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炳靈寺石窟保護管理辦法》意在為加強對炳靈寺石窟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炳靈寺石窟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炳靈寺石窟保護管理辦法
- 所在地區:甘肅省
- 目的:加強對炳靈寺石窟的保護和管理
- 發布日期:2008-10-7
基本簡介
《麥積山石窟保護管理辦法》、《炳靈寺石窟保護管理辦法》、《榆林窟保護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十月七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炳靈寺石窟的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炳靈寺石窟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炳靈寺石窟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文物保護、生產活動、參觀考察、經營服務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炳靈寺石窟的保護管理,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發展、人民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
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基本建設、旅遊發展等活動不得對文物及其環境造成損害。
第四條省文物局是炳靈寺石窟保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臨夏州、永靖縣政府協助做好炳靈寺石窟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把炳靈寺石窟的保護管理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及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
第五條炳靈寺石窟保護管理所需經費和維修、建設資金,主要由國家和省財政撥款予以保障,各級政府鼓勵、支持發展文化產業和吸納捐贈、贊助等。
用於炳靈寺石窟的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建設資金以及事業性收入、社會捐贈、贊助的財物,應當依法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六條炳靈寺石窟的保護對象包括:
(一) 保護範圍內的石窟建築、窟前木構建築、寺院遺址;
(二) 洞窟內造像、壁畫、題記以及構成洞窟整體的其他部分;
(三) 保護範圍內的地下文物;
(四) 構成炳靈寺石窟整體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
(五) 由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收藏、保管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資料等。
第七條炳靈寺石窟保護範圍按照省政府劃定公布的範圍執行。
第八條為保護炳靈寺石窟的自然環境、歷史風貌,可以在其保護範圍之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對建設項目加以限制。其範圍由省政府確定並公布。
省文物局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建設廳根據省政府劃定的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設定保護標誌和界碑,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和損毀。
第九條炳靈寺各區域之間的交通及炳靈寺與外界的交通應當保障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阻斷。
第十條省文物局組織編制炳靈寺石窟保護規劃,經報國家文物局批准後,由省政府公布實施。
編制炳靈寺石窟保護規劃應與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炳靈寺石窟重點保護區(核心區)內不得新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
第十二條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已有的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建築物、構築物,由省文物局責令建築物、構築物所有人限期治理,逾期仍達不到治理要求的,應當依法拆除或遷移。
第十三條炳靈寺石窟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 挖沙、採石、取土、開荒、修墳、伐木、放牧、焚燒、野炊;
(二) 在文物和保護設施、標誌、界碑上張貼、塗寫、刻劃和攀登;
(三) 在禁止拍攝區域內進行拍攝活動;
(四) 運輸、遺棄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
(五) 空中作業,射擊、狩獵;
(六) 擅自占用或者破壞植被、河流水系、道路和亂倒垃圾;
(七) 擅自測繪文物、建築物、構築物;
(八) 私設路障,設卡收費;
(九) 亂設攤點,非法經營;
(十) 其他可能損毀或者破壞文物、建築物、構成物以及環境風貌的活動。
第十四條在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配合工程建設進行的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工程預算。
第十五條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事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第十六條省文物局應組織、邀請相關專業機構及專家,對炳靈寺石窟的地質環境進行詳盡的勘察,做出全面的地質、地貌環境評估報告,並制定可能出現的百年一遇的自然災害(地震、暴風雪、暴雨、山洪、冰凌等等)防治應急預案。
臨夏州、永靖縣、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應各盡其責,組織做好防災的人力、物資儲備等各項工作,以保證防災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十七條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需要,科學核定和控制遊客承載量,對開放洞窟採取分區輪休或限制遊客數量等措施,確保文物與遊客安全。
第十八條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應建立健全保護管理制度,配備防火、防盜、防蟲、防自然損壞等設施設備,確保文物安全,保護其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不受損害。
第十九條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應當加強文物保護技術的科學研究、合作與套用。
第二十條炳靈寺石窟文物及其保護範圍內的土地不得非法占有、抵押、承包、轉讓或者贈與、出租、出售,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不得用於不利於文物保護的活動。
改變炳靈寺石窟管理體制或用途,應由省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第二十一條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負責建立、健全炳靈寺石窟文物記錄檔案。
第二十二條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對炳靈寺石窟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資料製作的出版物、音像製品等,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智慧財產權。
第二十三條製作出版物、電影、電視劇(片)以及專業錄像和專業攝影需拍攝炳靈寺石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經省文物局批准,按照規定繳納有關費用,並在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拍攝。
第二十四條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摹、複製炳靈寺石窟文物,應當根據文物級別,經國家文物局或省文物局批准,並由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監製。
第二十五條申請在保護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事先徵得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同意,到永靖縣政府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並在指定場地經營。
第二十六條宗教部門不得在保護範圍內批准設立新的宗教場所,已在保護範圍內駐留的喇嘛或僧人必須服從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管理,並對所住區域的文物安全負責。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炳靈寺石窟文物的義務,對損害、破壞文物和歷史風貌、自然環境的行為有權阻止、舉報。
在炳靈寺石窟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省政府或省文物局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違反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其他行為,由省文物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做出處罰規定,可以依法委託炳靈寺文物保護研究所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委託的許可權實施處罰。
第二十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炳靈寺石窟保護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