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對部分生產資料實行國家訂貨暫行規定

甘肅省對部分生產資料實行國家訂貨暫行規定

(1994年3月16日甘政辦發〔1994〕19號)

第一條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依照國家計委、經貿委、體改委《關於國家指令性和國家訂貨的暫行規定》精神,為了保證在國家和省取消部分產品指令性生產和分配計畫以後的一些特定需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甘肅省國家訂貨是由省政府委託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用戶直接向生產企業進行採購取得重要物資的一種訂貨方式。 甘肅省國家訂貨的產品屬於原列入省計畫分配和有關企業留省的主要物資。主要用於省級儲備、調控市場、主要生產、省列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搶險救災等其它特定需要。 甘肅省國家訂貨的品種、數量,由省計委商有關部門確定後下達。

第三條接受甘肅省國家訂貨是每個在甘生產企業應盡的義務。省上擁有優先訂貨權。任何生產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擅自改變訂貨內容。

第四條甘肅省國家訂貨產品的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生產企業當月自銷價,在不高於市場價格的原則下由供需雙方自行協商定價。

第五條甘肅省國家訂貨產品的生產條件原則上由企業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由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六條甘肅省國家訂貨契約簽訂之後,供需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契約,不按契約執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及《工礦產品購銷契約條例》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1994]19號
【發布日期】1994-03-16
【生效日期】1994-03-1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對部分生產資料實行國家訂貨暫行規定
(1994年3月16日甘政辦發〔1994〕19號)
第一條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依照國家計委、經貿委、體改委《關於國家指令性和國家訂貨的暫行規定》精神,為了保證在國家和省取消部分產品指令性生產和分配計畫以後的一些特定需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甘肅省國家訂貨是由省政府委託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用戶直接向生產企業進行採購取得重要物資的一種訂貨方式。
甘肅省國家訂貨的產品屬於原列入省計畫分配和有關企業留省的主要物資。主要用於省級儲備、調控市場、主要生產、省列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搶險救災等其它特定需要。
甘肅省國家訂貨的品種、數量,由省計委商有關部門確定後下達。
第三條接受甘肅省國家訂貨是每個在甘生產企業應盡的義務。省上擁有優先訂貨權。任何生產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擅自改變訂貨內容。
第四條甘肅省國家訂貨產品的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生產企業當月自銷價,在不高於市場價格的原則下由供需雙方自行協商定價。
第五條甘肅省國家訂貨產品的生產條件原則上由企業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由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六條甘肅省國家訂貨契約簽訂之後,供需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契約,不按契約執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及《工礦產品購銷契約條例》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七條甘肅省國家訂貨的訂貨單位主要是:省列重點建設項目單位、部分主要生產企業、省物資局及其所屬企業、省級有關物資供銷部門和臨時指定單位。
第八條甘肅省國家訂貨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甘肅省省列重點建設項目、主要生產任務和其它有關省級的特定需要提報甘肅省國家訂貨物資的申請計畫;
(二)根據省計委下達的訂貨指標與供貨企業簽訂訂貨契約;
(三)承擔履行契約中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甘肅省國家訂貨契約的變更或解除,必須由供需雙方協商一致並報省計委和有關部門備案。如對變更訂貨契約產生異議,由省計委會同工商及有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條為保證甘肅省國家訂貨契約的順利執行,按時履約,契約簽訂後,應將其副本抄送有關鐵路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鐵路運輸部門根據甘肅省國家訂貨契約,作為省重點任務應優先安排運輸計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生產主管部門要經常檢查和監督契約的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省計委負責解釋。對部分生產資料實行國家訂貨的實施辦法,由省計委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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