審核算資料,包括工作底稿、核算表冊及說明等;
(九)草擬的成本監審實地審核工作情況報告;
(十)成本監審意見告知書及經營者反饋意見情況;
(十一)其他與成本監審相關的資料。
第七條 卷內文書材料一般只保留一份。經系統排列後,應當逐頁統一編號。文書材料的頁碼應當使用阿拉伯數字,正面書寫在右上角,背面書寫在左上角,背面無字跡的不編頁號。卷宗封面、卷內目錄及卷底不編頁號。
第八條 立卷責任人裝訂前應當對文書材料進行全面檢查,並根據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對已破損、褪色或者易破損、褪色的文書材料,應當進行修補或者複製。複製的材料應當與原件一同入卷;
(二)入卷材料標準尺寸為210mm*97mm(A4紙)。紙面過小的材料,應當加貼襯紙;紙面過大的材料,應當按照標準尺寸大小摺疊整齊;
(三)橫印材料應當字頭朝裝訂線擺放,並按照標準尺寸大小摺疊整齊;
(四)裝訂部位過窄或者有文字的材料,應當用紙加襯邊;
(五)文書材料上的金屬物應當拆除;
(六)作為證據考查日期的信封,應當保留原件,打開展平並保留郵票(戳),加貼襯紙。
第九條 成本監審卷宗應當裝訂成冊。裝訂應當整齊、固定,不壓字跡,便於翻閱。成本監審卷宗所含文書材料較多的,應當分冊裝訂。
第十條 成本監審卷宗應當交由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檔案室統一保管,做好成本監審卷宗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成本監審卷宗的保管期限為永久保存。
第十二條 立卷責任人應當在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成本監審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立卷並移交成本監審機構卷宗管理人員。同時,卷宗管理人員應造冊登記。成本監審卷宗管理人員變動時,應做好卷宗移交工作。
第十三條 成本監審機構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經成本監審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借閱成本監審卷宗。借閱時間一般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借閱人歸還成本監審卷宗時,卷宗管理人員應當檢查有無拆封、短缺、污損等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報告成本監審機構負責人,並對受損文書材料進行修補。
第十五條 立卷責任人和卷宗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成本監審卷宗或者泄露成本監審卷宗內容。借閱人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泄露成本監審卷宗內容或者提供依法取得的摘抄件、複製件。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