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甘肅省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實施辦法》是甘肅省人民政府1992年8月17日發布的辦法。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2]169號
【發布日期】1992-08-17
【生效日期】1992-08-1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1992年8月17日甘政發〔1992〕169號)
第一條 為建立教育督導制度,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根據國家教委發布的《教育督導暫行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教育督導的任務是: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反映下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教育工作者的要求,對教育工作中帶有傾向性的問題調查研究,向本級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提出建議。
第三條 教育督導的範圍: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幼兒教育。現階段主要是中國小教育、幼兒教育及其有關工作。
督導機構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進行其他方面的督導工作。
第四條 省、地(州、市)、縣(市、區)均設教育督導室。屬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內部機構,為便於開展工作,稱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代表政府執行教育督導任務。
第五條 省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和有關教育督導評估的指導方案,擬訂本省實施方案和細則;
2.組織實施全省的教育督導工作;
3.指導各地(州、市)教育督導室的工作,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的經驗;
4.組織培訓督導人員;
5.組織開展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第六條 地(州、市)、縣(市、區)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是:
1.督導評估所屬中國小、幼稚園的工作,以及所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
2.對教育工作中的問題調查研究,向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情況,提出建議;
3.選派地(州、市)、縣(市、區)兩級督導人員接受培訓;
4.配合上級督導部門完成有關督導評估工作;
5.地(州、市)教育督導室要指導縣(市、區)教育督導室的工作,總結推廣基層教育督導工作的經驗。
第七條 各級教育督導機構應設相應的專職督學,並逐步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幹部。各級專職督學和幹部的任免,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式辦理。
第八條 各級教育督導室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兼職督學。兼職督學具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
第九條 各級專、兼職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責成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督學證書。
第十條 督學的基本條件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忠誠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熱心督導工作;
2.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3.省和地(州、市)督學要具有大專及其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縣(市、區)督學要具有中專及其以上學歷。各級督學均要有十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業務,教育思想端正,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
4.深入實際、聯繫民眾,遵紀守法,辦事公道,敢講真話;
5.身體健康,能堅持督導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按照督學的基本條件,嚴格選配,保證督學人員的質量。督導隊伍的配備要堅持老中青結合,以中年為主,專職為主的原則,先培訓,後上崗試用。
凡從學校或教研部門選任的專職督學,仍保留其原有的職稱和待遇。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的檢查、指導。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教育督導部門的決定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督導機構和督學根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進行督導,並具有以下職權:
1.參加被督導單位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2.要求被督導單位提供有關檔案、資料並匯報工作;
3.可以召開各種類型的座談會,進行現場調查;
4.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獎懲的建議。對違反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要求限期改正;
5.可以向本級或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直接反映情況。
第十四條 督導機構或督學完成督導任務後應向被督導單位通報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被督導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應當接受,並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督導機構應定期進行複查。
第十五條 督導機構完成督導任務後,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上級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被督導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拒不執行督導機構和督學的督導措施,阻撓抗拒依法行使督導職權,打擊報復督學等情形者,由主管領導機關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可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督學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情形者,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省教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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