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花兒保護傳承條例,於2021年1月22日由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28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甘肅省張家川回族自治縣花兒保護傳承條例
- 法律效力:制定機關
- 制定機關:張家川回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8/16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張家川花兒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花兒,是指流傳在張家川回族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健康文明的花兒。
本條例所稱保護傳承,是指對花兒的調查、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傳授、傳播、創新、交流等活動。
花兒保護對象為:花兒文學藝術、花兒音樂藝術、花兒表演藝術、花兒節會及與花兒相關的習俗、服飾、樂器、道具等文化對象。
第三條 花兒保護傳承應當注重真實性、完整性、傳承性和公益性,有利於增強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有利於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有利於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花兒保護傳承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花兒的保護傳承工作中應當履行如下職責:
(一)建立和完善花兒保護傳承發展機制;
(二)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三)設立保護傳承經費和專項資金,並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負責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民族宗教、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檔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做好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花兒保護傳承工作。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花兒保護傳承規劃,由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花兒保護傳承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花兒保護傳承工作中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花兒保護傳承工作,在保持花兒原生態風貌的基礎上,合理利用花兒文化資源,開發花兒文化產品和服務項目,開展花兒合作與交流,創新發展花兒文化藝術,培育花兒保護傳承品牌。第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花兒保護傳承工作的宣傳,提高保護傳承花兒的意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宣傳花兒知識及法律法規。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保護、傳承、傳播、創作、研究中形成的花兒著作、舞蹈、歌曲、音樂等依法申請智慧財產權保護。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花兒調查時應當徵得調查對象的同意,尊重其風俗習慣,不得損害其合法權益,不得歪曲和濫用調查成果,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損毀實物資料。
第十一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確定花兒保護責任單位。保護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二條 花兒保護專項資金用於下列範圍:
(一)花兒的調查、搶救、記錄、整理;
(二)花兒原始資料、實物的徵集、收購、展示、保存;
(三)花兒詞曲研究、花兒交流、花兒宣傳及刊物出版發行的資助;
(四)花兒代表性傳承人、研究者的資助;
(五)花兒專業人才培養的資助;
(六)花兒展示基地、傳習場所的建設與維護;
(七)對花兒保護、傳承、傳播、創作、研究中有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的獎勵;
(八)對有影響的花兒歌手和民間社團組織開展花兒展演展示等活動的資助;
(九)對優秀花兒影視作品、文學作品的獎勵。
第十三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練掌握花兒的表現形式或者演唱技藝;
(二)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具有代表性和較大影響;
(三)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後繼人才。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認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傳授、展示花兒和開展花兒學術研究;
(二)享受花兒傳承人補助經費;
(三)開展傳承活動有困難的,可以向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申請扶持;
(四)對花兒保護傳承工作提出意見、建議;
(五)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選擇、培養花兒傳承人。
第十五條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採取授徒、培訓、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活動,培養花兒後繼人才;
(二)妥善整理保存與花兒相關的實物、資料;
(三)配合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花兒的調查、記錄、整理、保護;
(四)參與花兒公益性宣傳。
花兒代表性傳承人不得實施與其資格不相符的傳承、傳播活動。
第十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鼓勵和支持花兒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一)提供必要的花兒展示基地、傳習場所;
(二)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花兒傳承人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
(三)支持花兒傳承人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
(四)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花兒資料的挖掘、整理、出版;
(五)資助花兒傳承基地建設;
(六)鼓勵支持開展傳承傳播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花兒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考評。花兒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花兒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花兒代表性傳承人。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花兒資料、實物、場所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其合法擁有的花兒相關資料、實物,捐贈給公共文化機構收藏、保管、展出,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對捐贈者頒發捐贈證書。
公共文化機構對蒐集、收購、受贈的花兒資料、實物應當登記造冊、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或者侵占公共文化機構徵集、收購、受贈、展示的花兒文獻、實物等資料的;
(二)損毀或者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花兒資料、實物、建(構)築物、場所的。
第二十條 自治縣文化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在花兒保護、傳承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