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已經甘肅省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甘肅省河道管理法制體系建設的重要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
- 發布部門:甘肅省人大(含常委會)
- 發布日期:2014年09月26日
- 實施日期:2014年12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效力級別:省級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水利綜合規定
條例公告,總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河道保護治理,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河道利用,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河道采砂管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附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意見,解讀,相關報導,
條例公告
2014年9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7號)
《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14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9月26日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保護河道生態環境,發揮河道綜合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河道的保護、治理、利用和管理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水庫庫區、人工水道、行洪區。
第三條
河道的保護、治理和利用,應當服從防洪總體安排,遵循全面規劃、嚴格保護、綜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河道保護和治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河道保護、治理和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河道管理實行按流域統一管理和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
流域管理機構在其管轄範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河道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普及河道保護的相關知識,引導公眾自覺遵守河道管理的相關規定。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制定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引導村(居)民自覺維護河道整潔。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線保護等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流域管理機構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徵求當地人民政府意見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實施。
編制航運、水力發電、漁業養殖等相關規劃時,應當徵求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河道管理檔案,加強河道管理信息化建設。
河道保護治理
第九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及兩岸堤防、堤防背水面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範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
河道的管理範圍和堤防安全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本省水利工程土地劃界的有關標準劃定,向社會公告並設立標誌。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由流域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國土、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方案。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河道管理和防洪的需要,組織河道清淤、疏浚,保持河道暢通。
第十一條
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
確需填堵、占用或者拆毀的,應當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城鄉建設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窪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堤岸;
確需填堵、縮減或者廢除的,應當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城鄉建設不得占用河道灘地,不得將河道灘地作為基本農田或者占補平衡用地。對於長期居住在河道灘地的民眾,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組織外遷。
第十三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攔水、蓄水工程,應當按照調度方案運行,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保護河道生態環境。
第十四條
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要求,並將航道整治方案或者疏浚計畫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五條
在界河河道內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應當經毗鄰各方協商一致,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河道利用
第十六條
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河道資源利用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水產養殖的管理,合理確定水產養殖規模和布局,減少水產養殖污染。河道水產養殖不得妨礙行洪安全和水利工程運行安全。
第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臨河、攔河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履行審批手續。
對需要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土地,跨越河道空間或者穿越堤防、灘地、河床的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項目位置和界限進行審查,項目施工應當按照審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進行。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河道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位置、界限及相關措施落實的現場監督管理,並組織專項驗收,專項驗收合格後,建設項目方可投入運行。
第十九條
占用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利工程設施的,應當採取功能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下列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一)黃河幹流及湟水、大通河、渭河(涇河)幹流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二)除湟水、大通河、渭河(涇河)外的黃河一級支流和嘉陵江、白龍江、西漢水、黑河幹流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三)市(州)邊界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四)跨市(州)的同一線性工程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
(五)大型水庫及下游有城市的中型水庫管理範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
石羊河、疏勒河、討賴河幹流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流域管理機構審查。
前兩款規定外的其他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河道采砂管理
第二十一條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與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河道整治及航道整治等相關規劃銜接。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划進行,並保證防洪、通航、漁業生產安全。
河道采砂規劃中劃定的禁採區、禁采期應當向社會公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禁採區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在可採區、可采期內因度汛、供水、航運安全調度及應對河道管理緊急情況不宜采砂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可以臨時採取禁采措施。
第二十二條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統一發放。
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開採地點、期限、範圍、深度、作業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
在界河河道內未經毗鄰各方達成協定,不得單方面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河道采砂應當隨時轉運或者清除砂石料、棄料堆體,隨時復平采砂坑道,運輸砂石的車輛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河道采砂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平整河道。
在通航航道進行河道采砂活動應當服從航道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二十五條
