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對部分生產資料實行國家訂貨暫行規定
(1994年3月16日甘政辦發〔1994〕19號)
第一條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依照國家計委、經貿委、體改委《關於國家指令性和國家訂貨的暫行規定》精神,為了保證在國家和省取消部分產品指令性生產和分配計畫以後的一些特定需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甘肅省國家訂貨是由省政府委託有關部門、單位,或組織用戶直接向生產企業進行採購取得重要物資的一種訂貨方式。 甘肅省國家訂貨的產品屬於原列入省計畫分配和有關企業留省的主要物資。主要用於省級儲備、調控市場、主要生產、省列重點建設項目以及搶險救災等其它特定需要。 甘肅省國家訂貨的品種、數量,由省計委商有關部門確定後下達。
第三條接受甘肅省國家訂貨是每個在甘生產企業應盡的義務。省上擁有優先訂貨權。任何生產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擅自改變訂貨內容。
第四條甘肅省國家訂貨產品的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生產企業當月自銷價,在不高於市場價格的原則下由供需雙方自行協商定價。
第五條甘肅省國家訂貨產品的生產條件原則上由企業自行解決,確有困難的,由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六條甘肅省國家訂貨契約簽訂之後,供需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契約,不按契約執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契約法》及《工礦產品購銷契約條例》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