從事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徵收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物價、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攔水、蓄水工程未按照調度方案運行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渠)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
逾期不恢復原狀的,依照法律程式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邊界河道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
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其他跨河、穿河、跨堤、穿堤、臨河、攔河的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審查同意或者建設項目未按照審查批准的位置、界限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
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准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
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規定的要求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河道采砂結束後未及時清理、平整河道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及河道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管理許可權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本條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就《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一、條例出台的必要性河道具有重要的資源功能和生態功能,是洪水的通道、水資源的載體、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我省橫跨內陸河、黃河、長江三大流域,有10個水系,3000多條河流,河道總長約4.7萬公里。全省約有70多座城市依河而建,主要的工農業區以及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大都分布在河道兩岸,河道管理的好壞將直接影響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和生產生活安全。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一方面河道在保障經濟生活、建設良好生態環境中的作用在增大,另一方面違規建設、違法圍墾、擠占河道、蠶食水域、濫采河砂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有的河道成了馬路、污水溝、垃圾場,使河流深受其害,不堪重負,河流健康受到嚴重的威脅。目前,我省河道管理主要依據一法規,一規章,一法規就是國務院1988年制定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一規章就是省政府1993年制定實行的《甘肅省實施河道管理條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條例》和《辦法》的實行,對我省規範河道管理,加強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工程安全,防治水害,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制定時間都較早,一些規定過於原則、約束力不強,對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缺乏規範,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河道管理的要求,有必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完善相關制度,並將其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為依法、科學加強河道管理提供保障。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2012年,省水利廳著手進行河道管理立法的前期研究工作,對《甘肅省實施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的實施情況、全省河道管理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開展了大量的調研,並在完成基礎調研工作的基礎上,蒐集、參閱了省內、外河道管理相關現行法規、規章40餘部,在認真學習有關上位法和其他省區已出台的河道管理法規、規章後,成立專門起草小組,負責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於2014年年初,將《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送審稿)》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按程式採用書面形式徵求了省政府各相關部門及各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見,並在甘肅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全文刊登,徵求了社會意見。同時,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組織對條例進行了審查修改。省人大法工委、農委提前介入,全程參與了條例的審查修改工作。5月30日,省政府法制辦組織有關法學、河道管理專家,並邀請省人大法工委、農委的相關同志,再次對條例進行了論證,根據諮詢論證會議意見,對條例進行了修改,經2014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一)關於河道管理體制。河道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涉及部門較多,直接關係到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利益,由於管理體制缺乏統一的法規約束,在具體的涉河事務管理中主體不清,各部門自行其是,缺乏協調機制,造成水能、砂石等資源多頭管理,無序開發,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越權、越級審批、未經水利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建設等情況屢屢發生,有些建設項目直接影響河道防洪安全。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五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確立了水利部門在河道管理中的主體地位,為建立水利部門牽頭,多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提供依據。另外針對流域管理機構和河道管理機構在具體的河道管理中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條例草案賦予流域管理機構在管轄範圍內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授權行使河道管理和監督職責,明確了各級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河道日常工作的職責。(二)關於河道規劃。河道管理相關專項規劃是河道整治、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現行河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河道管理規劃的具體要求,一直以來我省河道管理缺乏相應規劃的指導和約束,導致河道管理依法行政依據不足,科學化管理水平不高。鑒於此,草案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線保護等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三)關於河道保護。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建設規模不斷擴大,水資源需求不斷增加,對河道水系和河道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斷提升,而現行法規中的管理內容相對單一,在實施中一些河道管理內容缺少法律依據,導致在城鄉建設中,擅自填河、堵河、縮窄河道,將河道改為暗河(渠)、侵占水域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在一些開發區建設中,填堵河道使原有河網水系遭到破壞,造成城鄉河網水面率下降,河網調蓄能力不足。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攔蓄水工程,不按調度方案運行,不按要求下泄河道生態流量,導致河道防洪安全、生態安全受到威脅。針對以上問題,條例草案在第十條、十二條對水系和河道生態保護做了限制性規定。(四)關於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行政審批是實施河道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對河道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合理利用河道資源,規範開發、利用河道行為,減少矛盾,使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河道的客觀狀況相適應,依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省委和省政府關於清理行政審批的要求,草案一是明確規定實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位置界限審批制度。二是對審批許可權做了明確規定。三是對占用水利工程設施或對水利工程設施造成影響的建設項目,做了採取功能補救措施,或依法賠償的規定。四是明確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要求。(五)關於河道采砂管理。河道采砂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內容,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都過於原則。草案對河道采砂管理設專章予以規定。一是確立了河道采砂規劃執行制度,明確要求河道采砂必須按照批准的規划進行。二是針對目前河道采砂多頭管理且暫時難以理順管理體制的現狀,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對河道采砂許可程式做了規定,草案明確河道采砂許可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是針對界河河道采砂的敏感性、複雜性,草案對界河河道采砂做了限制性規定。四是為規範河道采砂行為,草案對河道采砂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六)關於法律責任。一是對新增的河道水系和河道生態保護相關事項在第二十四條設定了處罰事項。二是界河河道工程修建引發水事糾紛較多,目前相關法律、法規未設定相應的處罰事項,草案第二十五條補充了相關處罰事項。三是相關法律、法規對河道采砂違法行為處罰過於原則,草案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對處罰事項進行了細化。四是草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比較多,大多數的禁止性行為,其他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因此,在第二十八條中設定了轉致條款,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草案)》是今年省人大常委會計畫出台的制定項目,為做好此項工作,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提前介入、積極參與。6月份,組織有關人員赴隴西、武山等地進行了實地調研;7月9日召開審議前立法評估會,對條例草案的專業性、實用性、執行力以及條例出台後的影響力進行了論證評估;7月14日,召開農委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會議認為,河道是地表水分循環的重要渠道,不僅具有泄洪、行洪的功能,而且還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我省河道管理主要依據1988年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1993年省政府出台的《甘肅省實施河道管理條例辦法》。多年來,這兩部法規對規範我省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制定時間較早,許多規定已不適應新形勢下河道管理的要求。因此,制定出台《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進一步依法規範河道治理、利用和管理等活動十分必要。省人民政府提交的議案吸收了現行河道管理工作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並對河道管理體制、河道采砂管理、涉河項目建設等方面進行了補充和完善,所規範的內容符合水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和我省河道管理實際,可操作性較強,建議提交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進行審議。具體修改意見如下:1、建議在草案中增加“治理河道污染、保護生態環境、強化巡查監管、加強權利制約”等方面的內容。2、建議在草案第五條中增加“河道管理實行按流域統一管理和區域分級管理相結合的體制。”的內容,作為該條第一款。3、建議將草案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加強河道管理的宣傳教育,做好轄區內河道管理等相關工作。4、建議在草案第七條後增加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水系、水域狀況等基礎調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檔案,加強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設。5、建議在草案第二十條前增加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工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農牧、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采砂的相關工作。6、建議在草案第二十一條中,對河道采砂的許可條件、程式等相關內容進行補充細化。7、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沒收采砂設備。8、建議將草案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二十七條的“可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的“可”字刪除。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解讀
《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制定對於進一步規範河道管理,加強河道保護,保障防洪安全,促進河道資源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為便於更好地貫徹落實《條例》,本文就《條例》規範的主要內容簡要介紹如下:
(一)關於河道管理體制。河道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事務管理工作,涉及部門較多,直接關係到一些地方和部門的利益,由於管理體制缺乏統一的法規約束,在具體的涉河事務管理中主體不清,各部門自行其是,缺乏協調機制,造成水能、砂石等資源多頭管理,無序開發,河道管理範圍內的建設項目越權、越級審批、未經水利部門審查同意擅自建設等情況屢屢發生,有些建設項目直接影響河道防洪安全。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條例》第五條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確立了水利部門在河道管理中的主體地位,為建立水利部門牽頭,多部門聯動的工作機制提供依據。另外針對流域管理機構和河道管理機構在具體的河道管理中法律依據不足的問題,《條例》賦予流域管理機構在管轄範圍內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和行政授權行使河道監督管理職責,明確了各級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河道日常管理工作的職責。
(二)關於河道規劃。河道管理相關專項規劃是河道整治、保護、利用和管理的依據,也是河道管理由粗放管理向科學管理轉變的重要手段。現行河道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對河道管理規劃的具體要求,一直以來我省河道管理缺乏相應規劃的指導和約束,導致河道管理依法行政依據不足,科學化管理水平不高。鑒於此,《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河道整治、河道采砂、水域岸線保護等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三)關於河道保護。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鄉建設規模不斷擴大,水資源需求不斷增加,對河道水系和河道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不斷提升,而現行法規中的管理內容相對單一,在實施中一些河道管理內容缺少法律依據,導致在城鄉建設中,擅自填河、堵河、縮窄河道,將河道改為暗河(渠)、侵占水域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在一些開發區建設中,填堵河道使原有河網水系遭到破壞,造成城鄉河網水面率下降,河網調蓄能力不足。對此,《條例》第十一、十二條明確城鄉建設不得降低河道水系功能,不得將天然河道改為暗河(渠),不得擅自填堵、縮減原有河道溝叉、貯水湖塘窪淀和廢除原有防洪堤岸;確需填堵、縮減或者廢除的,應當科學論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城鄉建設不得占用河道灘地,不得將河道灘地作為基本農田或者占補平衡用地。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攔蓄水工程,不按調度方案運行,不安要求下泄河道生態流量,導致河道防洪安全、生態安全受到威脅。針對以上問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河道管理範圍內攔水、蓄水工程,應當按照調度方案運行,保證河道合理生態流量,保護河道生態環境。
(四)關於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管理。行政審批是實施河道管理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對河道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合理利用河道資源,規範開發、利用河道行為,減少矛盾,使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河道的客觀狀況相適應,依據《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省委和省人民政府關於清理行政審批的要求,《條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實行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位置界限審批制度,明確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監督管理的要求;第十九條對占用水利工程設施的建設項目,做了採取功能補救措施,或依法補償的規定;第二十條對審批許可權做了明確規定。
(五)關於河道采砂管理。河道采砂是河道管理的重要內容,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都過於原則。《條例》對河道采砂管理設專章予以規定。一是確立了河道采砂規劃執行制度,第二十一條明確要求河道采砂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划進行。二是明確了河道采砂許可許可權,第二十二、二十三條規定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統一發放。河道采砂涉及其他部門的,由其他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後,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三是針對界河河道采砂的敏感性、複雜性,《條例》第二十三條對界河河道采砂做了限制性規定,明確在界河河道內未經毗鄰各方達成協定,不得單方面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四是為規範河道采砂行為,《條例》第二十四條對河道采砂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
(六)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設定的法律責任中注意了與相關上位法法律責任的銜接。對上位法沒有明確,但應該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行為在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條做了規定。對上位法規定比較原則的處罰事項在第三十條、三十一、三十二條進行了細化。對上位法已經明確的違反條例規定的處罰事項在第三十三條中設定了轉致條款,明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報導
日前,《甘肅省河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河道管理法制體系建設的重要成果。
《條例》的制定,是將原地方性政府規章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條例》的頒布施行將對我省進一步規範河道管理,加強河道保護,保障防洪安全,促進河道資源可持續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條例》共分6章35條,涵蓋了河道保護、治理、利用和管理等內容,重點從河道管理體制、河道規劃、河道保護、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管理、河道采砂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